台灣品牌發現商標被他人在韓國搶先申請,應先確認申請公告日與註冊狀態。本文說明交易對象擅自申請、無效審判與三年不使用撤銷的差異,以及需要保留的證據。
先查對方的商標走到哪個階段
與韓國經銷商洽談合作時,若發現對方已用自己名義申請品牌商標,應先取得申請號碼、申請人、公告日、註冊狀態及指定商品。商標仍在公告期間,或已經完成註冊,可採取的程序並不相同。 [1] [2]
應先備妥台灣的註冊證與使用資料,但在韓國能主張何種權利或不得註冊事由,仍須另行判斷。檢索時應一併檢查英文名稱、圖樣、韓文音譯及近似名稱,避免只查到品牌原名。 [7]
韓國交易對象搶註,須看契約與商品流通資料
韓國《商標法》第34條第1項第13款,涉及利用韓國或境外消費者已認知的他人商標謀取不當利益等情形;第20款則處理因契約、業務往來等關係,明知他人正在使用或準備使用,仍將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於相同或近似商品的情形。僅稱自己使用在先,尚不足以證明各項要件。 [1]
韓國大法院2023年3月9日2022후10296判決,維持對進口商商標註冊的無效判斷。外國品牌將標示商標的商品,以進入韓國市場為前提出口,再經進口商在韓國流通,是該案的重要事實。因此,契約、包裝、進口文件與銷售紀錄應一起保存。 [3]
申請公告後,異議期間為30日
現行《商標法》第60條規定,任何人可自申請公告日起30日內提出異議,並提出理由及證據。起算點是公告日,不能等到自己發現時才開始計算,也不應沿用舊資料所載的兩個月。 [2]
即使正在協商,或對方口頭答應撤回,也應獨立管理法定期限。發現公告後,先確認截止日及現有證據,再安排補充資料,避免談判期間錯過程序。
已完成註冊,須評估無效審判
註冊後,利害關係人等可就違反第34條等註冊要件,請求註冊無效審判。認為註冊有問題,與註冊已被確定宣告無效,是不同狀態;不能僅因懷疑搶註,就忽略對方登記在案的權利。 [4]
不同無效事由,需要證明的事實及期間問題也不同。應依時間順序整理品牌知名度、對方何時得知品牌,以及韓國市場的準備與流通資料。同時評估自己名義的韓國申請,避免只處理對方的註冊。 [1] [3]
三年不使用撤銷,處理的是實際使用問題
若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均無正當理由,於審判請求前連續三年以上未在韓國就指定商品使用註冊商標,可評估不使用撤銷。對方須證明就請求所涉及的指定商品中至少一項有合法使用,或有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網路搜尋不到商品,並不能直接證明全部要件。 [5]
大法院2026年3月12日2024후11460判決指出,營業不佳等內部因素,原則上不足以構成正當理由;該案也未因商標權人進入破產程序,就認定不使用當然有正當理由。三年經過不會讓註冊自動消失,仍須依程序判斷。 [5]
發現搶註後,先整理這些資料
資料應依主張的法律事由選取。網頁截圖宜保留網址與日期,交易文件則按對方申請日前後分類。
| 需要確認 | 準備資料 | 核對重點 |
|---|---|---|
| 程序及期限 | 韓國申請、公告與註冊資料 | 公告日、註冊狀態、指定商品 |
| 品牌使用與認知程度 | 包裝、銷售、廣告與報導 | 使用主體、時間、地區及商品 |
| 對方知情與交易關係 | 契約、郵件、訂單及進口文件 | 得知品牌的經過及授權範圍 |
| 韓國境內使用 | 銷售、進口、通路及調查資料 | 相關三年期間與指定商品 |
進入韓國前,先安排申請名義及韓文名稱
委託韓國合作方辦理申請時,應先約定權利歸屬、費用與合作結束後的處理方式。品牌原名、韓文名稱及圖樣,須配合實際商品與服務規劃,並可準備向韓國直接申請。 [7]
馬德里國際申請另有申請人資格與基礎申請等條件。持有台灣註冊,不代表可以直接以該註冊透過馬德里體系指定韓國;須依申請人的所在地與營業據點,確認可用的申請途徑。 [6]
常見問題
三年沒有韓國門市,就是不使用嗎?
不能只看門市。有無韓國境內合法使用,須連同指定商品、權利人及被授權人的使用行為,以及有無正當理由判斷。 [5]
發現韓國商標被搶先申請時,可先備妥申請或註冊資料,以及雙方往來文件,確認程序與期限。韓國品牌保護的相關服務,可參閱智慧財產與資訊保護業務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