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 Stories

2025 Nov 21
⚖️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被告)為臺灣籍人士 ,因進入駐韓美軍空軍基地舉行的航空展活動場所,拍攝軍事基地及設施 ,而遭依《軍事基地及軍事設施保護法》違反罪嫌起訴 。因此,委託人尋求本所的法律協助。 ⚖️ 適用法條 《軍事基地及軍事設施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 任何人在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為之一: 出入管制保護區域或設有圍籬或出入管制標示牌的軍事基地及軍事設施 。 對軍事基地或軍事設施進行拍攝、描繪、錄音、測量或發行、複製相關文件或圖書等 。 《軍事基地及軍事設施保護法》第24條(罰則) 第4項:違反第9條第1項第4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第6項:違反第9條第1項第1款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況: 委託人的行為涉及複數犯罪,依據《刑法》第37條屬於競合犯,可能依據第38條被宣判數個刑罰規定中最重的刑罰。 ⚖️ 協助內容 本案中,法務法人時雨的律師在一審及二審過程中為委託人提供辯護 。 強調初犯身份: 強調被告在臺灣及韓國均無任何犯罪前科,屬於初犯 。 表達反省態度: 積極說明被告已承認錯誤並展現反省的態度 。 明確犯案動機: 說明被告的目的是參加空軍基地舉辦的航空展,拍攝戰鬥機照片 ,並非意圖探測或獲取軍事機密 。 主張被告事前並不知悉臺灣國籍屬於被禁止進入國家之一 ,且當時因語言障礙造成誤會。 法務法人時雨積極協助臺灣籍當事人取得並翻譯臺灣的相關佐證提交法院,說服法官被告參加航空展目的並非為獲取軍事機密。 釐清犯罪實際損害結果: 辯護主張所有拍攝的照片均已被扣押,未對外洩露,並未實質造成損害 。 ⚖️ 案件結果 檢察官在一審求刑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且要求不得緩刑。 在媒體輿論壓力下,初始案件進行並不樂觀,但在本所積極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釐清被告犯案動機及事件經過後,一審法院綜合考量委託人的年齡、品行、犯案動機、情狀等各項量刑條件,判決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緩刑 3 年。 然而,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過輕 ,因此提起上訴,並維持原審求刑且要求不得緩刑(即求處實刑)。經本所積極透過法律論理及再次釐清委託人的犯罪事實,法院裁定駁回檢察官對兩名被告的上訴 ,成功維持了一審的緩刑判決 。 在此類訴訟危機情況下,為避免受到不公或過度的處分,尋求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建議至關重要。 法務法人時雨在此類案件中,致力於維護委託人的權益。 💡身處異鄉的堅實後盾,語言不再是法律權益的藩籬 法務法人時雨深知,外籍人士在韓國面對司法程序時,往往因語言隔閡與文化差異而倍感焦慮。 因此,本所特別組建了精通中文的韓國律師及外國律師團隊,能在無需翻譯的情況下與您直接溝通,確保案情細節無一遺漏,精準擬定辯護策略。 迄今為止,時雨已成功協助多起外籍人士相關刑事案件,憑藉豐富的實務經驗與細緻的法理分析,成功爭取多起緩起訴及緩刑判決,最大程度降低了當事人的法律風險。  更重要的是我們堅持提供合理且透明的委任費用,致力於成為當事人在韓國最值得信賴的最佳選 擇。 🧑‍⚖️ 負責律師 柳承昊 律師 (류승호 변호사) 田慧智 律師 (전혜지 변호사) 宋品諭 臺灣專業委員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是涉及委託人(中國公司)為舉辦著名偶像歌手的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與韓國公司(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後,被告因未履行合約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被告在簽約後未能依約提出具體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導致原告遭受已給付訂金之損失及活動完全無法進行的損失。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以數個給付中依選擇定其給付之一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協助內容 在不同國家(例如本案中國與韓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若發生關於協辦合約的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會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執行等更複雜的先決問題,並且在證據資料的確保等舉證活動上要求更高的難度。 在本案中,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 其中本案法律重要爭點包括:「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合約書」上的債務是否屬於選擇之債,可否以履行其他債務來替代;合約是否確實陷入履行不能的狀態;以及該履行不能是否歸責於被告。 承辦律師透過韓國法上關於選擇之債的法理,成功證明該債務的內容不具備可替代的性質。 此外,律師團隊詳細審閱當事人以中文和英文撰寫的合約條款、合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目前合約是否具備客觀可履行性等要素後,積極主張該合約是因被告的可歸責事由最終導致契約上給付不能,而需。 案件結果 在承辦律師積極努力下,法院全盤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認定合約目的達成係因被告可歸責事由而不能履行合約上之義務,故判決本案的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 此外,被告雖主張履行不能與其無關,但律師團隊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進行反駁,推翻被告抗辯。 因此,原告得以要求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及相關遲延損害賠償。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台灣籍委託人,在韓國旅行期間前往住宿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餐,被餐廳老闆告知「不提供單人用餐」,因為語言問題與老闆發生口角。 隨後爭執持續,餐廳老闆多次向警方報案指控其跟蹤騷擾,最終委託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警方逮捕。 委託人因當時雙方語言溝通障礙所導致的情況感到委屈,他認為首先,由於住宿地點的關係,他不得不經過該餐廳附近;其次,他是因為餐廳老闆先對他進行了侮辱性的言行,才引發了爭執。 由於頻繁的警方調查,委託人在韓國旅行中遭受了極大的不便和精神壓力,因此尋求本所以外國人案件為專業的律師協助。 適用法條 違反《跟蹤騷擾犯罪之處罰等相關法律》 協助內容 為已收到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的委託人,撰寫並提交了抗告書。 蒐集委託人的住宿地點及周邊環境等證據,撰寫並提交法律意見書,解釋委託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跟蹤騷擾的意圖,而僅是源於單純的誤會。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綜合判斷本案後,決定對委託人處以緩起訴(기소유예)的處分。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
2025 Oct 28
案件概述 本案委託人為中國籍留學生,被指控與電信詐騙組織成員共謀,兩度竊取被害人的財物而被拘捕。經調查,第一次犯案是利用以快遞方式收到的被害人現金卡提領現金;第二次犯案則是擅自闖入被害人的住居所,並拿走存放在冰箱裡的現金。為此,委託人尋求法律協助。 適用法條 第 329 條 (竊盜): 竊取他人財物者,處 6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第 319 條 (侵入住宅、拒不退出): ① 侵入他人住居、管理的建築物、船舶或航空器或佔有的房室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在本案中,委託人的行為可能根據《刑法》第 30 條,屬於共謀實行竊盜和侵入住宅的二人以上共同正犯。此外,由於涉及多項犯罪,根據第 37 條屬於競合犯,依據第 38 條,法庭可能在競合的多項刑罰規定中,宣告最重的刑罰。 協助內容 準備包括陳情書在內的量刑資料,積極為委託人的個人情況及情狀進行辯護。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促使被害人表達不希望處罰的意願。 案件結果 法院綜合考量委託人的個人情況、被害人表達不願處罰的意願等多項量刑因素,最終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 電信詐騙犯罪大多具有組織性,因此經常出現相較於其參與程度而被處以重罰的情況。特別是近期社會上此類犯罪急劇增加,處罰力度也呈現逐步加強的趨勢。 此外,針對外國人犯罪,若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可能根據出入境·外國人廳的判斷,採取強制出境措施,因此需要更加慎重應對。 在這種危機情況下,尋求富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建議,以避免遭受不公或過重的判決,至關重要。 法務法人時雨竭盡所能,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維護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 律師
2025 Oct 15
本所成功協助一名臺灣當事人面對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刑事案件,最終成功取得緩刑判決。 當事人因涉嫌在特殊情況下違反對方意願進行性行為,而被韓國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 案件偵查過程中,被害人陳述不利於當事人的供詞。 然而,本所律師團隊憑藉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針對案發當時的客觀情況進行詳細調查,並發揮累積實務經驗,提供案件最適合解決方案,最終成功為當事人取得緩刑判決。 法務法人時雨憑藉在刑事案件辯護領域的專業經驗與跨國案件處理能力,成功協助當事人度過司法困境,並取得有利判決。
2025 Oct 15
本案由一名中國籍委託人向韓國籍債務人多次出借款項,後因債務人不幸過世,委託人為保全其借款權益而委託本所處理。 此案的難點在於,借款當時雙方並未簽署明確的書面契約,且部分款項是匯入第三人名下的帳戶。此外,債務人親屬已辦理「限定繼承」,並以此為由拒絕清償債務。 針對對方「匯給第三人的款項並非債務人借款」之主張,本所律師團隊仔細審閱委託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並將其作為關鍵證據提交。我們成功證明,該筆款項實質上均為借給債務人本人,進而釐清了借貸關係的本質。 此外,針對對方提出的「限定繼承」抗辯,我們亦具體舉證,證明其在辦理限定繼承前,已有實質承擔繼承債務的行為。此舉成功向法庭闡明,該筆借款債權與限定繼承無關,繼承人仍有義務全額償還。 法院最終未採納對方的所有抗辯。判決被告應全額支付原告所請求的款項及其遲延利息。委託人也因此成功取得了合法追討借款的權利。
作者: siwoo 2024 Nov 5
本所成功協助委託人就強制猥褻案件取得不移送檢方決定(不起訴/無罪決定)。本所委託人為一名男大學生,他因被告訴人指控涉嫌強制猥褻而接受警方調查,委託人在警方調查階段委任法務法人「時雨」(釜山事務所)進行應對,最終,委託人成功在本所協助下,在警方階段即獲得不移送檢方(無罪)的決定。
作者: siwoo 2024 Nov 5
本所成功協助委託人就強制猥褻案件取得不移送檢方決定(不起訴/無罪決定)。本所委託人為一名男大學生,他因被告訴人指控涉嫌強制猥褻而接受警方調查,委託人在警方調查階段委任法務法人「時雨」(釜山事務所)進行應對,最終,委託人成功在本所協助下,在警方階段即獲得不移送檢方(無罪)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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