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品牌在韓國發展加盟前,應先確定交易架構與加盟總部的主體。本文說明資訊公開書登錄、直營店條件、簽約前提供文件的期間,以及加盟金交付保管的安排。
先分清直營店與加盟事業
在韓國開出第一家店後,若計畫招收加盟店,商標使用、營運指導、商品供應與收費方式就須一起規劃。契約寫成「總代理」或「授權」,並不能直接排除加盟規範。韓國法會看營業標誌的使用、統一品質或營業方式、支援與教育、控制及持續支付對價的交易關係。 [1]
台灣總公司、韓國子公司或韓國區域總部,究竟由誰與加盟店簽約、授予經營權,應先說明清楚。完成公司設立,不代表加盟事業所需的準備已完成。
資訊公開書登錄,須連同直營店條件檢查
加盟總部應登錄提供給準加盟者的資訊公開書(정보공개서)。品牌與財務資料、店舖概況、加盟店負擔及契約條件,須依韓國制度準備,不能只將台灣招商手冊翻譯成韓文。 [2]
首次申請登錄時,若沒有以相同營業標誌及相同品質標準、營業方式經營的直營店,或營運未滿一年,主管機關得拒絕登錄或要求修改。施行令另訂有例外,例如加盟總部在韓國或境外從事擬登錄的同業業務已滿一年。台灣營運經驗屬於哪個主體,是否能適用於新設韓國公司,及如何舉證,都須另行核對。 [3] [4]
資訊公開書與契約,各有提供期間
依法提供已登錄的資訊公開書及鄰近加盟店現況文件後,原則上須經過14日,才能收取加盟金或簽訂加盟契約。準加盟者就資訊公開書接受律師或韓國加盟交易士的諮詢時,期間可縮短為7日。雙方急於簽約,不能取代法定條件。 [5]
加盟契約也原則上須先提供並經過14日,才能簽約或收取加盟金;準加盟者就契約內容接受律師或加盟交易士諮詢時,可縮短為7日。應分別記錄兩類文件的提供日與收受證明,不能只先交一份,就認為所有期間都已完成。 [6]
並非所有款項都按同一方式交付保管
法律要求交付保管的,是以金錢支付、屬於法定範圍的入會費、教育或支援對價,以及具有保證金性質的加盟金等。原則上應交由指定保管機構保管(예치),符合加盟店損害補償保險等法定例外時另論。判斷時要看實際用途,不能只看款項名稱。 [7]
權利金、商品貨款與裝修費,應逐項分類,不宜全部當成相同的保管款項。總部何時可以領款,也須依開業、簽約後經過兩個月等法定事由,以及是否發生暫停撥付情形判斷。 [7]
寫進資訊公開書的費用,仍須核對契約
大法院2018年6月15日2017다248803、248810判決指出,對加盟店不利的內容,即使已列入資訊公開書、完成登錄並交付,也不會因此在沒有另外合意時當然成為加盟契約內容。不能只憑揭露文件中有記載,就認為契約未約定的管理費已有收取依據。 [8]
台灣總公司的商標使用費、韓國營運方的管理費、供貨條件與廣告分攤,都應逐項比對資訊公開書、加盟契約及招商說明資料。說明預估營收或收益時,也應保留計算依據與適用條件。 [9]
不同進入架構,先分配責任
各種進入架構的主要確認事項如下。哪個主體在法律上屬於加盟總部,以及應履行哪些義務,仍取決於契約與實際營運方式。 [1]
| 架構 | 優先確認 | 契約需處理 |
|---|---|---|
| 韓國公司直營 | 是否對獨立店主授予經營權 | 租賃、許可、商標使用與僱用 |
| 韓國區域總部/Master | 台灣總公司與Master、Master與店主的各層關係 | 再加盟權限、登錄責任、監督與終止 |
| 韓國子公司作為加盟總部 | 直營店條件、揭露與契約文件、加盟金保管 | 母子公司權限、費用及資料提供 |
從簽約與收款日往前安排
將招商說明、文件交付、簽約與付款日放進同一份時程表:先確認直營店或例外條件,再確定揭露文件、契約與金流,並納入登錄及法定提供期間。 [2] [3] [5] [6]
登錄、提供文件與收款,應分別確認各階段的法定要求。是否違法,不能只看有沒有做廣告或提供諮詢;也不得以未登錄的資料先行簽約,或提前收取法律禁止收取的款項。開業後的資訊變更登錄與申報,也應指定負責人。 [2] [5]
常見問題
規劃韓國加盟事業時,可先整理台灣總公司與韓國營運方的分工、既有營運紀錄、商標權及預定契約。公司設立與投資架構,可搭配韓國公司設立業務介紹一併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