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交易對象進入重整或破產,未收貨款該怎麼處理?

                                                                                                                                      法務法人 時雨 

得知韓國客戶聲請重整或破產後,應先確認法院裁定與債權申報期限。本文說明貨款分類、債權漏列時的處理,以及繼續供貨前應確認的事項。

1. 先取得法院資料,確認程序走到哪一步

韓國客戶因資金問題延後付款時,應區分只是聲請重整,或法院已裁定開始程序。也要核對契約上的公司名稱與法院案件中的債務人;同一集團內的另一家公司進入程序,不代表您的交易對象也已進入程序。

請先確認法院、案號、管理人或破產管理人、裁定日期及債權申報期限。破產案件由法院在宣告破產時指定申報期間、地點及債權調查日期等事項。不要因業務窗口表示「近期會付款」,而錯過法院期限。本文的重整,指韓國法上的「회생」程序。 [1]

2. 重整與破產,貨款處理方式不同

重整須查看重整計畫如何調整權利及安排清償;破產則將財產變價後,按優先順序清償、分配。處理貨款前,必須先分清正在進行哪一種程序。 [1] [5]

確認項目 重整 破產
一般貨款 判斷是否為重整債權,核對清冊與申報 辦理債權申報、調查,評估分配
可能優先處理的債權 須符合公益債權的法定要件 另行判斷財團債權等分類
有擔保時 確認重整擔保權及執行限制 確認別除權、擔保價值及不足額
評估可收回金額 認可計畫、債權分類與清償條件 財產變價結果與優先債權

3. 不能只看交貨日期,就認定為公益債權

重整開始後發生的請求,不一定都是公益債權。須確認是否因管理人在開始後所為行為而發生等,符合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第179條的類型。反過來說,聲請前20日內,債務人在持續且正常營業中受供給貨物所生的貨款,也可能依法列為公益債權。 [2]

應將交貨紀錄與聲請日、開始日比對,並整理下單者、持續供貨義務及實際交付內容。公益債權依法可隨時受償,並優先於重整債權及重整擔保權;但資產不足時仍有分配規則及執行限制,並不保證全額收回。 [2] [3]

4. 清冊已有公司名稱,仍要核對每筆金額

管理人提交的清冊所列重整債權及重整擔保權,依法視為已申報。但應逐項核對本金、利息、幣別、擔保及漏列發票。金額錯誤或項目缺漏時,須在期限內確認所需申報或更正程序。 [4]

錯過期限時,應立即查閱案件。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而未能申報者,得在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補報;但審理重整計畫的關係人集會已結束,或法院已決定交付書面表決後,則受法定限制。海外債權人並不因此自動享有寬限期。 [6]

韓國大法院2026年2月12日2025다217253判決指出,債權人因不知程序進行,直到審理重整計畫的關係人集會結束仍未能申報,而管理人明知或容易查知該債權存在或已有人主張,卻未列入清冊時,可能適用不失權的例外。然而,該債權仍受認可重整計畫的權利調整拘束,不能因此要求照原本金全額支付。 [5]

5. 已起訴、扣押或取得擔保,仍須分別處理

重整開始後,原則上不得基於重整債權或重整擔保權另行強制執行,既有執行也會停止。已有訴訟或執行案件者,應將相關程序與債權申報一併檢視;取得判決不等於可以忽略申報問題。 [7]

破產中的法定擔保權,例如抵押權,可依別除權在破產程序外行使。但仍須確認擔保是否成立、涵蓋哪些債務,以及處分價款是否足夠。有擔保不代表能全額受償,也不能把破產的處理方式直接套用到重整。 [8] [9]

6. 舊欠款與新訂單,應分開談付款條件

收到新訂單時,應分別處理舊欠款與新供貨的付款安排。確認下單者的權限、管理人的意思、所需法院許可,以及預付貨款或分批交貨是否可行,並留下書面紀錄。客戶自行寫上「公益債權」,不能取代法律上的分類判斷。

準備諮詢時,可先彙整契約、訂單、發票、運送及簽收資料、對帳與餘額確認資料、付款紀錄、擔保文件及法院通知。若對方主張退貨或瑕疵,也應附上相關往來郵件,才能核對實際應申報金額。

常見問題

申報債權後,就只要等待付款嗎?

還要核對債權清冊及調查結果。金額或順位有異議時,須確認後續債權確定程序與期限;重整案件也要查看計畫中的債權分類及清償條件。

海外債權人太晚收到通知,一定能補救嗎?

不一定。須確認何時實際得知程序、是否已列入清冊、未能申報的原因及程序進度,再判斷補報或不失權例外。請保留通知書及電子郵件收件紀錄,儘速處理。 [5] [6]

可以立即停止供貨嗎?

應先查看現有契約的供貨義務,以及停止供貨、終止契約的條件。是否接受新訂單,則須同時評估付款安排、債權分類與實際支付能力。

先整理法院通知及逐筆貨款資料,才能區分應申報的債權、可另行請求支付的項目,以及可能透過擔保收回的部分。

法令與官方資料

  1. 韓國法院:法人破產程序說明
  2. 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第179條:公益債權
  3. 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第180條:公益債權的清償
  4. 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第151條:視為申報
  5. 韓國大法院2026年2月12日判決(2025다217253)
  6. 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第152條:補行申報
  7. 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第58條:其他程序的停止
  8. 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第411條:別除權人
  9. 韓國《債務人重整及破產法》第412條:別除權的行使
台灣品牌進軍韓國加盟市場:資訊揭露、審閱期間與加盟金保管
November 1, 2026
台灣品牌在韓國發展加盟前,應先確定交易架構與加盟總部的主體。本文說明資訊公開書登錄、直營店條件、簽約前提供文件的期間,以及加盟金交付保管的安排。
簽約前怎麼查韓國公司?登記、營業狀態與財報的查核範圍
November 1, 2026
韓國公司的登記、營業狀態與公開申報資料,各自能回答不同問題。台灣企業在簽約前,應確認交易對象、簽署權限及付款風險,也要了解公開查詢的限制。
韓國客戶資料傳到台灣總公司:表單、雲端與跨境存取的法律檢查
November 1, 2026
台灣總公司要使用韓國客戶的聯絡方式與訂單資料,須確認蒐集目的、總公司角色及跨境移轉依據。使用線上表單與雲端系統時,應依實際資料流向檢查韓國法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