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檢察制度改革後,檢察官仍負責審查案件及決定是否起訴;發現證據不足時,原則上向偵查機關要求補查。柳承昊韓國律師說明這項變化、部分舊案的過渡安排,以及疑似詐欺被害人可先準備的資料。
我平時主要處理外國企業在韓國的投資與商事糾紛。有些交易爭議也會涉及疑似詐欺等刑事問題。因此,刑事司法制度調整時,我首先想到的,是當事人的案件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如果一筆款項的去向沒有查清,或一段對話的前後文被忽略,誰來補查?要補到什麼程度?我在影片中想談的,就是案件能不能及時查清、得到公正的處理。
一、機關改變了,案件審查仍然存在
韓國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撤銷檢察廳並設立公訴廳。檢察官仍負責審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並在法庭上維持公訴。不能把機關改制理解為「檢察官消失了」或「警方決定是否起訴」。
偵查由警方等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進行。涉及重大犯罪或其他特定案件時,承辦機關須依案件類型及法定權限確認;也不是所有報案都必然經過同一套移送流程。
| 區分 | 主要事項 | 當事人要確認的事 |
|---|---|---|
| 偵查 | 由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調查事實、蒐集證據。 | 承辦機關、案件編號、自己的程序身分。 |
| 起訴審查 | 檢察官依法律及證據判斷是否起訴,必要時依法要求補查。 | 移送案件的主要爭點、待補充的證據及補查事項。 |
| 法院審理 | 起訴後,由法院依程序審理並判斷。 | 起訴不等於有罪;仍須經法院審理。 |
相關依據: [1] 韓國法務部:公訴廳成立後的刑事司法制度(2026-10-12) · [3] 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公訴廳法》及附則
二、發現證據不足時,接下來由誰補查?
審查案件與親自補充偵查,是兩件不同的事。對於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官仍須審查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以及證據是否足以在法庭上證明犯罪。除符合法定過渡條件的舊案外,新制度原則上由檢察官提出補充偵查要求,再由偵查機關依法補查。
假設一家台灣企業付款後,懷疑自己遭到詐欺。已取得的資料只能證明錢匯出去了,卻沒有釐清付款前對方說了什麼、收款人與交易相對人的關係,或相關說明是否虛假。這些都可能是還需要查明的事項。
對我而言,提出「請再調查」還不夠。需要查哪一筆款項、哪一段對話,以及這些資料能說明什麼,應盡可能具體。當事人與律師也可以把已知事實、尚未確認的疑點及相應證據分開整理,供承辦機關判斷。
三、我關心的是,調查與審查能否銜接好
我理解偵查與起訴分工的目的。辦理案件時,我更想確認的是:需要補查的問題有沒有說清楚,資料能不能及時取得,補查後有沒有解決原來的疑點。
如果同一個關鍵問題始終沒有釐清,反覆補查可能讓當事人等得更久。不過,我提出的是對辦案銜接的擔心,並不是說改革後每個案件都會變慢。實際影響,仍要看個案的補查內容與處理情況。
官方說明也列有補充偵查的辦理期限、事前協議及機關協作安排。因此,觀察個案進度時,應同時看適用規定、實際補查事項與已完成的工作,不能只用機關之間移送了幾次來評價。
相關依據: [5] 韓國《刑事訴訟法》第197條之2:補充偵查要求 · [1] 韓國法務部:公訴廳成立後的刑事司法制度(2026-10-12)
四、舊案有過渡安排,不能只看案件開始的日期
制度施行前已在辦理的案件,不是從 10 月 2 日起一律停止原有偵查,也不是全部自動延長 90 日。過渡規定有案件類型、必要性及處理方式等條件。
依相關附則,施行時檢察官已受移送偵查,或依舊《檢察廳法》特定規定開始偵查的案件,須因追訴時效迫近、案件性質等因素有不得不繼續偵查的情形,並符合總統令所定條件,才得自施行日起最長 90 日內依舊制進行起訴判斷及公訴維持所需的偵查。
這段期間的起算點是法律施行日,不是當事人報案日或收到通知的日期。個案仍應核對案件在施行時所處的階段、移送或開始偵查的依據,以及相關附則與總統令;不要自行以「舊案」兩字推定適用。
相關依據: [2] 韓國法務部:刑事訴訟法公布與施行通知(2026-09-29) · [6] 韓國《刑事訴訟法》2026-09-29修正內容:附則第12條 · [7] 韓國《偵查準則》2026-09-29修正附則第2條
五、在韓國遇到疑似詐欺,可先整理這些資料
制度如何分工,都不影響一件可以先做的事:把交易經過與證據保存好。單純未付款、延遲履約或投資失利,不能直接等同於詐欺;應結合交易當時的說明、付款原因及其他證據判斷。
| 資料 | 整理方式 |
|---|---|
| 交易時間軸 | 依日期列出接洽、承諾、簽約、付款、異常發現與催告;每件事標註對應文件。 |
| 對方的說明 | 保留付款前後的完整對話、提案及廣告。分清原話、自己的理解與後來得知的資訊。 |
| 款項與帳戶 | 逐筆列出金額、幣別、日期、收款帳戶及匯款憑證。對收款人身分不明之處另作註記。 |
| 契約與履行情況 | 整理契約版本、訂單、交付或未交付紀錄,以及對方對延期或無法履約的說明。 |
| 原文與譯文 | 保存中文原檔及附件。需要韓文說明時,讓譯文與原始資料逐項對應,避免只提供裁切截圖。 |
請保留完整的原始資料,另行製作整理表或譯文;蒐集證據時,也須使用合法方式。
相關依據: [4] 韓國《刑法》第347條(詐欺)
六、詢問進度時,把問題問具體
人在台灣時,案件進度不一定容易掌握。與承辦機關或受任律師聯繫,可以先確認以下事項,再決定是否需要補充資料或採取其他程序。
- 目前由哪個機關、以什麼案件編號辦理?自己是告訴人、被害人、參考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 案件目前在偵查、起訴審查或法院審理的哪個階段?是否有已送達的正式通知?
- 如有補查,可以確認的補查事項是什麼?自己能合法提供哪些資料?
- 如已收到不移送或不起訴等決定,理由、送達日期及可用的救濟途徑為何?不要假設所有處分都有相同的異議方式與期限。
今後辦理案件時,我會繼續看:該查的事實有沒有及時查清,追究責任是否有充分證據,也有沒有避免在證據不足時錯誤起訴。制度改變後,當事人最需要的仍是這些保障。
常見問題
檢察廳撤銷後,是警方決定是否起訴嗎?
不是。檢察官仍負責起訴判斷與公訴維持。警方等偵查機關與檢察官的職務不同,不能把機關改制理解為檢察官的案件審查也消失了。
只要是 10 月 2 日以前的案件,都可以再查 90 日嗎?
不是。須核對施行時的程序狀態、開始偵查或受移送的依據、法定必要性與總統令所定條件。90 日也不是從報案日或通知日重新起算。
對方收款後沒有履約,就一定構成詐欺嗎?
不一定。須檢視付款前後的事實與證據,包括對方是否有欺罔行為,以及該行為與付款等財產處分的關係。契約不履行與刑事責任應分別判斷。
提出刑事告訴後,款項會自動拿回來嗎?
不會因為提出告訴就自動返還。刑事責任與款項回收是相關但不同的問題,仍須依事實、財產狀況及適用制度,另行評估民事請求或保全等途徑。
人在台灣,可以先用中文說明案件嗎?
可以先以中文說明當事人名稱、事件概要、目前階段及已收到的通知。完成利益衝突確認並約定資料傳送方式後,再提供必要文件。是否須到韓國、能否代理或採取其他方式,應依程序與承辦機關要求確認。
官方資料
本文為韓國法律制度的一般資訊與律師的實務觀察,並非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具體處理方式、期間與救濟程序,應按案件事實及適用法令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