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韓國警方出席通知,該如何準備?

                                                                                                                                      法務法人 時雨 

收到韓國警方的出席通知時,先確認承辦單位、案件及受調查身分,再處理日期、通譯與資料準備。嫌疑人、參考人及被害人的程序地位不同,準備方式也應分開考慮。

中文諮詢窗口: 柳承昊韓國律師

先做這三件事

  1. 確認案件與身分
  2. 協調日期與通譯
  3. 整理資料並核對筆錄

1. 先把通知內容確認清楚

警方原則上應寄送載明具體出席事由的通知書;需要迅速聯絡等不得已的情況下,也可透過電話或簡訊等方式通知。韓文的「출석요구」是要求到場接受調查;不能只憑通知的形式判斷自己是嫌疑人、參考人,或已經被起訴。

請記下承辦警察機關、部門、承辦人姓名、可回撥的聯絡方式、案件編號、調查事項、出席時間及地點。案件細節尚未提供時,可以詢問此次調查的身分、要說明的事項及應攜文件;不能假設警方在調查前會交付全部案卷。

[1] [2] [3]

2. 嫌疑人、參考人與被害人,要分開準備

先問清楚警方是要調查您涉嫌的行為,還是請您說明他人的案件。下列是警方調查階段的區分;法院通知證人到庭,是另一種程序。

  • 嫌疑人(피의자):準備與具體嫌疑相關的時間表、文件及需要釐清的事項,並在調查前了解緘默權與辯護人參與。
  • 參考人(참고인):通常是以嫌疑人以外的身分提供線索或說明。把親自見聞、別人轉述和自己的推測分開;警方的參考人通知,不等同於法院證人傳票。
  • 被害人或告訴人:整理發生經過、損害、與對方的往來及證據來源。曾經報案或提出告訴,也不代表當然不會涉及其他嫌疑,仍應確認本次調查的身分。

若調查中開始詢問您自己的涉嫌行為,請確認程序身分是否改變,並視情況提出律師協助及權利告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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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期有困難,先聯絡協議

若人在海外、需要就醫,或有其他具體原因無法在通知日期到場,應及早向承辦人說明原因,提出可行日期,並依需要提供說明資料。韓國的偵查準則規定,對延期或調整的要求,除有特殊情況外應予調整。通譯安排或律師參與,也可一併詢問。但提出改期要求,不表示原日期已經取消;應確認雙方是否已達成新的安排,並留下聯絡紀錄。

不要把「人在海外」理解為可以自行改成視訊或書面說明。能否採取其他方式,須依案件、調查目的及承辦單位的安排確認。一般出席通知本身不是逮捕令;但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不到場之虞,且具備其他法定要件時,可能進入聲請逮捕令的程序。不存在一律等到第三次通知才可能處理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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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帶什麼資料,先整理再決定

先按日期整理一份簡短的事件經過,標出自己確定知道的事實、仍需查證的部分,以及各項文件能證明的內容。記不清楚的日期或金額,不要為了讓說法完整而猜測。

  • 身分與通知:身分證明文件、出席通知或聯絡紀錄、案件編號與承辦人資料。
  • 案件文件:相關契約、匯款紀錄、郵件、對話及照片,依時間與爭點分類。
  • 完整紀錄:保留原始檔案與前後文;整理副本時標明日期、來源及對應事項,不刪除、改寫原始內容。
  • 準備確認的問題:調查身分、通譯語言、律師參與、資料提交方式與後續聯絡管道。

為諮詢而整理資料,與實際向警方提交資料,是不同步驟。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什麼形式提交,可先依案件及調查要求確認;已提交的版本與清單也應留存。

5. 嫌疑人的緘默權與律師參與

嫌疑人在接受訊問前,應被告知可以不作任何陳述,也可以不回答個別問題,且不會僅因保持緘默而受到不利益。放棄緘默權而作出的陳述,可能作為有罪證據;因此,不理解問題或尚未釐清資料時,不必為了立即回答而猜測。

依韓國《刑事訴訟法》,經法定申請後,原則上應允許辯護人參與嫌疑人訊問,法律另有正當事由限制的情形除外。請在出席前確認是否委任、申請與到場安排。律師可以提供協助、依法提出意見及對不當訊問表示異議,但不是代替當事人敘述其親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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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常韓語與調查用語不同,通譯要先安排

若無法充分理解韓語問題或正確表達,請在調查前說明需要的語言及通譯需求。能作日常對話,不表示能理解法律用語、時間先後、交易責任或否定句的細節。對翻譯有疑問時,應當場要求重新說明,不要在沒有理解的情況下表示同意。

也不要預設由朋友或家人陪同就能取代正式通譯。通譯的安排及人選應事先與承辦單位確認;律師提供中文諮詢,與在正式調查中擔任通譯,也是不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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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離開前核對筆錄,之後保留提交紀錄

嫌疑人訊問筆錄應讓本人閱覽或向本人讀出,確認記載是否正確。若內容與陳述不同,或有遺漏、增減及修改意見,應在確認及簽名前提出,並確認意見是否被記錄。需要通譯時,筆錄的核對也應透過能理解的語言進行,不能只確認姓名後就簽署。

日期、金額、交易對象,以及「親自看見」「聽別人說」「推測」的區別,尤其需要核對。調查後若想起補充事實或發現提交文件有誤,應先整理原因與正確資料,再確認補充方式,保留提交版本及聯絡紀錄。是否需要再次到場或提出其他文件,依承辦人的通知與案件進度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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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前常見問題

只有電話通知,沒有收到紙本,也要處理嗎?

不要只因沒有紙本就忽略。先確認聯絡人的所屬、案件、身分與出席安排;不確定聯絡來源時,可透過該機關公開的聯絡方式核實。是否需要書面通知及如何安排出席,可向承辦人確認。

我是參考人,也必須和嫌疑人一樣處理嗎?

兩者程序地位不同。警方對一般參考人的出席要求,屬任意調查,並不等於法院對證人的傳喚。仍應先確認身分與調查事項;若問題涉及您自己的犯罪嫌疑,需重新評估程序地位及法律協助。

律師可以代替我去接受調查嗎?

當警方需要聽取您的親身經歷時,委任律師通常不會取代本人接受調查。律師可協助準備、聯絡及依程序參與;本人出席、補充書面資料或其他方式,仍須與承辦單位確認。

去警察機關說明,就會被逮捕嗎?

不能僅憑出席通知作此判斷。一般到場調查與逮捕是不同程序,但也不能保證到場後一定不會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符合逮捕等法定要件,須依具體案件判斷;如已涉及逮捕令或正在被限制行動,應即時確認處分依據並尋求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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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一步協助?

請先告知通知機關、調查身分及預定出席日期。

ryu@siwoo-law.com · +82-2-522-7782

法規與程序資料

  1. [1] 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 — 嫌疑人出席要求
  2. [2] 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21條 — 嫌疑人以外之人的出席與陳述
  3. [3] 韓國偵查準則第19條 — 通知及日期協議與調整
  4. [4] 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2 — 辯護人參與訊問
  5. [5] 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3 — 緘默權等告知
  6. [6] 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之2 — 依令狀逮捕
  7. [7] 韓國《警察偵查規則》第91條 — 外國人調查與通譯
  8. [8] 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44條 — 嫌疑人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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