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施用目的輸入毒品:韓國法院判刑2年6個月、緩刑4年
法務法人 時雨
承辦律師: 柳承昊(류승호)律師 、 전혜지 律師 (連結為韓文個人簡介)
時雨承辦甲基安非他命輸入案件。法院綜合個人施用目的、毒品全數查扣、認罪反省及在韓國無刑事處罰前科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並宣告沒收。
案件概要
委託人因涉嫌以個人施用為目的,將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輸入韓國而遭起訴。時雨擔任辯護人,辦理本案刑事審判程序。
案件爭點
本案在毒品輸入行為具有重大危險性的前提下,涉及如何區分流通目的與個人施用目的,以及如何將反省、毒品全數查扣、在韓國的處罰前科等具體情節納入量刑判斷。
時雨的協助與法院考量
時雨為因輸入甲基安非他命而遭起訴的委託人進行刑事辯護。法院將毒品輸入可能造成韓國境內流通及衍生其他犯罪的危險,列為對委託人不利的情節。
另一方面,法院考量本案較接近個人施用而非流通目的、輸入的毒品已全數查扣、委託人認罪並反省,以及在韓國無刑事處罰前科等有利情節,並一併斟酌健康管理需求等個別情況。
判決結果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緩刑4年,並宣告沒收扣押物。本案是有罪判決後暫緩刑罰執行的結果,並非無罪判決。
本案常見問題
個人施用目的,是否代表輸入毒品不受處罰?
不是。本案即使被認為具有個人施用目的,仍受到毒品輸入的有罪判決。輸入目的屬本案量刑考量的一部分,並不使輸入行為合法。
緩刑是否代表扣押物也會返還?
刑罰的緩刑與沒收是不同判斷。本案除緩刑外,法院另宣告沒收扣押物,須分別確認判決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