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國突然被逮捕了怎麼辦?
法務法人 時雨
文/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台灣旅客或在韓工作者接到警方通知,甚至突然遭到逮捕時,首先應確認承辦機關、涉嫌事項及目前程序,並儘早聯繫韓國律師。被逮捕不等於已被認定有罪;語言不通時,應明確提出通譯需求,避免在未理解問題與筆錄內容的情況下作答或簽名。
本文以韓國《刑事訴訟法》說明逮捕(체포)與羈押(구속)的不同。中文用語是供台灣讀者理解的說明,實際程序依韓國法律及個案文件判斷。
一、逮捕與羈押
48小時代表什麼?
逮捕與羈押是不同程序。 以逮捕令狀逮捕,須符合犯罪嫌疑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可能不到場等法定條件。現行犯逮捕與緊急逮捕則另有規定。
緊急逮捕並非只要涉嫌犯罪即可實施。除相當犯罪嫌疑外,須涉及死刑、無期或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錮的犯罪,並有滅證或逃亡之虞,且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取得逮捕令狀。
48小時不是每個人都必須被關滿的固定期間。 逮捕後如要繼續羈押,須依法自逮捕時起48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令狀;未在法定期限內聲請,應即釋放。緊急逮捕案件未聲請或未取得羈押令狀時,也應即釋放。適否審查等法定不計入期間的情況,應由律師另行核算。
訊問前先確認權利。 嫌疑人可以拒絕全部或個別問題的陳述,並有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可申請律師接見及參與訊問;律師參與原則上不得無正當理由限制。通譯、律師協助與是否陳述,應依當事人的理解程度及案情具體處理。
律師會先確認逮捕時間、涉嫌事實與令狀,依程序及准許範圍查閱必要文件,整理住所、工作、家庭關係及案件證據,評估是否有逃亡、滅證或其他羈押理由。應避免把「聘請律師」理解為必然獲釋的保證。
二、羈押審查與救濟
法院收到對已逮捕嫌疑人的羈押令狀聲請後,應迅速進行訊問;無特殊情況時,原則上應在聲請之翌日以前進行訊問。律師可出席陳述意見,針對羈押必要性提出資料。
羈押期間不能直接加總成18個月
依一般刑事程序,司法警察羈押後須在10日內將嫌疑人移交檢察官,否則應釋放。檢察官接收後的期間原則上為10日;符合法定理由並經法官許可,可再延長一次、最多10日。起算與法定不計入期間須另行確認,不能一律理解為「逮捕48小時再加30日」。
起訴後的審判羈押期間以2個月為單位,各審級原則上可更新2次;上訴審在法律規定的不得已情形下,可更新3次。另有依法不計入的期間。因此,不能概括說成每一審都是6個月,或整個案件最多羈押18個月。
家屬可以先準備的資料
先整理當事人姓名、所在地、逮捕時間、承辦機關與案件編號,以及已收到的令狀或通知。再與律師確認是否需要住所、職業、家庭、健康等資料。案件對話、金流與行程應完整保留,避免只憑片段資訊判斷責任。
律師接見是辯護權的重要保障。一般親友的接見、通話及限制,則須依收容處所、案件階段和適用規定確認,不宜套用固定的每日次數或分鐘數。
已經被羈押,還能爭取釋放嗎?
偵查階段可依個案考慮逮捕或羈押適否審查;羈押適否審查中,符合法定條件時,法院可附繳納保證金等條件命釋放。起訴後則另有保釋等制度。適用程序、聲請資格及條件不同,應依案件階段選擇,並非交付保證金就一定能獲釋。
相關刑事案例與諮詢
以上為不同案件,事實、證據及結果各異,不代表相似案件一定取得相同結果。
法規參考:韓國《刑事訴訟法》第34、92、94、200條之2至之5、201條之2、202、203、205、213條之2、214條之2、243條之2及244條之3等。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原文 (2026年10月2日施行版本)。
內容更新:2026年10月6日。本文為一般程序說明;過渡規定、特別程序及個案期限仍須依具體資料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