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國突然被逮捕了怎麼辦?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近年來由於國際間交流頻繁,許多外國人在韓國因不小心觸法而突然遭到警方逮捕的事件也越來越多,當身處異地且不小心被當地警方逮捕時,在語言不通且無法聯繫外界的情況下,常常導致當事人面臨巨大的身心壓力如。因此,當您如果在韓國被逮捕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

一、逮捕及拘捕(拘留)


二、刑事訴訟程序

調查機關在認為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且住所不明或不配合出席要求,或未來有不配合調查進行等可能時,會申請逮捕令進行逮捕。另外,在犯罪進行時或剛結束時,檢警亦可以無需要逮捕令就以現行犯的身份逮捕嫌疑人。此外,對於可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有湮滅證據或逃亡的疑慮,也可以進行緊急逮捕,無需逮捕令。


被警察逮捕後,警察會將嫌疑人拘留在拘留所48小時,並進行訊問。根據調查結果,警察可能會向檢察官申請拘捕令(類似聲請羈押的概念),由負責的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核發拘捕令。如果檢方聲請拘捕令後,法院將透過實質審查程序決定是否核發拘留令。

被檢察官逮捕的情況下,也會在檢察機關被拘留48小時,並在此期間接受調查,之後負責檢察官如認必要亦會向法院聲請拘留令。


由於被逮捕或拘捕會限制嫌疑人的辯護權,相較於犯罪嫌疑人於不被拘捕的狀態下接受調查會更加不利,因此一旦受到逮捕或拘留時,有必要提前聘請當地律師,以迅速應對調查程序。

當選任律師後,首要目標是在48小時內找出核心爭點進行辯護,盡量使檢察官不向法院進一步聲請拘捕令。如果無法達成該目標,檢方仍向法院聲請拘留令後,次要目標即是準備法院針對拘捕令的實質審查程序,於此階段盡量說服法官駁回拘留令的聲請。


被逮捕後被關在拘留所接受調查,當事人可能會因心理不安或因語言溝通等問題而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此舉將增加後續被拘留的可能性,所以最好在第一次調查之前就聘請律師,並在律師陪同下接受調查。


聘請律師後,律師可以查閱逮捕令、緊急逮捕書、現行犯逮捕書、搜查扣押命令等文件,分析逮捕原因、犯罪事實等,檢討是否確實存在犯罪嫌疑,是否存在有違法或不當的調查等情事。如果已經聲請拘捕令的階段,還得取得拘捕令的聲請理由書並對此檢討,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說明資料。相比不拘捕的調查程序,在被拘捕的情況下,由於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做出許多決定,因此建議在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協助下進行。

二、拘捕令


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拘捕令時,法院會迅速確定實質審查拘留令的時間,嫌疑人將參加實質審查程序並接受訊問。


  • 如果法院發出拘留令,嫌疑人將被拘捕,在警察機關最多接受10天調查,在檢察機關最多接受20天調查。
  • 如果調查結果決定拘捕並起訴,在一審、二審、三審各有6個月的拘留期間,因此在最壞的情況下將可能在被拘留狀態下接受長達18個月期間的審判程序。
  • 被拘留的被告或嫌疑人會被送往拘留所(看守所)。除了與律師會面外,與一般人的會面將受到嚴格限制,且無法使用電話通話或上網,因此處於對應審判極為困難的處境。被拘留的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與律師無限制地會見,但與其他一般人每天只能會見一次,且每次僅約10多分鐘。 與外部一般人員的會見中,談話內容均會被錄音,然而與律師的會見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與一般會見不同,沒有會見次數限制,會見時的談話內容和過程也不會被錄音或記錄。


因此,如果接到家人或朋友被逮捕的通知,應立即聯繫當地律師並委託辯護。委託後,律師應立即會見嫌疑人,快速了解案情並應對調查及拘留令聲請等。同時,家人和朋友應與律師一起準備必要的相關文件(關於嫌疑人的家庭關係、職業、財產、健康等資料,以及案件相關人員的事實確認書、親友的請願書等),以向法院聲請駁回拘捕令 。


即使已經被拘捕,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進行拘捕令的適當性審查,或提供保釋等方式向法院爭取以不被拘捕方式進行訴訟。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是涉及委託人(中國公司)為舉辦著名偶像歌手的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與韓國公司(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後,被告因未履行合約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被告在簽約後未能依約提出具體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導致原告遭受已給付訂金之損失及活動完全無法進行的損失。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以數個給付中依選擇定其給付之一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協助內容 在不同國家(例如本案中國與韓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若發生關於協辦合約的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會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執行等更複雜的先決問題,並且在證據資料的確保等舉證活動上要求更高的難度。 在本案中,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 其中本案法律重要爭點包括:「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合約書」上的債務是否屬於選擇之債,可否以履行其他債務來替代;合約是否確實陷入履行不能的狀態;以及該履行不能是否歸責於被告。 承辦律師透過韓國法上關於選擇之債的法理,成功證明該債務的內容不具備可替代的性質。 此外,律師團隊詳細審閱當事人以中文和英文撰寫的合約條款、合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目前合約是否具備客觀可履行性等要素後,積極主張該合約是因被告的可歸責事由最終導致契約上給付不能,而需。 案件結果 在承辦律師積極努力下,法院全盤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認定合約目的達成係因被告可歸責事由而不能履行合約上之義務,故判決本案的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 此外,被告雖主張履行不能與其無關,但律師團隊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進行反駁,推翻被告抗辯。 因此,原告得以要求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及相關遲延損害賠償。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台灣籍委託人,在韓國旅行期間前往住宿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餐,被餐廳老闆告知「不提供單人用餐」,因為語言問題與老闆發生口角。 隨後爭執持續,餐廳老闆多次向警方報案指控其跟蹤騷擾,最終委託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警方逮捕。 委託人因當時雙方語言溝通障礙所導致的情況感到委屈,他認為首先,由於住宿地點的關係,他不得不經過該餐廳附近;其次,他是因為餐廳老闆先對他進行了侮辱性的言行,才引發了爭執。 由於頻繁的警方調查,委託人在韓國旅行中遭受了極大的不便和精神壓力,因此尋求本所以外國人案件為專業的律師協助。 適用法條 違反《跟蹤騷擾犯罪之處罰等相關法律》 協助內容 為已收到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的委託人,撰寫並提交了抗告書。 蒐集委託人的住宿地點及周邊環境等證據,撰寫並提交法律意見書,解釋委託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跟蹤騷擾的意圖,而僅是源於單純的誤會。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綜合判斷本案後,決定對委託人處以緩起訴(기소유예)的處分。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