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離婚方式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可以進行協議離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通過法院裁判來進行離婚。

一、協議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離婚意願,可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經過一定期間後如獲得法院確認,則得前往行政機關(市政府、區廳、邑事務所、面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即生效。此即所謂的協議離婚(參考《民法》第834條及第836條第1項)。


進行協議離婚時,如有需要撫養的子女,夫妻雙方必須就子女撫養和親權問題達成協議,並在確認雙方離婚意願時須向法院提交該協議書。如果無法達成協議者,則由法院依職權或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決定(參考《民法》第837條)。


關於慰撫金或財產分割的事項也由夫妻協商決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者,則法院應依照當事人的請求進行決定(參考《民法》第839條之2)。

二、裁判離婚


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配偶中之一方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透過判決方式離婚,此即所謂的裁判離婚。然而,如果要進行裁判離婚,則夫妻間之一方配偶需要有以下原因之一(參考《民法》第840條)。


  • 配偶有不正當行為時
  • 配偶惡意遺棄另一方時
  •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親屬的嚴重不當對待時
  • 自己的直系尊親屬受到配偶的嚴重不當對待時
  • 配偶的生死不明達3年以上時
  • 其他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的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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