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民刑事訴訟程序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外資企業或外國人在韓國設立公司時,有三種方式可以選擇:


①設立韓國子公司(或取得韓國公司股份或股票)

②設立韓國分公司

③設立韓國代表處(即辦事處)。選擇不同的設立公司模式時,投資人應該充分考慮到公司的營業狀態、未來發展計畫、是否需進行盈利事業活動等因素後,再謹慎地選擇公司的設立類型。 


一、民事訴訟程序


當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後,被告會收到訴狀副本(繕本),被告將於收到訴狀副本後提交答辯狀,法官會審查案件記錄及兩造書面後決定訴訟進行方向。

首先,法院會在收到書狀後進行簡單審查,如無特別形式瑕疵需要另行補正,法院會立即將其副本送達對造,並要求對造在30天內提交相關答辯內容,如果書狀無法順利送達,則法院會另行發出地址補正命令,對於需要公示送達的案件,法院則會在審判期日前完成公示送達申請、執行及相關證據申請後,直接指定第一次辯論期日並結束辯論。


原則上,法官會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指定第一次辯論期日,使雙方當事人能儘早向法官陳述意見。在第一次辯論期日時,其主要任務為提前聚焦並整理雙方當事人爭點內容,方便於證據申請及調查程序中在已確認的爭點基礎上繼續進行。

在辯論期日等程序進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提交準備書面進行主張或答辯以及將能夠支持這些主張的證據提出或申請調查證據。在某些較為複雜的狀況下,法官也可能會另行進行準備程序,並在此程序整理雙方主張和證據,制定後續審理計劃。

結束完準備程序,法院也會開始進行爭點整理期日和集中證據調查期日,包括證人詢問等必要的證據調查。在證據調查期日,會集中詢問與案件相關的雙方證人和當事人,並在結束證據調查後的短期內進行判決宣判。

二、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審判是對被起訴的被告進行有罪或無罪的判定,若認定有罪則施以刑罰的審判。刑事訴訟程序以檢察官的公訴提起為基準,分為起訴前階段和起訴後階段。

(一)起訴前階段


對刑事案件的調查由司法警察官和檢察官進行。調查機關原則上會以不拘捕(不拘留)嫌疑人的方式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向法官聲請拘捕令進行拘捕。此外,在現行犯或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先行緊急拘捕,之後再向法院聲請拘捕令。此處聲請拘捕令等程序,雖實際上進行程序與台灣略有不同,但大致相當於台灣的刑事聲請羈押程序。


當檢調機關認為有相當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且不回應或可能不回應調查機關的出席要求時,或有相當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且無固定住所或有逃跑或有湮滅證據的可能時,法官會依照檢方請求,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後發出拘捕令。


  • 拘捕令實質審查


當調查機關對被逮捕的嫌疑人聲請拘捕令時,法官應立即訊問嫌疑人。在這種狀況下,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拘捕令聲請的次日前進行訊問。另一方面,對於未被逮捕的嫌疑人聲請拘捕令時,若法官認為有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應傳喚嫌疑人進行訊問。訊問過程將由法官進行主持,嫌疑人及辯護人有充分機會可以陳述關於嫌疑事實和拒絕拘捕理由等的立場。法官綜合訊問結果和調查機關提交的調查記錄等,審查是否符合拘捕要件以及 進行拘捕的適當性。


  • 拘捕適當性審查和保釋


在調查階段被逮捕或拘捕的嫌疑人和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拘捕違反法律或拘捕後有重大情況變化,可以在檢方提起公訴前向管轄法院請求審查拘捕的適當性。收到拘捕適當性審查請求時,法院應立即審理,如認為有理由,則命令釋放被拘捕的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據被拘捕的被告等的請求或依職權,以提交保證書、限制住所、禁止接近受害人等、繳納保證金等為條件取代拘捕,允許釋放被告,此稱為保釋。如果保釋條件是繳納保證金,也可以用附有保釋保證保險證券的保證書替代。


(二)起訴後階段

起訴後階段根據檢察官的請求分為公開審理和簡易審理程序,此外並設有作為任意程序的準備程序,完成以上程序後將進行包括辯論終結和宣判等程序。

如果檢察官認為案件應處以罰金或罰緩等,可向法院聲請簡易審理程序。如果檢察官聲請進行簡易判決程序,法官可不經公開審判程序直接作出簡易命令,法院如果認為不適合作出簡易命令,則可以將案件進行通常審理程序,被告亦可在收到簡易命令通知之日起7日內聲請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將按照通常的公開審判程序重新審理。

審理前準備程序包括審前準備命令、檢察官提交審前準備書面、被告、其辯護人及檢察官進行答辯、進行審理前準備期日(證據調查、爭點整理程序)、審理前準備程序終結等階段,審理前準備程序終結後將開始進行公開審理程序。

對於完成起訴前和起訴後程序後宣判的判決,不服者可在判決宣告日起7天內(不包括判決宣告日當日)提起上訴。

2025 Dec 22
黃色信封法修正重點  文/柳承昊 律師(法務法人 時雨)編譯/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法務法人 時雨)
2025 Nov 24
文 法務法人 時雨 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在婚姻走到盡頭、雙方分居甚至對簿公堂的期間,經濟弱勢的一方是否還有權利要求另一方支付生活費(贍養費)? 這在韓國法律界一向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 過去,韓國法院對於分居期間的夫妻間扶養義務認定通常較為嚴苛。但近年來,隨著大法院(最高法院)見解的變更,過去對於分居期間的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認定也逐漸發生了變化。 因此,本文將透過近期有關韓國法院對於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見解的變化,解析韓國「夫妻分居期間扶養義務」的法律演變及其核心爭議。 ⚖️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施捨」還是「共享」? 在進入具體判例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韓國民法對夫妻扶養義務的定義。 根據韓國民法第 826 條第 1 項,夫妻負有同居、扶養及協助的義務 。 韓國學界與實務普遍認為,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性質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與父母對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間的「生活扶助義務」不同。 生活保持義務(第一次扶養義務): 要求對方能保持與自己「同等的生活水準」,也就是即便扶養義務人自己生活不寬裕,也必須犧牲自己來讓對方過上與自己同等的生活水準,這是一種「麵包平分」的概念 。 生活扶助義務(第二次扶養義務): 只有在義務人行有餘力,且權利人無法生存時才發生 。 因此,在韓國,夫妻間請求生活費(扶養費),並不以一方「活不下去(無法維持生計)」為必要條件,而是為維持雙方婚內的相同生活水平 所必要即可。 ⚖️ 過去的嚴苛標準:1991 年的大法院判決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韓國法院一向遵循 1991 年的大法院判決(대법원 1991. 12. 10. 선고 91므245 판결)。 當時的法院見解認為,夫妻的同居與扶養義務是為了維護正常圓滿的婚姻關係, 因此如果婚姻中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例如單純與公婆不合而離家),則無權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然而這也導致在分居期間,若被認定為有過失或主動離家的一方,往往難以請求贍養費,經濟頓時陷入困境。 ⚖️ 實務的重大轉折:2023 年大法院裁定 2023 年 3 月 24 日,韓國大法院做出了一個具指標性的裁定(대법원 2023. 3. 24.자 2022스771 결정),徹底改變了離婚訴訟期間扶養義務的認定標準。 在本案中,一對醫師丈夫與無業妻子育有三位子女,但因兩人個性不合而分居,丈夫並於分居後三年向妻子提起離婚,然而當時因為妻子主張丈夫具有婚姻可歸責事由,法院最終仍是駁回丈夫的離婚請求,兩人的婚姻關係繼續。 在兩人分居六年後,丈夫再次嘗試提起離婚訴訟,妻子此次雖不反對離婚,但在反訴中主張丈夫才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之可歸責的一方。一審法院判決中,有關贍養費的請求,法院認定丈夫應給付離婚判決宣告日所屬月份為止前的贍養費。 一審判決後,丈夫對原判決內容不滿因而提起上訴,主張由於妻子已於一審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提起反訴,可見兩人當時已達成離婚合意,只是因為離婚財產分割以及責任歸屬認定而無法離婚,因此贍養費請求計算應僅計算至「對方(妻子)提出反訴的時點」即可。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婚姻關係自多年前分居時即已產生重大破綻,再加上妻子已於一審中所提起的反訴也同意離婚,可見夫妻間扶養義務應計算到妻子提出反訴時為止即可 。 然而,在案件進入到大法院後,大法院推翻了二審判決,強調即便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經破裂,甚至正在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夫妻間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且該義務直到判決確定離婚為止 。 為此,大法院給出了五大理由: 夫妻間分居時更需要扶養: 相較於同居,分居狀態下經濟弱勢的一方反而更需要扶養費來維持生活 。 婚姻關係尚未消滅: 離婚訴訟隨時可能撤回,只有在判決確定那一刻,婚姻才算真正消滅 。 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準時點不同: 夫妻間財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通常以「分居時」為計算基準,考慮到分居期間的財產形成並不被列入夫妻財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中,因此扶養義務並不必然需與財產分割基準時間相同也該在分居時停止。因此,在正式離婚前,不應輕易剝奪配偶的扶養請求權 。 防止經濟壓迫: 即使雙方都想離婚,但對財產分配可能有爭議。如果提早切斷扶養費,可能會迫使弱勢一方為了生存而放棄應有的權利 。 不問歸責事由: 除非有極特殊的例外,否則即便是有歸責事由的一方,在離婚判決前仍可請求扶養費 。 在這判決中,為了防止強勢一方利用「拖延戰術」讓弱勢一方因經濟枯竭而投降,韓國法院選擇了在訴訟期間強力保障弱勢配偶的生存權, 💡 結語:韓國法院見解的啟示 在以上的2023年大法院裁定中,可以知道近期韓國法院為了保護家庭主婦或經濟弱勢方,在漫長的離婚訴訟(可能長達數年)中,不再需要擔心經濟上後援而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和解條件,這對於在韓國面臨婚姻危機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同時也展示韓國家事法律在贍養費的認定上從「懲罰具有可歸責事由之一方」的傾向,轉向「保障配偶間生存與公平」的進步軌跡。 儘管如此,以上大法院裁定仍有其特殊個案考量因素,例如在上述裁定中,丈夫經營醫院,且名下有多筆財產,妻子則無特別職業,資產也明顯較丈夫更少,但妻子身為全職家庭主婦盡心盡力照護三名子女,因此也使得法院更加傾向保護經濟明顯弱勢之一方,不過未來此種見解是否能被廣泛適用,仍有待觀察。
2025 Nov 24
文 法務法人 時雨 柳承昊律師 最近在韓國,要求嚴懲性犯罪的呼聲越來越高,而韓國法院的實際判決標準也日益嚴格。 🚨 警察來電要求進行調查,接下來程序如何? 通常,警察在對嫌疑人(加害者)進行訊問調查後,必要時會對目擊者或證人等進行追加調查。 之後,警察會判斷是否存在嫌疑,並附上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會參考這些資料,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因此,如果您接到警察要求出席調查的電話,您必須明確詢問自己是以何種身份接受調查,才能確實掌握後續的程序進展。 ⚖️ 可能會受到何種處罰? 根據犯罪程度,最終的處罰結果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過去是否有類似前科、造成的損害程度、是否已達成和解、加害者的家庭環境以及健康狀況等等。 因此,在警察調查初期就尋求律師的協助,篩選出對自己稍微有利的情況,並提交相關佐證資料,這一點非常重要。 🗃️ 會留下前科記錄嗎? 唯一在韓國不會留下前科的結果是獲得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是指「雖然嫌疑事實被認可,但檢察官綜合考量各種情況後,決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決定」。 若獲得緩起訴處分,該案件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不過,調查記錄(調查經歷資料)會保留五年。在此期間,如果再次因類似或同種犯罪接受調查,這項記錄將會被視為不利情狀。 如果性犯罪案件獲得的不是緩起訴處分,而是有罪判決,即使是較輕的罰金刑,除了刑罰之外,還會受到保安處分。 將會被登記於性犯罪者個人資訊中,並可能因為限制在兒童及青少年相關機構就業等不利處分而失去工作。 即使個人資訊未被公開,也可能需要每年訪問調查機構更新個人資訊。 還可能被命令修習性暴力治療課程或進行社會服務活動等,遭受各種不利影響。 🔑 如何爭取緩起訴處分? 在性犯罪案件中,要獲得緩起訴處分,是否為初犯是最重要的條件。如果已有受罰記錄,則很難獲得緩起訴處分。 此外,如果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獲得緩起訴處分有利。同時,在律師的協助下,必須準備各種有利的量刑資料,以表達真誠的反省之意和防止再犯的決心。 🤝 尋求韓國律師的協助 如果您在韓國因性犯罪嫌疑接受調查或審判,有必要與被害人進行和解。由於嫌疑人(或被告)直接聯繫被害人既不容易也不恰當,因此最好透過韓國律師來進行和解。 除此之外,律師還負責準備對委託人有利的各類量刑資料、撰寫意見書並提交給調查機構(警察及檢察官),因此尋求韓國法律專家—韓國律師的協助是絕對必要的。 💡身處異鄉的堅實後盾,語言不再是法律權益的藩籬 法務法人時雨深切理解,外籍人士在韓國面臨偵查與審判程序時,不僅要承受陌生法律制度帶來的壓力,語言隔閡與文化差異更常使整個過程倍增不安。 因此,本所特別組成由具備台韓執業經驗的台灣律師,以及精通中文、擁有海外留學背景的資深韓國律師所構成的跨國法律團隊。透過 台灣律師與韓國律師之間高效率、零落差的雙語協作體系,協助您在每一次諮詢、準備程序與策略討論中,都能清楚掌握案件方向 ,不受語言限制,同時也確保 承辦案件的韓國律師,能在無需外部通譯的狀況下,直接用中文與您面對面溝通 ,大幅提升資訊傳達的精準度。  更重要的是,在 韓國偵查機關通常只允許辯護律師在場的關鍵偵訊過程 中 ,精通中文且實際承辦案件的韓國律師能直接以辯護人身分全程陪同您出席,提供零誤差即時法律保護 ,確保案情細節無任何遺漏, 精準擬定辯護策略。 此外, 本所律師團隊均具備直接閱讀及分析中文、韓文及英文等外語證據資料的能力 ,此一能力不僅能 有效降低內部溝通成本 ,也能 避免證據資料交由第三方處理或翻譯所衍生的風險及費用 ,更能大幅縮短案件準備時間,確保辯護策略能快速調整。 迄今為止,時雨已協助多起外籍人士涉嫌性犯罪之高度敏感案件。憑藉本所律師團隊對 韓國司法機關的在地熟悉度 與 細緻的法理分析 ,我們成功爭取多起緩起訴及緩刑判決,最大程度地守護了當事人權益。 我們深知當事人此類案件不僅帶來巨大心理壓力與焦慮,更需要 審慎的資源戰略配置 。在韓國性犯罪法律實務中,能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往往是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然而這也伴隨著潛在給付高額和解金額的需求。因此, 本所堅持提供合理且透明的委任費用,致力於將您有限資源,集中投入在最能影響判決結果的「和解協商與實質辯護」上 ,成為您在韓國最值得信賴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