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民刑事訴訟程序
法務法人 時雨
外資企業或外國人在韓國設立公司時,有三種方式可以選擇:
①設立韓國子公司(或取得韓國公司股份或股票)
②設立韓國分公司
③設立韓國代表處(即辦事處)。選擇不同的設立公司模式時,投資人應該充分考慮到公司的營業狀態、未來發展計畫、是否需進行盈利事業活動等因素後,再謹慎地選擇公司的設立類型。
一、民事訴訟程序
當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後,被告會收到訴狀副本(繕本),被告將於收到訴狀副本後提交答辯狀,法官會審查案件記錄及兩造書面後決定訴訟進行方向。
首先,法院會在收到書狀後進行簡單審查,如無特別形式瑕疵需要另行補正,法院會立即將其副本送達對造,並要求對造在30天內提交相關答辯內容,如果書狀無法順利送達,則法院會另行發出地址補正命令,對於需要公示送達的案件,法院則會在審判期日前完成公示送達申請、執行及相關證據申請後,直接指定第一次辯論期日並結束辯論。
原則上,法官會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指定第一次辯論期日,使雙方當事人能儘早向法官陳述意見。在第一次辯論期日時,其主要任務為提前聚焦並整理雙方當事人爭點內容,方便於證據申請及調查程序中在已確認的爭點基礎上繼續進行。
在辯論期日等程序進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提交準備書面進行主張或答辯以及將能夠支持這些主張的證據提出或申請調查證據。在某些較為複雜的狀況下,法官也可能會另行進行準備程序,並在此程序整理雙方主張和證據,制定後續審理計劃。
結束完準備程序,法院也會開始進行爭點整理期日和集中證據調查期日,包括證人詢問等必要的證據調查。在證據調查期日,會集中詢問與案件相關的雙方證人和當事人,並在結束證據調查後的短期內進行判決宣判。
二、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審判是對被起訴的被告進行有罪或無罪的判定,若認定有罪則施以刑罰的審判。刑事訴訟程序以檢察官的公訴提起為基準,分為起訴前階段和起訴後階段。
(一)起訴前階段
對刑事案件的調查由司法警察官和檢察官進行。調查機關原則上會以不拘捕(不拘留)嫌疑人的方式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向法官聲請拘捕令進行拘捕。此外,在現行犯或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先行緊急拘捕,之後再向法院聲請拘捕令。此處聲請拘捕令等程序,雖實際上進行程序與台灣略有不同,但大致相當於台灣的刑事聲請羈押程序。
當檢調機關認為有相當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且不回應或可能不回應調查機關的出席要求時,或有相當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且無固定住所或有逃跑或有湮滅證據的可能時,法官會依照檢方請求,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後發出拘捕令。
- 拘捕令實質審查
當調查機關對被逮捕的嫌疑人聲請拘捕令時,法官應立即訊問嫌疑人。在這種狀況下,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拘捕令聲請的次日前進行訊問。另一方面,對於未被逮捕的嫌疑人聲請拘捕令時,若法官認為有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應傳喚嫌疑人進行訊問。訊問過程將由法官進行主持,嫌疑人及辯護人有充分機會可以陳述關於嫌疑事實和拒絕拘捕理由等的立場。法官綜合訊問結果和調查機關提交的調查記錄等,審查是否符合拘捕要件以及 進行拘捕的適當性。
- 拘捕適當性審查和保釋
在調查階段被逮捕或拘捕的嫌疑人和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拘捕違反法律或拘捕後有重大情況變化,可以在檢方提起公訴前向管轄法院請求審查拘捕的適當性。收到拘捕適當性審查請求時,法院應立即審理,如認為有理由,則命令釋放被拘捕的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據被拘捕的被告等的請求或依職權,以提交保證書、限制住所、禁止接近受害人等、繳納保證金等為條件取代拘捕,允許釋放被告,此稱為保釋。如果保釋條件是繳納保證金,也可以用附有保釋保證保險證券的保證書替代。
(二)起訴後階段
起訴後階段根據檢察官的請求分為公開審理和簡易審理程序,此外並設有作為任意程序的準備程序,完成以上程序後將進行包括辯論終結和宣判等程序。
如果檢察官認為案件應處以罰金或罰緩等,可向法院聲請簡易審理程序。如果檢察官聲請進行簡易判決程序,法官可不經公開審判程序直接作出簡易命令,法院如果認為不適合作出簡易命令,則可以將案件進行通常審理程序,被告亦可在收到簡易命令通知之日起7日內聲請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將按照通常的公開審判程序重新審理。
審理前準備程序包括審前準備命令、檢察官提交審前準備書面、被告、其辯護人及檢察官進行答辯、進行審理前準備期日(證據調查、爭點整理程序)、審理前準備程序終結等階段,審理前準備程序終結後將開始進行公開審理程序。
對於完成起訴前和起訴後程序後宣判的判決,不服者可在判決宣告日起7天內(不包括判決宣告日當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