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民刑事訴訟程序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外資企業或外國人在韓國設立公司時,有三種方式可以選擇:


①設立韓國子公司(或取得韓國公司股份或股票)

②設立韓國分公司

③設立韓國代表處(即辦事處)。選擇不同的設立公司模式時,投資人應該充分考慮到公司的營業狀態、未來發展計畫、是否需進行盈利事業活動等因素後,再謹慎地選擇公司的設立類型。 


一、民事訴訟程序


當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後,被告會收到訴狀副本(繕本),被告將於收到訴狀副本後提交答辯狀,法官會審查案件記錄及兩造書面後決定訴訟進行方向。

首先,法院會在收到書狀後進行簡單審查,如無特別形式瑕疵需要另行補正,法院會立即將其副本送達對造,並要求對造在30天內提交相關答辯內容,如果書狀無法順利送達,則法院會另行發出地址補正命令,對於需要公示送達的案件,法院則會在審判期日前完成公示送達申請、執行及相關證據申請後,直接指定第一次辯論期日並結束辯論。


原則上,法官會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指定第一次辯論期日,使雙方當事人能儘早向法官陳述意見。在第一次辯論期日時,其主要任務為提前聚焦並整理雙方當事人爭點內容,方便於證據申請及調查程序中在已確認的爭點基礎上繼續進行。

在辯論期日等程序進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提交準備書面進行主張或答辯以及將能夠支持這些主張的證據提出或申請調查證據。在某些較為複雜的狀況下,法官也可能會另行進行準備程序,並在此程序整理雙方主張和證據,制定後續審理計劃。

結束完準備程序,法院也會開始進行爭點整理期日和集中證據調查期日,包括證人詢問等必要的證據調查。在證據調查期日,會集中詢問與案件相關的雙方證人和當事人,並在結束證據調查後的短期內進行判決宣判。

二、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審判是對被起訴的被告進行有罪或無罪的判定,若認定有罪則施以刑罰的審判。刑事訴訟程序以檢察官的公訴提起為基準,分為起訴前階段和起訴後階段。

(一)起訴前階段


對刑事案件的調查由司法警察官和檢察官進行。調查機關原則上會以不拘捕(不拘留)嫌疑人的方式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向法官聲請拘捕令進行拘捕。此外,在現行犯或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先行緊急拘捕,之後再向法院聲請拘捕令。此處聲請拘捕令等程序,雖實際上進行程序與台灣略有不同,但大致相當於台灣的刑事聲請羈押程序。


當檢調機關認為有相當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且不回應或可能不回應調查機關的出席要求時,或有相當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且無固定住所或有逃跑或有湮滅證據的可能時,法官會依照檢方請求,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後發出拘捕令。


  • 拘捕令實質審查


當調查機關對被逮捕的嫌疑人聲請拘捕令時,法官應立即訊問嫌疑人。在這種狀況下,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拘捕令聲請的次日前進行訊問。另一方面,對於未被逮捕的嫌疑人聲請拘捕令時,若法官認為有理由懷疑嫌疑人犯罪,應傳喚嫌疑人進行訊問。訊問過程將由法官進行主持,嫌疑人及辯護人有充分機會可以陳述關於嫌疑事實和拒絕拘捕理由等的立場。法官綜合訊問結果和調查機關提交的調查記錄等,審查是否符合拘捕要件以及 進行拘捕的適當性。


  • 拘捕適當性審查和保釋


在調查階段被逮捕或拘捕的嫌疑人和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拘捕違反法律或拘捕後有重大情況變化,可以在檢方提起公訴前向管轄法院請求審查拘捕的適當性。收到拘捕適當性審查請求時,法院應立即審理,如認為有理由,則命令釋放被拘捕的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據被拘捕的被告等的請求或依職權,以提交保證書、限制住所、禁止接近受害人等、繳納保證金等為條件取代拘捕,允許釋放被告,此稱為保釋。如果保釋條件是繳納保證金,也可以用附有保釋保證保險證券的保證書替代。


(二)起訴後階段

起訴後階段根據檢察官的請求分為公開審理和簡易審理程序,此外並設有作為任意程序的準備程序,完成以上程序後將進行包括辯論終結和宣判等程序。

如果檢察官認為案件應處以罰金或罰緩等,可向法院聲請簡易審理程序。如果檢察官聲請進行簡易判決程序,法官可不經公開審判程序直接作出簡易命令,法院如果認為不適合作出簡易命令,則可以將案件進行通常審理程序,被告亦可在收到簡易命令通知之日起7日內聲請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將按照通常的公開審判程序重新審理。

審理前準備程序包括審前準備命令、檢察官提交審前準備書面、被告、其辯護人及檢察官進行答辯、進行審理前準備期日(證據調查、爭點整理程序)、審理前準備程序終結等階段,審理前準備程序終結後將開始進行公開審理程序。

對於完成起訴前和起訴後程序後宣判的判決,不服者可在判決宣告日起7天內(不包括判決宣告日當日)提起上訴。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是涉及委託人(中國公司)為舉辦著名偶像歌手的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與韓國公司(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後,被告因未履行合約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被告在簽約後未能依約提出具體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導致原告遭受已給付訂金之損失及活動完全無法進行的損失。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以數個給付中依選擇定其給付之一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協助內容 在不同國家(例如本案中國與韓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若發生關於協辦合約的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會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執行等更複雜的先決問題,並且在證據資料的確保等舉證活動上要求更高的難度。 在本案中,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 其中本案法律重要爭點包括:「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合約書」上的債務是否屬於選擇之債,可否以履行其他債務來替代;合約是否確實陷入履行不能的狀態;以及該履行不能是否歸責於被告。 承辦律師透過韓國法上關於選擇之債的法理,成功證明該債務的內容不具備可替代的性質。 此外,律師團隊詳細審閱當事人以中文和英文撰寫的合約條款、合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目前合約是否具備客觀可履行性等要素後,積極主張該合約是因被告的可歸責事由最終導致契約上給付不能,而需。 案件結果 在承辦律師積極努力下,法院全盤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認定合約目的達成係因被告可歸責事由而不能履行合約上之義務,故判決本案的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 此外,被告雖主張履行不能與其無關,但律師團隊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進行反駁,推翻被告抗辯。 因此,原告得以要求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及相關遲延損害賠償。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台灣籍委託人,在韓國旅行期間前往住宿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餐,被餐廳老闆告知「不提供單人用餐」,因為語言問題與老闆發生口角。 隨後爭執持續,餐廳老闆多次向警方報案指控其跟蹤騷擾,最終委託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警方逮捕。 委託人因當時雙方語言溝通障礙所導致的情況感到委屈,他認為首先,由於住宿地點的關係,他不得不經過該餐廳附近;其次,他是因為餐廳老闆先對他進行了侮辱性的言行,才引發了爭執。 由於頻繁的警方調查,委託人在韓國旅行中遭受了極大的不便和精神壓力,因此尋求本所以外國人案件為專業的律師協助。 適用法條 違反《跟蹤騷擾犯罪之處罰等相關法律》 協助內容 為已收到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的委託人,撰寫並提交了抗告書。 蒐集委託人的住宿地點及周邊環境等證據,撰寫並提交法律意見書,解釋委託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跟蹤騷擾的意圖,而僅是源於單純的誤會。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綜合判斷本案後,決定對委託人處以緩起訴(기소유예)的處分。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