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能主張出軌精神損害賠償?從韓國判例觀察侵害配偶權消滅時效起算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針對侵害配偶權訴訟的消滅時效問題,許多民眾常誤會離婚後就無法再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然而,在韓國曾出現認為縱使配偶離婚後,仍得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在該判決中,丈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曾多次出軌,卻主動向妻子在長達16年的婚姻期間裡反覆提起離婚訴訟,其次數高達六次之多,儘管韓國法律原則上不允許「可歸責的一方」主動申請離婚,但法院考慮到丈夫多次的請求及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的其他重大因素,最終還是認為該婚姻關係因「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已導致婚姻產生實質上破綻」等原因,最終判決核准離婚請求。


本案中,該名妻子始終不願離婚的理由,在於其認為拒絕離婚就是對丈夫出軌行為的一種反擊,也因為該名妻子並不想真正結束婚姻,因此並沒有在離婚訴訟進行中另行要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或財產分割(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然而,隨著法院最終判決離婚,她才決定起訴前夫及第三者,請求當初前夫婚外情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但此時,一個重要法律問題浮出檯面-
該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是否已罹於消滅

外遇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3年內必須提起?


根據韓國《民法》第766條規定,基於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主觀上「知悉損害及加害人之日」起,三年內不行使則消滅,縱被害人主觀上並不知悉,自客觀加害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者,其消滅時效屆滿。」

因此,本案妻子的賠償請求,是否已經因為「太晚」提起侵權訴訟而失效了呢?
本案丈夫辯稱,該名妻子早在16年前即已知悉其出軌一事,因此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無法提出。

但法院最終並未採納丈夫的觀點,而是作出了一個頗具影響力的判決。

法院的判斷:從「離婚生效日」起算三年


法院認為,針對配偶不忠行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其訴訟時效應從婚姻關係正式消滅之日起開始起算,而非「知悉出軌之日」。

這一判斷參考大法院(相當於最高法院)過往的判例,如1998年7月24日97睦(므)18號、2002年6月28日2000達(다)22249號等案例,均表明在事實婚(未正式登記)或法定婚姻關係中,若存在夫妻關係成立與否上的誤解、或未及時確認婚姻狀態的狀況下,其提起相關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從婚姻法律關係終結之時起算更為妥當。

「當配偶在居民登錄證上被登記為夫妻,從而誤認為已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因丈夫的不正當行為導致事實婚關係破裂,妻子在請求確認事實婚存在的訴訟中敗訴時,妻子因事實婚關係不當破裂所主張的精神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認為是事實婚存在確認訴訟敗訴判決宣告的時點,而非丈夫發生不正當行為之時。 」(大法院 1998年7月24日 宣告 97므18 判決;2002年6月28日 宣告 2000다22249 判決)


因此,即便當事人早已知悉對方出軌之事實,只要是在離婚生效起三年內提出相關損害賠償請求,就不會因罹於消滅時效而喪失權利。

對堅持不同意離婚一方的警示與啟示


韓國婚姻法中仍堅持「歸責主義」原則,即有可歸責事由的一方(如出軌者)原則上無法提出離婚。但近年來,法院對於夫妻長期分居導致的婚姻關係實質上產生破綻,逐漸展現出更為「破綻主義」的傾向。

尤其是當配偶之一方持續多年分居、起訴離婚,而另一方配偶僅出於「報復心理」而拒絕離婚時,法院可能會認定配偶雙方對於婚姻產生破裂均有責任,從而最終判決准許一方離婚的請求。

因此,如果遭遇配偶持續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儘管自己並不希望離婚,也應認真思考如何保護自身權益,適時主張賠償、提出反訴,甚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要求分割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可能是更為合理的應對方式。

外遇賠償可高達2億韓元?

韓國法院最新判決動向


值得一提的是,韓國近期有法院判決,在出軌方成功離婚的情況下,應以更高標準賠償無過錯(無可歸責事由)方的精神損害。在一例案件中,法院認定出軌方的責任重大,判決其支付高達2億韓元(折合約新台幣500萬元左右)的慰撫金。

儘管法院肯認出軌一方可請求離婚,但也為那些在婚姻中受到嚴重傷害的無過錯方帶來了一絲法律上的安慰與保障。

離婚是一個涉及許多複雜面向的問題,需要事前細致分析及推論,任何錯誤的決策都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不小的損害,因此,尋求家事法律專家的建議是最安全且最有效的方法。
法務法人時雨除提供專業的中文法律諮詢服務之外,更有前首爾家庭法院院長、國際案件專門律師、外國律師等豐富實務經驗爲基礎,目前已成功為多位外國配偶爭取離婚權益,取得多起國際離婚訴訟等勝訴判決。

Siwoo Law Firm
韓國律師 柳承昊
電子郵件: ryu@siwoo-law.com 微信: seanryu

2025 Dec 22
黃色信封法修正重點  文/柳承昊 律師(法務法人 時雨)編譯/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法務法人 時雨)
2025 Nov 24
文 法務法人 時雨 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在婚姻走到盡頭、雙方分居甚至對簿公堂的期間,經濟弱勢的一方是否還有權利要求另一方支付生活費(贍養費)? 這在韓國法律界一向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 過去,韓國法院對於分居期間的夫妻間扶養義務認定通常較為嚴苛。但近年來,隨著大法院(最高法院)見解的變更,過去對於分居期間的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認定也逐漸發生了變化。 因此,本文將透過近期有關韓國法院對於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見解的變化,解析韓國「夫妻分居期間扶養義務」的法律演變及其核心爭議。 ⚖️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施捨」還是「共享」? 在進入具體判例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韓國民法對夫妻扶養義務的定義。 根據韓國民法第 826 條第 1 項,夫妻負有同居、扶養及協助的義務 。 韓國學界與實務普遍認為,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性質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與父母對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間的「生活扶助義務」不同。 生活保持義務(第一次扶養義務): 要求對方能保持與自己「同等的生活水準」,也就是即便扶養義務人自己生活不寬裕,也必須犧牲自己來讓對方過上與自己同等的生活水準,這是一種「麵包平分」的概念 。 生活扶助義務(第二次扶養義務): 只有在義務人行有餘力,且權利人無法生存時才發生 。 因此,在韓國,夫妻間請求生活費(扶養費),並不以一方「活不下去(無法維持生計)」為必要條件,而是為維持雙方婚內的相同生活水平 所必要即可。 ⚖️ 過去的嚴苛標準:1991 年的大法院判決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韓國法院一向遵循 1991 年的大法院判決(대법원 1991. 12. 10. 선고 91므245 판결)。 當時的法院見解認為,夫妻的同居與扶養義務是為了維護正常圓滿的婚姻關係, 因此如果婚姻中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例如單純與公婆不合而離家),則無權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然而這也導致在分居期間,若被認定為有過失或主動離家的一方,往往難以請求贍養費,經濟頓時陷入困境。 ⚖️ 實務的重大轉折:2023 年大法院裁定 2023 年 3 月 24 日,韓國大法院做出了一個具指標性的裁定(대법원 2023. 3. 24.자 2022스771 결정),徹底改變了離婚訴訟期間扶養義務的認定標準。 在本案中,一對醫師丈夫與無業妻子育有三位子女,但因兩人個性不合而分居,丈夫並於分居後三年向妻子提起離婚,然而當時因為妻子主張丈夫具有婚姻可歸責事由,法院最終仍是駁回丈夫的離婚請求,兩人的婚姻關係繼續。 在兩人分居六年後,丈夫再次嘗試提起離婚訴訟,妻子此次雖不反對離婚,但在反訴中主張丈夫才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之可歸責的一方。一審法院判決中,有關贍養費的請求,法院認定丈夫應給付離婚判決宣告日所屬月份為止前的贍養費。 一審判決後,丈夫對原判決內容不滿因而提起上訴,主張由於妻子已於一審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提起反訴,可見兩人當時已達成離婚合意,只是因為離婚財產分割以及責任歸屬認定而無法離婚,因此贍養費請求計算應僅計算至「對方(妻子)提出反訴的時點」即可。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婚姻關係自多年前分居時即已產生重大破綻,再加上妻子已於一審中所提起的反訴也同意離婚,可見夫妻間扶養義務應計算到妻子提出反訴時為止即可 。 然而,在案件進入到大法院後,大法院推翻了二審判決,強調即便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經破裂,甚至正在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夫妻間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且該義務直到判決確定離婚為止 。 為此,大法院給出了五大理由: 夫妻間分居時更需要扶養: 相較於同居,分居狀態下經濟弱勢的一方反而更需要扶養費來維持生活 。 婚姻關係尚未消滅: 離婚訴訟隨時可能撤回,只有在判決確定那一刻,婚姻才算真正消滅 。 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準時點不同: 夫妻間財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通常以「分居時」為計算基準,考慮到分居期間的財產形成並不被列入夫妻財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中,因此扶養義務並不必然需與財產分割基準時間相同也該在分居時停止。因此,在正式離婚前,不應輕易剝奪配偶的扶養請求權 。 防止經濟壓迫: 即使雙方都想離婚,但對財產分配可能有爭議。如果提早切斷扶養費,可能會迫使弱勢一方為了生存而放棄應有的權利 。 不問歸責事由: 除非有極特殊的例外,否則即便是有歸責事由的一方,在離婚判決前仍可請求扶養費 。 在這判決中,為了防止強勢一方利用「拖延戰術」讓弱勢一方因經濟枯竭而投降,韓國法院選擇了在訴訟期間強力保障弱勢配偶的生存權, 💡 結語:韓國法院見解的啟示 在以上的2023年大法院裁定中,可以知道近期韓國法院為了保護家庭主婦或經濟弱勢方,在漫長的離婚訴訟(可能長達數年)中,不再需要擔心經濟上後援而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和解條件,這對於在韓國面臨婚姻危機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同時也展示韓國家事法律在贍養費的認定上從「懲罰具有可歸責事由之一方」的傾向,轉向「保障配偶間生存與公平」的進步軌跡。 儘管如此,以上大法院裁定仍有其特殊個案考量因素,例如在上述裁定中,丈夫經營醫院,且名下有多筆財產,妻子則無特別職業,資產也明顯較丈夫更少,但妻子身為全職家庭主婦盡心盡力照護三名子女,因此也使得法院更加傾向保護經濟明顯弱勢之一方,不過未來此種見解是否能被廣泛適用,仍有待觀察。
2025 Nov 24
文 法務法人 時雨 柳承昊律師 最近在韓國,要求嚴懲性犯罪的呼聲越來越高,而韓國法院的實際判決標準也日益嚴格。 🚨 警察來電要求進行調查,接下來程序如何? 通常,警察在對嫌疑人(加害者)進行訊問調查後,必要時會對目擊者或證人等進行追加調查。 之後,警察會判斷是否存在嫌疑,並附上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會參考這些資料,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因此,如果您接到警察要求出席調查的電話,您必須明確詢問自己是以何種身份接受調查,才能確實掌握後續的程序進展。 ⚖️ 可能會受到何種處罰? 根據犯罪程度,最終的處罰結果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過去是否有類似前科、造成的損害程度、是否已達成和解、加害者的家庭環境以及健康狀況等等。 因此,在警察調查初期就尋求律師的協助,篩選出對自己稍微有利的情況,並提交相關佐證資料,這一點非常重要。 🗃️ 會留下前科記錄嗎? 唯一在韓國不會留下前科的結果是獲得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是指「雖然嫌疑事實被認可,但檢察官綜合考量各種情況後,決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決定」。 若獲得緩起訴處分,該案件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不過,調查記錄(調查經歷資料)會保留五年。在此期間,如果再次因類似或同種犯罪接受調查,這項記錄將會被視為不利情狀。 如果性犯罪案件獲得的不是緩起訴處分,而是有罪判決,即使是較輕的罰金刑,除了刑罰之外,還會受到保安處分。 將會被登記於性犯罪者個人資訊中,並可能因為限制在兒童及青少年相關機構就業等不利處分而失去工作。 即使個人資訊未被公開,也可能需要每年訪問調查機構更新個人資訊。 還可能被命令修習性暴力治療課程或進行社會服務活動等,遭受各種不利影響。 🔑 如何爭取緩起訴處分? 在性犯罪案件中,要獲得緩起訴處分,是否為初犯是最重要的條件。如果已有受罰記錄,則很難獲得緩起訴處分。 此外,如果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獲得緩起訴處分有利。同時,在律師的協助下,必須準備各種有利的量刑資料,以表達真誠的反省之意和防止再犯的決心。 🤝 尋求韓國律師的協助 如果您在韓國因性犯罪嫌疑接受調查或審判,有必要與被害人進行和解。由於嫌疑人(或被告)直接聯繫被害人既不容易也不恰當,因此最好透過韓國律師來進行和解。 除此之外,律師還負責準備對委託人有利的各類量刑資料、撰寫意見書並提交給調查機構(警察及檢察官),因此尋求韓國法律專家—韓國律師的協助是絕對必要的。 💡身處異鄉的堅實後盾,語言不再是法律權益的藩籬 法務法人時雨深切理解,外籍人士在韓國面臨偵查與審判程序時,不僅要承受陌生法律制度帶來的壓力,語言隔閡與文化差異更常使整個過程倍增不安。 因此,本所特別組成由具備台韓執業經驗的台灣律師,以及精通中文、擁有海外留學背景的資深韓國律師所構成的跨國法律團隊。透過 台灣律師與韓國律師之間高效率、零落差的雙語協作體系,協助您在每一次諮詢、準備程序與策略討論中,都能清楚掌握案件方向 ,不受語言限制,同時也確保 承辦案件的韓國律師,能在無需外部通譯的狀況下,直接用中文與您面對面溝通 ,大幅提升資訊傳達的精準度。  更重要的是,在 韓國偵查機關通常只允許辯護律師在場的關鍵偵訊過程 中 ,精通中文且實際承辦案件的韓國律師能直接以辯護人身分全程陪同您出席,提供零誤差即時法律保護 ,確保案情細節無任何遺漏, 精準擬定辯護策略。 此外, 本所律師團隊均具備直接閱讀及分析中文、韓文及英文等外語證據資料的能力 ,此一能力不僅能 有效降低內部溝通成本 ,也能 避免證據資料交由第三方處理或翻譯所衍生的風險及費用 ,更能大幅縮短案件準備時間,確保辯護策略能快速調整。 迄今為止,時雨已協助多起外籍人士涉嫌性犯罪之高度敏感案件。憑藉本所律師團隊對 韓國司法機關的在地熟悉度 與 細緻的法理分析 ,我們成功爭取多起緩起訴及緩刑判決,最大程度地守護了當事人權益。 我們深知當事人此類案件不僅帶來巨大心理壓力與焦慮,更需要 審慎的資源戰略配置 。在韓國性犯罪法律實務中,能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往往是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然而這也伴隨著潛在給付高額和解金額的需求。因此, 本所堅持提供合理且透明的委任費用,致力於將您有限資源,集中投入在最能影響判決結果的「和解協商與實質辯護」上 ,成為您在韓國最值得信賴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