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能主張出軌精神損害賠償?從韓國判例觀察侵害配偶權消滅時效起算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針對侵害配偶權訴訟的消滅時效問題,許多民眾常誤會離婚後就無法再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然而,在韓國曾出現認為縱使配偶離婚後,仍得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在該判決中,丈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曾多次出軌,卻主動向妻子在長達16年的婚姻期間裡反覆提起離婚訴訟,其次數高達六次之多,儘管韓國法律原則上不允許「可歸責的一方」主動申請離婚,但法院考慮到丈夫多次的請求及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的其他重大因素,最終還是認為該婚姻關係因「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已導致婚姻產生實質上破綻」等原因,最終判決核准離婚請求。


本案中,該名妻子始終不願離婚的理由,在於其認為拒絕離婚就是對丈夫出軌行為的一種反擊,也因為該名妻子並不想真正結束婚姻,因此並沒有在離婚訴訟進行中另行要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或財產分割(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然而,隨著法院最終判決離婚,她才決定起訴前夫及第三者,請求當初前夫婚外情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但此時,一個重要法律問題浮出檯面-
該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是否已罹於消滅

外遇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3年內必須提起?


根據韓國《民法》第766條規定,基於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主觀上「知悉損害及加害人之日」起,三年內不行使則消滅,縱被害人主觀上並不知悉,自客觀加害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者,其消滅時效屆滿。」

因此,本案妻子的賠償請求,是否已經因為「太晚」提起侵權訴訟而失效了呢?
本案丈夫辯稱,該名妻子早在16年前即已知悉其出軌一事,因此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無法提出。

但法院最終並未採納丈夫的觀點,而是作出了一個頗具影響力的判決。

法院的判斷:從「離婚生效日」起算三年


法院認為,針對配偶不忠行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其訴訟時效應從婚姻關係正式消滅之日起開始起算,而非「知悉出軌之日」。

這一判斷參考大法院(相當於最高法院)過往的判例,如1998年7月24日97睦(므)18號、2002年6月28日2000達(다)22249號等案例,均表明在事實婚(未正式登記)或法定婚姻關係中,若存在夫妻關係成立與否上的誤解、或未及時確認婚姻狀態的狀況下,其提起相關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應從婚姻法律關係終結之時起算更為妥當。

「當配偶在居民登錄證上被登記為夫妻,從而誤認為已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因丈夫的不正當行為導致事實婚關係破裂,妻子在請求確認事實婚存在的訴訟中敗訴時,妻子因事實婚關係不當破裂所主張的精神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認為是事實婚存在確認訴訟敗訴判決宣告的時點,而非丈夫發生不正當行為之時。 」(大法院 1998年7月24日 宣告 97므18 判決;2002年6月28日 宣告 2000다22249 判決)


因此,即便當事人早已知悉對方出軌之事實,只要是在離婚生效起三年內提出相關損害賠償請求,就不會因罹於消滅時效而喪失權利。

對堅持不同意離婚一方的警示與啟示


韓國婚姻法中仍堅持「歸責主義」原則,即有可歸責事由的一方(如出軌者)原則上無法提出離婚。但近年來,法院對於夫妻長期分居導致的婚姻關係實質上產生破綻,逐漸展現出更為「破綻主義」的傾向。

尤其是當配偶之一方持續多年分居、起訴離婚,而另一方配偶僅出於「報復心理」而拒絕離婚時,法院可能會認定配偶雙方對於婚姻產生破裂均有責任,從而最終判決准許一方離婚的請求。

因此,如果遭遇配偶持續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儘管自己並不希望離婚,也應認真思考如何保護自身權益,適時主張賠償、提出反訴,甚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要求分割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可能是更為合理的應對方式。

外遇賠償可高達2億韓元?

韓國法院最新判決動向


值得一提的是,韓國近期有法院判決,在出軌方成功離婚的情況下,應以更高標準賠償無過錯(無可歸責事由)方的精神損害。在一例案件中,法院認定出軌方的責任重大,判決其支付高達2億韓元(折合約新台幣500萬元左右)的慰撫金。

儘管法院肯認出軌一方可請求離婚,但也為那些在婚姻中受到嚴重傷害的無過錯方帶來了一絲法律上的安慰與保障。

離婚是一個涉及許多複雜面向的問題,需要事前細致分析及推論,任何錯誤的決策都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不小的損害,因此,尋求家事法律專家的建議是最安全且最有效的方法。
法務法人時雨除提供專業的中文法律諮詢服務之外,更有前首爾家庭法院院長、國際案件專門律師、外國律師等豐富實務經驗爲基礎,目前已成功為多位外國配偶爭取離婚權益,取得多起國際離婚訴訟等勝訴判決。

Siwoo Law Firm
韓國律師 柳承昊
電子郵件: ryu@siwoo-law.com 微信: seanryu

2025 Oct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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