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在韓國終止業務指南:如何關閉聯絡處或分支機構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如在全球商業環境中,曾進入韓國市場的外國企業可能會因爲各種原因需要結束其在韓業務。

在這種情況下,關閉聯絡處或分支機構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而是一個需要細緻處理的複雜過程。本指南將爲您逐步講解關閉在韓分支機構的程序,並強調需要注意的關鍵事項。

1. 關閉通知:邁出第一步


關閉程序的第一步是向指定的外匯銀行提交關閉通知。這不僅僅是一個形式化的程序,它是正式宣告公司在韓國業務終止的重要聲明。


所需文件如下


1. 外國公司在韓國分支機構的關閉通知書

2. 總公司出具的關閉決定證明文件(例如:董事會決議原件,需附有公證認證)

3. 之前提交的分支機構設立通知書原件

4. 營業登記證明

5. 委託書(如適用,需附有公證認證)

2. 公證認證的作用



為驗證他國核發文件的真實性,海牙認證是一種國際認證程序,用於驗證文件的真實性,簡化《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又稱《海牙公約》》成員國之間對公共文件的相互認可。總公司出具的文件應附有公證及海牙認證,確保其國際效力。如非海牙公約成員國,則通常文件除經當地民間公證之外,尚需經當地外交部及韓國駐外館文件驗證程序。

3. 稅務程序:妥善收尾


提交關閉通知後,下一步是在分支機構所在管轄區的稅務機關注銷營業登記證明。

這不僅是註銷登記的過程,也是終止在韓國所有稅務義務的重要步驟。

此步驟所需文件包括:
- 營業登記證原件
- 總公司出具的關閉證明文件(例如:董事會決議)

在此過程中,確保所有未解決的稅務問題得到處理非常重要。即使是很小的稅務問題,在日後也可能變成重大問題,因此需要徹底確認此步驟是否執行。

分支機構的正式清算程序:複雜的旅程


對於分支機構,必須進行正式的清算程序,這比單純的關閉要複雜得多。

整個過程分爲幾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目的。

1. 總公司決議關閉分支機構:這標誌着清算程序的正式開始。
2. 任命清算人並開始清算:指定一名關鍵人員來監督清算工作。
3. 通知債權人(至少兩個月內進行兩次):通知所有利害相關人分支機構關閉的決定。
4. 完成清算和登記:清算完成後正式登記。
5. 審計:進行財務事務的最終審計,確保所有事項都已妥善處理。

在這些步驟中,透明性和正確性至關重要。即使是很小的錯誤在日後也可能導致重大的後續爭議,因此必須細緻地管理每一個階段。

清算資金的回收:最終結算


清算程序完成後,可以回收剩餘資產。這一步確保業務在法律和財務上徹底結束。
所需文件包括:
- 匯款申請表
- 銀行賬戶存摺及印章
-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關閉通知書副本
- 國內資產處置證明文件
- 銀行餘額證明
- 納稅證明

在此過程中,確保所有資金精確計算並合法處理至關重要。任何很小的計算錯誤在後續可能引發重大問題。

成功關閉分支機構的關鍵事項


- 聯絡處無需進行正式清算程序:與分支機構不同,聯絡處可以通過相對簡單的程序進行關閉。

​- 審計報告應考慮清算資金匯出日期:這確保準確性能保持到最後一刻。

- 與總公司的緊密溝通至關重要:在整個過程中,順暢的溝通是成功關閉的關鍵。

在韓國終止業務是一個涉及多個階段並需要細緻注意的複雜過程。這就像在解一道複雜的拼圖——如果有一個部分錯放,整個畫面就可能無法完成。因此,尋求法律和稅務專家的建議是最安全且最有效的方法。

成功完成此過程不僅僅是結束一個業務篇章,而是爲未來的新機會創造乾淨的起點。在全球商業的世界中,正確的退出方式有時和成功的進入一樣重要。


Siwoo Law Firm
韓國律師 柳承昊
電子郵件: ryu@siwoo-law.com 微信: seanryu

May 22, 2026
📌案件概要 本案委託人為台灣國籍,婚姻存續期間在台灣以自身名義設立有限公司,從事韓國商品的銷售業務,並持有公司100%股份。 嗣後,雙方因婚姻破裂,在韓國提起離婚訴訟。 為此,對方(韓國籍配偶)主張公司係雙方婚姻期間共同形成之財產,要求納入夫妻財產分割範圍,並同時以「惡意遺棄」與「不當對待」為由請求慰撫金。 🏢 本案爭點:公司股份是否應納入分割? 韓國法院在處理夫妻財產分割時,原則上以「婚姻期間共同形成的財產」為分割對象。 然而,當其中一方名下存在公司股份時,往往引發以下核心爭議: 公司究竟是特有財產(특유재산),還是婚姻期間共同形成的財產?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價值應如何認定? 另一方對公司的貢獻度,如何影響雙方財產分割比例? 本案中,上述三個問題全部成為爭點,且本案涉及韓國、台灣兩地,幣別換算與基準時點的認定亦形成額外的技術難題。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839條之2(離婚財產分割請求權) 《韓國民法》第843條(準用財產分割相關規定) 🔍協助內容 律師團隊的工作重心分為三條線同步推進: 第一線:爭取對委託人有利的財產分割比例 儘管二審法院最終判斷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協助經營公司之事實,因此將公司股份納入財產分割範圍,本所律師團隊仍積極主張並舉證委託人在婚姻期間兼顧育兒、公司經營與公司管理等多重貢獻,並指出公司設立資金來源與委託人個人財產的密切關聯性,最終法院認定財產分割比例為委託人 60%、對方 40%,確保委託人獲得優勢比例。 第二線:公司財產價值鑑定的攻防 本案最具技術難度的部分,在於如何認定一家台灣非上市公司的財產價值。 對方主張以其提出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作為公司價值鑑定的基礎資料,企圖拉高公司價值、擴大委託人應分配的金額。 針對雙方所提交各項財務報表金額之差異,在本所律師團隊與委託人的台灣會計師反覆溝通,並核實及提交台灣國稅局申報資料後,堅守以下立場: 各項財務報表的科目金額,應以委託人提交資料之金額為準 台幣換算採二審辯論言詞 終結前之有利匯率基準,排除對方操作 匯率基準的空間 公司依 淨資產價值法 進行鑑定,由法院選任鑑定人進行公司財產價值鑑定 第三線:全額阻卻慰撫金請求 對方以「惡意遺棄」與「不當對待」為由請求慰撫金。 律師團對系統性舉證婚姻破裂之成因,呈現雙方在溝通、文化適應、育兒分工上各自的責任,成功使法院認定: ✅ 婚姻破裂責任雙方對等 ✅ 對方慰撫金請求全額駁回 ✅ 委託人無需負擔任何慰撫金 案件結果 法院認定公司股份應納入夫妻財產分割範圍,並依鑑定結果確定估值。財產分割比例確定為委託人 60%、對方 40%,委託人獲得優勢分割比例,且對方提出之慰撫金請求全數遭駁回。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田慧智律師、宋品諭專門委員(台灣律師)
December 22, 2025
黃色信封法修正重點  文/柳承昊 律師(法務法人 時雨)編譯/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法務法人 時雨)
November 24, 2025
文 法務法人 時雨 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在婚姻走到盡頭、雙方分居甚至對簿公堂的期間,經濟弱勢的一方是否還有權利要求另一方支付生活費(贍養費)? 這在韓國法律界一向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 過去,韓國法院對於分居期間的夫妻間扶養義務認定通常較為嚴苛。但近年來,隨著大法院(最高法院)見解的變更,過去對於分居期間的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認定也逐漸發生了變化。 因此,本文將透過近期有關韓國法院對於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見解的變化,解析韓國「夫妻分居期間扶養義務」的法律演變及其核心爭議。 ⚖️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施捨」還是「共享」? 在進入具體判例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韓國民法對夫妻扶養義務的定義。 根據韓國民法第 826 條第 1 項,夫妻負有同居、扶養及協助的義務 。 韓國學界與實務普遍認為,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性質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與父母對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間的「生活扶助義務」不同。 生活保持義務(第一次扶養義務): 要求對方能保持與自己「同等的生活水準」,也就是即便扶養義務人自己生活不寬裕,也必須犧牲自己來讓對方過上與自己同等的生活水準,這是一種「麵包平分」的概念 。 生活扶助義務(第二次扶養義務): 只有在義務人行有餘力,且權利人無法生存時才發生 。 因此,在韓國,夫妻間請求生活費(扶養費),並不以一方「活不下去(無法維持生計)」為必要條件,而是為維持雙方婚內的相同生活水平 所必要即可。 ⚖️ 過去的嚴苛標準:1991 年的大法院判決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韓國法院一向遵循 1991 年的大法院判決(대법원 1991. 12. 10. 선고 91므245 판결)。 當時的法院見解認為,夫妻的同居與扶養義務是為了維護正常圓滿的婚姻關係, 因此如果婚姻中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例如單純與公婆不合而離家),則無權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然而這也導致在分居期間,若被認定為有過失或主動離家的一方,往往難以請求贍養費,經濟頓時陷入困境。 ⚖️ 實務的重大轉折:2023 年大法院裁定 2023 年 3 月 24 日,韓國大法院做出了一個具指標性的裁定(대법원 2023. 3. 24.자 2022스771 결정),徹底改變了離婚訴訟期間扶養義務的認定標準。 在本案中,一對醫師丈夫與無業妻子育有三位子女,但因兩人個性不合而分居,丈夫並於分居後三年向妻子提起離婚,然而當時因為妻子主張丈夫具有婚姻可歸責事由,法院最終仍是駁回丈夫的離婚請求,兩人的婚姻關係繼續。 在兩人分居六年後,丈夫再次嘗試提起離婚訴訟,妻子此次雖不反對離婚,但在反訴中主張丈夫才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之可歸責的一方。一審法院判決中,有關贍養費的請求,法院認定丈夫應給付離婚判決宣告日所屬月份為止前的贍養費。 一審判決後,丈夫對原判決內容不滿因而提起上訴,主張由於妻子已於一審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提起反訴,可見兩人當時已達成離婚合意,只是因為離婚財產分割以及責任歸屬認定而無法離婚,因此贍養費請求計算應僅計算至「對方(妻子)提出反訴的時點」即可。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婚姻關係自多年前分居時即已產生重大破綻,再加上妻子已於一審中所提起的反訴也同意離婚,可見夫妻間扶養義務應計算到妻子提出反訴時為止即可 。 然而,在案件進入到大法院後,大法院推翻了二審判決,強調即便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經破裂,甚至正在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夫妻間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且該義務直到判決確定離婚為止 。 為此,大法院給出了五大理由: 夫妻間分居時更需要扶養: 相較於同居,分居狀態下經濟弱勢的一方反而更需要扶養費來維持生活 。 婚姻關係尚未消滅: 離婚訴訟隨時可能撤回,只有在判決確定那一刻,婚姻才算真正消滅 。 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準時點不同: 夫妻間財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通常以「分居時」為計算基準,考慮到分居期間的財產形成並不被列入夫妻財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中,因此扶養義務並不必然需與財產分割基準時間相同也該在分居時停止。因此,在正式離婚前,不應輕易剝奪配偶的扶養請求權 。 防止經濟壓迫: 即使雙方都想離婚,但對財產分配可能有爭議。如果提早切斷扶養費,可能會迫使弱勢一方為了生存而放棄應有的權利 。 不問歸責事由: 除非有極特殊的例外,否則即便是有歸責事由的一方,在離婚判決前仍可請求扶養費 。 在這判決中,為了防止強勢一方利用「拖延戰術」讓弱勢一方因經濟枯竭而投降,韓國法院選擇了在訴訟期間強力保障弱勢配偶的生存權, 💡 結語:韓國法院見解的啟示 在以上的2023年大法院裁定中,可以知道近期韓國法院為了保護家庭主婦或經濟弱勢方,在漫長的離婚訴訟(可能長達數年)中,不再需要擔心經濟上後援而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和解條件,這對於在韓國面臨婚姻危機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同時也展示韓國家事法律在贍養費的認定上從「懲罰具有可歸責事由之一方」的傾向,轉向「保障配偶間生存與公平」的進步軌跡。 儘管如此,以上大法院裁定仍有其特殊個案考量因素,例如在上述裁定中,丈夫經營醫院,且名下有多筆財產,妻子則無特別職業,資產也明顯較丈夫更少,但妻子身為全職家庭主婦盡心盡力照護三名子女,因此也使得法院更加傾向保護經濟明顯弱勢之一方,不過未來此種見解是否能被廣泛適用,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