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國涉嫌性犯罪嫌疑接受調查時的注意事項
法務法人 時雨

文/法務法人 時雨 柳承昊律師
接到警方通知,先確認應訊身分
在韓國因性犯罪嫌疑被要求接受調查,不等於已被認定有罪。請先確認承辦機關、案件編號、通知內容、應訊身分及時間,保存通知與對話紀錄;不理解韓文時,應及早說明通譯需求,並與律師確認準備方式。
調查與起訴是不同程序
警方調查後,依案件情況可能移送檢察官,也可能作成不移送決定(불송치);不能將所有案件都描述為附上起訴意見後移送。檢察官是否起訴,以及法院是否認定有罪,是不同階段的判斷。請以正式通知及處分書確認目前進度。
訊問前後,注意陳述與律師協助
韓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在訊問時有拒絕全部或個別問題陳述的權利,並可依法請求辯護人參與。應先與律師整理事實、對話與其他資料,再決定如何說明;不要把推測當成親身記憶。中文溝通的律師協助與偵查機關的正式通譯安排,應分別確認。
起訴猶豫、無罪與紀錄,不能混為一談
韓國的起訴猶豫(기소유예)是檢察官在認定犯罪嫌疑後,斟酌法定情狀而不提起公訴的處分;它不是法院的無罪判決,也不能直接套用台灣「緩起訴」制度的全部效果。不移送、因無嫌疑而不起訴及無罪判決,也不能一概當作有罪前科。因此,應分清處分種類與法院裁判,再判斷紀錄及其法律效果。
偵查紀錄與附隨措施須個別核對
未受有罪判決,不等於所有偵查紀錄立即消失。韓國偵查經歷資料的保存與刪除,依犯罪法定刑、處分種類及年齡等區分,不能統一說成五年。性犯罪個人資訊登記也有法定適用範圍及例外;是否涉及登記或其他附隨措施,應依罪名、裁判與適用條文逐項確認,不能一概認為任何性犯罪罰金都會產生相同效果。
和解與辯護策略,應從事實出發
若對犯罪嫌疑有爭議,應先分析證據及法律要件;若依法評估有和解需要,宜由律師協助確認對方意願及協商方式。初犯、損害回復及其他情狀可能影響處理,但和解或初犯都不保證不起訴、起訴猶豫或特定刑度。請勿因急於結案而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承認。
諮詢前可準備哪些資料?
可先整理通知書、事件時間順序、通訊紀錄及已收到的處分文件,說明目前人在韓國或台灣、預定應訊日期,以及是否已委任律師。時雨可依案件安排中文溝通、資料整理及韓國刑事程序協助;正式通譯、出席與委任範圍須另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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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令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2、第244條之3、第245條之5、第247條
《刑之失效等相關法律》第8條之2
《性暴力犯罪處罰特例法》第42條
本文為韓國法的一般說明。具體處理須依個案事實、程序階段及適用法令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