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計算標準-非扶養者收入的確認方法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當夫妻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離婚,必須對子女的扶養與扶養費支付達成協議

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判決決定扶養權與扶養費的金額。

基本上,扶養費是根據雙方合計所得級距與子女年齡來決定,相關標準可參考首爾家庭法院所發布的標準扶養費計算基準表

若非扶養方是自由業者、失業者,或其每月收入與財產狀況遭到刻意隱匿或虛報時,需透過合法程序
確認其實際收入


因此,本篇文章將為您介紹:

  1. 扶養費的計算基準
  2. 如何確認非扶養方的收入資料


扶養費計算的基本原則


扶養費的基本原則,是要讓子女即使在父母離婚後,也能維持與婚姻期間相似的生活環境
即便父母當前沒有收入,仍須共同負擔最低程度的子女養育費。

實務上,經常以首爾家庭法院提出的「標準養育費計算基準表」作為計算扶養費的實際參考依據。

     

此表所列的父母合計收入為稅前總收入,包含:

  • 薪資收入
  • 營業收入
  • 不動產租賃收入
  • 利息收入
  • 政府補助金
  • 退職金等


除了標準養育費外,還會參考以下因素進行調整(費用酌加減項目):

  • 父母的財產狀況(加或減)
  • 子女的居住地(都市酌加,農村酌減)
  • 子女人數(1人酌加,3人以上酌減)
  • 高額醫療費用
  • 高額教育費(經父母合意或為子女最佳利益時)
  • 非同住方的債務清算(如正在進行更生程序時可減少,結束後可回補)
    ※2021年度扶養費計算基準表
    (首爾家庭法院 2021. 12. 22. 發布, 2022. 3. 1. 施行)
    以下計算標準係以父母所得總計及扶養2名子女為基準計算。

如何確認非同住方的收入資料


若為受薪者:以扣繳憑單上的收入金額為準。

若為自營業者:因收入不穩定,通常以年平均收入為基準,透過法院的事實調查或文件提交命令,向稅務機關查詢其所得稅繳納紀錄。

另一方式則可依婚姻期間每月支付的家庭生活費,推算至少有該等收入作為養育費標準。

若為個人業者:收入容易低報,因此可同時向法院申請金融交易資料提交命令,確認其實際帳戶收入狀況。

扶養費決定後是否可請求調整
(增加或減少)?


一般而言,扶養費的計算會綜合考量子女年齡、父母收入、居住地區、物價上漲等因素,因此即便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決定,也可以因具體原因而申請增加或減少

實務上通常會以「子女升學(如進入高中、大學)」等為基準,每三年可申請一次增加,但若有明確合意,則短期內重新申請調整將不容易被法院接受。

因此,在進行協議或法院審理時,應盡可能確認非同住方的詳細收入資料,以利扶養費合理計算。
若在扶養費訴訟中,日後發現非同住方有
未申報的財產或收入顯著增加的情況,也可作為再調整(追加請求)的理由。

離婚訴訟過程中扶養費是一個經常被提及並且雙方激烈爭執的內容,正確瞭解並掌握非扶養方的財產及收入為重要關鍵。
因此,尋求法律專家的建議是最安全且最有效的方法。

本所已曾經協助多起國際離婚案件,並成功為外國當事人爭取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如有需要,歡迎隨時聯繫並諮詢。


Siwoo Law Firm
韓國律師 柳承昊
電子郵件: ryu@siwoo-law.com 微信: seanryu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是涉及委託人(中國公司)為舉辦著名偶像歌手的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與韓國公司(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後,被告因未履行合約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被告在簽約後未能依約提出具體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導致原告遭受已給付訂金之損失及活動完全無法進行的損失。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以數個給付中依選擇定其給付之一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協助內容 在不同國家(例如本案中國與韓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若發生關於協辦合約的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會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執行等更複雜的先決問題,並且在證據資料的確保等舉證活動上要求更高的難度。 在本案中,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 其中本案法律重要爭點包括:「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合約書」上的債務是否屬於選擇之債,可否以履行其他債務來替代;合約是否確實陷入履行不能的狀態;以及該履行不能是否歸責於被告。 承辦律師透過韓國法上關於選擇之債的法理,成功證明該債務的內容不具備可替代的性質。 此外,律師團隊詳細審閱當事人以中文和英文撰寫的合約條款、合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目前合約是否具備客觀可履行性等要素後,積極主張該合約是因被告的可歸責事由最終導致契約上給付不能,而需。 案件結果 在承辦律師積極努力下,法院全盤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認定合約目的達成係因被告可歸責事由而不能履行合約上之義務,故判決本案的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 此外,被告雖主張履行不能與其無關,但律師團隊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進行反駁,推翻被告抗辯。 因此,原告得以要求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及相關遲延損害賠償。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台灣籍委託人,在韓國旅行期間前往住宿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餐,被餐廳老闆告知「不提供單人用餐」,因為語言問題與老闆發生口角。 隨後爭執持續,餐廳老闆多次向警方報案指控其跟蹤騷擾,最終委託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警方逮捕。 委託人因當時雙方語言溝通障礙所導致的情況感到委屈,他認為首先,由於住宿地點的關係,他不得不經過該餐廳附近;其次,他是因為餐廳老闆先對他進行了侮辱性的言行,才引發了爭執。 由於頻繁的警方調查,委託人在韓國旅行中遭受了極大的不便和精神壓力,因此尋求本所以外國人案件為專業的律師協助。 適用法條 違反《跟蹤騷擾犯罪之處罰等相關法律》 協助內容 為已收到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的委託人,撰寫並提交了抗告書。 蒐集委託人的住宿地點及周邊環境等證據,撰寫並提交法律意見書,解釋委託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跟蹤騷擾的意圖,而僅是源於單純的誤會。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綜合判斷本案後,決定對委託人處以緩起訴(기소유예)的處分。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