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買賣不動產:交易申報與外匯程序注意事項

                                                                                                                                      法務法人 時雨 

文/柳承昊(류승호)韓國律師
內容修訂:2026 年 10 月 1 日

台灣個人或企業在韓國購買房屋、辦公室或其他不動產時,應先釐清買方身分、資金來源及交易類型,再安排簽約、匯款與登記。韓國的不動產交易申報、外國人取得申報與外匯程序各有適用條件,完成其中一項,不能直接視為其他程序均已完成。

一、交易申報:先區分 30 日與 60 日規定

依韓國《不動產交易申報等相關法律》第 3 條,買賣等法定交易原則上應於契約締結日起 30 日內,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報。透過仲介辦理時,也應確認由誰負責申報並取得完成證明。

同法第 8 條的外國人取得申報,對於不屬於第 3 條第 1 項交易的取得契約,另定 60 日期限。因此,不宜將所有外國人購屋一律理解為可於 60 日內申報。另應依標的位置、用途及當時指定範圍,確認是否須事先取得土地交易許可或其他許可。

二、外匯申報:居住者身分與資金來源是關鍵

外匯法上的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分類,不能只以國籍判斷。外國非居住者使用自海外匯入或攜入的資金取得韓國不動產,通常須向外匯銀行申報;如包含在韓國借款等境內資金,可能須向韓國銀行申報,並應核對法定例外。外匯銀行是依法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韓國銀行則是韓國的中央銀行。

透過銀行匯款,不代表不動產取得所需的外匯申報必然已完成。支付訂金及價款前,宜將契約、買方身分與資金來源提供給承辦銀行,確認申報對象、時點及文件;如採現金攜入,海關申報也是另一項需要核對的程序。

三、出售後匯回台灣,應保留哪些資料?

建議保存原始取得契約、匯款紀錄、外匯申報或免申報依據、登記資料、出售契約及相關稅務文件。出售價款匯出時,銀行會依取得與出售經過及資金來源核對程序。當初漏報可能造成補件、補正或違規處理,不能逕稱價款永久不得匯出,也不能保證補報後即可立即匯出。

四、發現漏報或收到裁罰通知時

先整理契約日期、付款與登記時點、居住者身分及完整金流,再確認原本適用的申報義務。是否涉及行政罰鍰或刑事責任,以及有無減輕空間,取決於違規類型、金額、行為時法令及調查進度,不宜套用單一罰鍰比例或一律減免的說法。

對韓國行政罰鍰(과태료)不服時,《秩序違反行為規制法》第 20 條原則上規定:自收到裁罰通知之日起 60 日內,向作成處分的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再依該法處理法院程序。應先辨識通知的處分類型與救濟期限,不能將所有案件都當成一般行政訴訟。

簽約前的實務準備

向承辦律師及銀行提供買方身分、預定用途、交易契約草稿與資金來源;並確認權利登記、抵押與租賃情形、申報分工、許可條件及交割文件。台灣端的匯款與投資程序也應另行確認。

本文為韓國制度的一般說明;實際適用應以交易時法令、標的所在地及個案資料為準。

參考資料與相關服務

韓國《不動產交易申報等相關法律》第 3、8 條 (韓文/英文官方資料)

韓國銀行:不動產取得及出售價款匯出 FAQ (韓文/英文官方資料)

韓國《秩序違反行為規制法》第 20 條 (韓文/英文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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