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投資及併購程序

                                                                                                                                      法務法人 時雨

近年來由於國際貿易及韓流文化盛行,許多中華圈的企業與韓國企業為了擴展事業或進軍新事業等目的,決定進行國際併購。

一、何謂併購(M&A)?


併購(M&A, Merger & Acquisition)是指企業間的收購或合併。


- 收購和合併的區別

區別 收購(Acquisition) 合併(Merger)
定義 一間企業獲得另一間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過程 兩間或多間企業合併成一間企業的過程
法人結構 保持現有法人結構,同時整合額外資產 現有企業合併成新的法人,形成新的結構
法人控制 收購方控制被收購企業的決策權 在合併過程中,企業平等地合併形成新的法人
法人稅方面 整合額外資產和業務可能增加法人稅負擔 可以透過合併實現過程中產生的損失來減少法人稅
類型 企業A獲得企業B的股份,從而獲得經營權的過程 企業A和企業B合併形成新的企業C的過程

進行併購的原因


出售方(轉讓股份的企業)和收購方(獲得股份的企業)進行併購的原因各不相同。對於初創企業和大企業之間的併購,對於初創企業而言,併購可能是重要的退出(Exit)機制之一,反之,對一般企業而言,則是屬於可以獲得初創企業的技術和專業知識機會的手段之一,因此在一般企業預計擴張業務或進入新市場時也會進行併購。除此之外,其他一般非初創企業之間的併購,也可能是會為了實現企業傳承目的及減輕將來繼承稅負擔而進行併購。

併購類型


併購基本上是指收購及合併。其中,收購根據公司股份轉讓具體方式又分為以下不同類型。以下將簡單介紹三種具有代表性的收購類型以及合併的進行方式。


1. 收購 - 股份轉讓方式

收購公司透過獲得足以獲得被收購公司(對象公司)控制權的新股或現有股份來進行收購,此屬併購中較常見的方式。如果透過發行新股進行「新股收購」,收購資金將全部累積作為被收購公司的資本額,如果購買現有股東股份則稱為「現股收購」,此種情況下資本額並不會有所變動。


2. 收購 - 業務轉讓方式

此係指被收購公司業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收購公司,此包括與業務相關的技術、專業知識、不動產等公司擁有的所有業務相關事項。基於業務轉讓契約的約定,被收購公司將在收到款項後,將契約中列出的全部業務轉讓給收購公司。由於業務轉讓內容包括人力和物力組織,契約中可能包括有關勞動僱傭關係繼受的義務條款,雖勞動關係並非必須繼受,但基於韓國當地勞動法規定以及對象公司是否有工會等組織,多半仍會要求收購公司繼受勞動關係。


3. 收購 - 資產轉讓方式

此指與被收購公司交易特定有形或無形資產,有形和無形資產包括不動產、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等。資產轉讓是僅買賣特定資產的交易形式,並不繼受相關的勞動關係。


4. 合併

合併是指多間公司合併成一間公司,根據收購公司法人格是否消滅,又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吸收合併是指被收購公司法人消滅,該公司的所有權利及資產將移轉給收購公司,新設合併則是指被收購公司及收購公司合併成新公司,在新公司完成所有繼承程序後,被收購公司和收購公司的法人格將因此消滅。


併購程序


一般而言,併購程序大致可分為以下五個階段,具體階段和程序可能因並購交易內容而有所不同。


Strp 1 、制定策略

Strp 2、尋找並接觸收購/被收購企業

Strp 3、進行盡職調查和企業價值評估

Strp 4、談判和簽訂契約

Strp 5、交易完成


1. 制定策略

此階段為被收購企業和收購企業各自制定併購策略的階段。

被收購企業可能考慮事項如下:

併購後可創造協同效應的領域

交易量

交易價格

預期收購資金規模和籌措方案

收購企業可能考慮事項如下:

出售時機

投資要點

併購相關人員和專家聘用


2.尋找和接觸潛在被收購/收購企業

透過上述策略制定過程,收購企業會尋找想要收購的公司列表,並聯繫被收購企業。此時,被收購企業通常會以檔案形式提供關於自己公司的財務資訊、基本資訊等給收購企業。

收購企業檢討該檔案後,如果確實有投資意向,此時雙方就會開始簽署保密協議(NDA)承諾保守被收購企業的商業機密等,並提交收購意向書。


3. 盡職調查和企業價值評估

提交收購意向書後,收購企業與被收購企業之間通常會再另行簽訂備忘錄(MOU),簽訂MOU後,以被收購企業提供的資訊為基礎進行後續的盡職調查。


通常進行的盡職調查包括財務盡職調查(FDD)、法律盡職調查(LDD)、業務盡職調查(CDD)、稅務盡職調查(TDD)共四種。根據契約的特殊性,可能會增加環境盡職調查(EDD)、人力資源盡職調查(HDD)等。

完成盡職調查後,為確定併購交易價格,會開始正式進行企業價值評估。


4. 談判和簽訂契約

基於企業價值評估,被收購企業和收購企業之間就交易價格進行談判的階段。談判結束後,基於談判內容制定契約。此時制定的契約除了交易價格及併購方式外,還包括陳述和保證、先決條件、損害賠償等主要條款。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司間併購契約涉及諸多重要事項的約定,亦可能影響併購是否能順利進行,併購契約的撰擬及協商不可不慎。


5. 交易完成

為了完成M&A交易,當事人必須履行契約中明示的先決條件。最具代表性的先決條件是召開股東大會,獲得現有股東對於併購的同意,之後為了結算併購交易金額,亦會進行結算調查,待確定最終金額並匯款完成後交易即告結束。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是涉及委託人(中國公司)為舉辦著名偶像歌手的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與韓國公司(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後,被告因未履行合約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被告在簽約後未能依約提出具體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導致原告遭受已給付訂金之損失及活動完全無法進行的損失。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以數個給付中依選擇定其給付之一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協助內容 在不同國家(例如本案中國與韓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若發生關於協辦合約的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會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執行等更複雜的先決問題,並且在證據資料的確保等舉證活動上要求更高的難度。 在本案中,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 其中本案法律重要爭點包括:「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合約書」上的債務是否屬於選擇之債,可否以履行其他債務來替代;合約是否確實陷入履行不能的狀態;以及該履行不能是否歸責於被告。 承辦律師透過韓國法上關於選擇之債的法理,成功證明該債務的內容不具備可替代的性質。 此外,律師團隊詳細審閱當事人以中文和英文撰寫的合約條款、合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目前合約是否具備客觀可履行性等要素後,積極主張該合約是因被告的可歸責事由最終導致契約上給付不能,而需。 案件結果 在承辦律師積極努力下,法院全盤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認定合約目的達成係因被告可歸責事由而不能履行合約上之義務,故判決本案的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 此外,被告雖主張履行不能與其無關,但律師團隊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進行反駁,推翻被告抗辯。 因此,原告得以要求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及相關遲延損害賠償。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台灣籍委託人,在韓國旅行期間前往住宿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餐,被餐廳老闆告知「不提供單人用餐」,因為語言問題與老闆發生口角。 隨後爭執持續,餐廳老闆多次向警方報案指控其跟蹤騷擾,最終委託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警方逮捕。 委託人因當時雙方語言溝通障礙所導致的情況感到委屈,他認為首先,由於住宿地點的關係,他不得不經過該餐廳附近;其次,他是因為餐廳老闆先對他進行了侮辱性的言行,才引發了爭執。 由於頻繁的警方調查,委託人在韓國旅行中遭受了極大的不便和精神壓力,因此尋求本所以外國人案件為專業的律師協助。 適用法條 違反《跟蹤騷擾犯罪之處罰等相關法律》 協助內容 為已收到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的委託人,撰寫並提交了抗告書。 蒐集委託人的住宿地點及周邊環境等證據,撰寫並提交法律意見書,解釋委託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跟蹤騷擾的意圖,而僅是源於單純的誤會。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綜合判斷本案後,決定對委託人處以緩起訴(기소유예)的處分。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