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進入韓國市場:子公司、分公司與聯絡事務所如何選擇?
法務法人 時雨
文/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先確認:是否要在韓國直接營業?
若預計在韓國簽約、銷售或提供有償服務,應先評估子公司或分公司。若現階段僅從事聯絡、市場調查等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可評估聯絡事務所(연락사무소)。名稱不是唯一標準,應按實際工作內容判斷。
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的差異
子公司:以韓國法人經營
子公司是依韓國法律成立的獨立法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是常見選項,應按股東安排、治理及融資需求選擇。一般股權型外國人投資,原則上須由每一外國投資人投資至少一億韓元,並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持股未達百分之十但派遣或選任經營參與型高階人員的情形,另有法定認定規則。
一億韓元不是所有韓國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額;未符合外國人投資要件,也不當然不能設立公司,應另核對外匯及證券取得申報。投資優惠須逐項審查適用條件。
分公司:由境外總公司在韓國營業
分公司不是另一個獨立法人,在允許的範圍內經營總公司的業務。設立申報、登記、稅務及業別許可應分別確認;總公司可能直接承擔分公司的法律責任。
聯絡事務所:業務範圍比一般營業據點窄
聯絡事務所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市場調查與業務聯繫,仍須限於準備性或輔助性範圍;不能僅以「售後服務」或「研發」名稱判定所有活動都可進行。未營業不等於沒有任何稅務或申報義務,僱用員工及支付薪資時,仍須核對扣繳等要求。
| 區別 | 法人公司 (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
| 公司性質 | 獨立法人 (會計及結算上具有獨立性) | 與本國總公司具有同一法律人格 | 與本國總公司具有同一法律人格 |
| 登記資本額要求 | 依公司形式決定;外資認定另須符合金額與股權要件 | 無登記資金額要求 | 無登記資金額要求 |
| 主要適用法規 | 《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 《韓國商法》 | 《韓國外匯交易法》 | 《韓國外匯交易法》 |
| 納稅義務 | 依韓國法人課稅規則及適用租稅協定確認 | 僅限於韓國境內的源泉所得 | 不得營利;仍須核對薪資扣繳等義務 |
| 是否需要 設立登記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設立公司時應注意事項
擴大營業前,先處理組織與合約銜接
聯絡事務所日後改採分公司或子公司經營,需要依新安排辦理相關申報、登記及許可,並處理原有租約、人員、資金與合約的銜接,不宜理解為名稱變更後即可自動營業。請先整理預定交易模式、股東、投資額、在韓活動及僱用計畫,再評估適合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