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在韓設立公司的形態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外資企業或外國人在韓國設立公司時,有三種方式可以選擇:
①設立韓國子公司(或取得韓國公司股份或股票)
②設立韓國分公司
③設立韓國代表處(即辦事處)。選擇不同的設立公司模式時,投資人應該充分考慮到公司的營業狀態、未來發展計畫、是否需進行盈利事業活動等因素後,再謹慎地選擇公司的設立類型。
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的差異
法人公司(子公司)
在韓國設立的法人公司(子公司)是要設立與其在本國的公司完全不同的獨立法人,與韓國一般公司一樣受韓國商法的規範。外國人(外國個人或外國公司)投資1億韓元以上以及占法人公司(子公司)有表決權的股權總數(或出資總額)的10%以上時,應適用《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進行外資投資申告程序,並適用政府提供外國人投資的政策優惠。根據韓國商法,法人公司的形態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公司及合名公司。其中外資投資時最常見的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
分公司(Branch Office)
分公司並非獨立的法人,而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此種形式仍需要在法院進行分公司設立登記,始得在韓國進行營利事業活動。由於分公司並非獨立的法人,所以無需登記資本,但為進行相關營業活動,分公司應須從境外本國總公司處收到營業相關資金或經費匯款。
辦事處(Liaison Office)
辦事處與分公司相同均屬於非獨立的法人,而屬於本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其與分公司差異在於分公司尚能進行營利事業活動,辦事處作為聯絡事務所,則不得從事相關營利事業活動,而僅能執行業務聯繫、市場調查、研究開發、資料收集、售後服務、廣告等非盈利的單純活動,而不允許進行為總公司進行銷售或保管庫存產品等業務。由於辦事處並非獨立法人,所以也無須登記資本額,只要其能從總公司收到事業活動經費匯款即可。在韓國,通常將「分公司」及「辦事處」合稱為「分社」(지사),但兩者於性質上仍有差異,不可不辨。
區別 | 法人公司 (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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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質 | 獨立法人 (會計及結算上具有獨立性) | 與本國總公司具有同一法律人格 | 與本國總公司具有同一法律人格 |
登記資本額要求 | 登記資金額達1億韓元以上時應適用《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 | 無登記資金額要求 | 無登記資金額要求 |
主要適用法規 | 《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 《韓國商法》 | 《韓國外匯交易法》 | 《韓國外匯交易法》 |
納稅義務 | 來自於韓國境內外的所有收入 | 僅限於韓國境內的源泉所得 | 無 無法進行營利活動 |
是否需要 設立登記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設立公司時應注意事項
外國公司在進軍韓國市場之前,應慎重考慮營業狀態、發展計畫、是否進行營利活動等等,確定最適合的公司形態。
如果外國公司在進軍韓國市場時,基於市場不確定性,首先可以先設立辦事處(Liaison Office)觀察市場動向,待市場分析完成後,將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或法人公司(子公司)的形式,正式開始進行營利事業活動。如果外國公司在韓國市場初始即需要進行營利事業活動,初期亦可先以分公司的(Branch Office)形式進行營運,待在韓國事業穩定或擴大經營規模擴大時,再轉換為法人子公司的形式。
需特別注意的是,分公司或辦事處本身並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而與本國總公司具有同一法律人格。因此,如果發生權利及義務糾紛時,其法律責任應由本國總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