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收購95%股份進入娛樂行業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外國人投資韓國並開展業務的方式有很多。如果外國投資者是法人(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在韓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聯絡處。

此外,還可以與其他投資者一起作為股東在韓國成立新公司。另一種常見的方式是收購已成立的韓國公司的部分股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只收購部分股份,不必完全收購100%,與韓國現有股東共同運營公司並開展業務。

收購95%股份的案例


今天,我們將介紹一個中國投資者通過收購韓國公司95%股份進行投資的案例。該案例涉及對韓國娛樂行業的投資,隨著韓流影響力的擴大,中國投資者希望通過收購韓國的娛樂經紀公司來擴展相關業務。

中國投資者的投資背景與過程


隨著韓流風潮從亞洲擴張至全球,外國投資者的興趣也不斷增加。

中國投資者收購的這家韓國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藝人(包括歌手和演員)的挖掘與培養、廣播、演出以及影視內容的製作、發行和銷售的娛樂經紀公司。隨著韓流風潮的全球擴張,中國投資者希望深入參與韓國的娛樂產業。

盡職調查及股份收購協議、股東協議的簽署


首先,中國投資者對目標收購的韓國公司進行了基本的盡職調查。通過盡職調查,審查公司的潛在風險和或有負債,並決定從現有股東手中收購95%的股份。在簽署股份收購協議之後,還與現有股東簽訂股東協議。


由於現有股東長期經營該公司,積累了豐富的韓國娛樂經紀公司管理經驗,因此決定繼續任命現有股東作為代表理事(CEO),負責公司的管理。此外,還簽訂其他協議,如果達到一定的業績目標,將給予激勵獎金。

追加投資與法律顧問支持


收購後,由於公司資金不足,中國投資者在完成股權收購後注入額外的資金進行增資。透過這筆資金,確保公司的穩定經營和發展。此外,在收購之後,中國投資者還提供了正式營運公司所需的各種法律顧問服務。例如,協助為從中國派往韓國接受培訓的練習生辦理簽證,並與該練習生簽訂相關契約等。

外國投資者為公司正式運營提供法律顧問


在這些全方位的支持下,中國投資者成功進入了韓國的娛樂行業。特別是透過與韓國現有股東的合作,成功地實現公司穩定經營,並借助韓流的全球人氣,不僅在中國市場,也在其他海外市場推動了業務的擴展。


對韓國的外國投資可以透過多種形式進行,每種形式所需的法律和管理程序也各不相同。法務法人時雨(Siwoo)國際投資/交易團隊致力於在這些複雜的過程中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專業諮詢,幫助他們成功進入韓國市場。



法務法人時雨(Siwoo)國際投資及交易團隊 

柳承昊 韓國律師 (ryu@siwoo-law.com)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是涉及委託人(中國公司)為舉辦著名偶像歌手的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與韓國公司(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後,被告因未履行合約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被告在簽約後未能依約提出具體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導致原告遭受已給付訂金之損失及活動完全無法進行的損失。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以數個給付中依選擇定其給付之一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協助內容 在不同國家(例如本案中國與韓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若發生關於協辦合約的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會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執行等更複雜的先決問題,並且在證據資料的確保等舉證活動上要求更高的難度。 在本案中,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 其中本案法律重要爭點包括:「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合約書」上的債務是否屬於選擇之債,可否以履行其他債務來替代;合約是否確實陷入履行不能的狀態;以及該履行不能是否歸責於被告。 承辦律師透過韓國法上關於選擇之債的法理,成功證明該債務的內容不具備可替代的性質。 此外,律師團隊詳細審閱當事人以中文和英文撰寫的合約條款、合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目前合約是否具備客觀可履行性等要素後,積極主張該合約是因被告的可歸責事由最終導致契約上給付不能,而需。 案件結果 在承辦律師積極努力下,法院全盤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認定合約目的達成係因被告可歸責事由而不能履行合約上之義務,故判決本案的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 此外,被告雖主張履行不能與其無關,但律師團隊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進行反駁,推翻被告抗辯。 因此,原告得以要求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及相關遲延損害賠償。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台灣籍委託人,在韓國旅行期間前往住宿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餐,被餐廳老闆告知「不提供單人用餐」,因為語言問題與老闆發生口角。 隨後爭執持續,餐廳老闆多次向警方報案指控其跟蹤騷擾,最終委託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警方逮捕。 委託人因當時雙方語言溝通障礙所導致的情況感到委屈,他認為首先,由於住宿地點的關係,他不得不經過該餐廳附近;其次,他是因為餐廳老闆先對他進行了侮辱性的言行,才引發了爭執。 由於頻繁的警方調查,委託人在韓國旅行中遭受了極大的不便和精神壓力,因此尋求本所以外國人案件為專業的律師協助。 適用法條 違反《跟蹤騷擾犯罪之處罰等相關法律》 協助內容 為已收到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的委託人,撰寫並提交了抗告書。 蒐集委託人的住宿地點及周邊環境等證據,撰寫並提交法律意見書,解釋委託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跟蹤騷擾的意圖,而僅是源於單純的誤會。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綜合判斷本案後,決定對委託人處以緩起訴(기소유예)的處分。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