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在股權收購過程中因法律盡職調查中發現的事項而中止收購案例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外國人投資韓國並開展業務的方式有很多。外國投資者可以在韓國直接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聯絡處,也可以與其他投資者一起作為股東在韓國設立新公司。此外,也可以收購已成立公司的一部分股權,與韓國現有股東共同經營公司和開展業務。


然而,並非所有的收購過程都能順利進行。

在某些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會在股權收購過程中途放棄收購。本文將透過一個外國投資者中止股權收購的案例,分析其原因和背景。

法律盡職調查中發現了意料之外的風險


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了意料之外的嚴重風險,可能會導致收購的中止。例如,當被投資企業卷入訴訟,或者被發現違反政府法規時,這些風險將對企業的未來價值產生巨大負面影響,投資者因此不得不重新考慮收購。


在某個實際案例中,外國投資者在進行韓國某製造企業的股權收購時,發現該企業曾違反環境相關法規,並且存在大量勞動糾紛和潛在訴訟。這些違規事項和其他風險預示未來即使成功收購仍可能面臨相當的金錢損失和法律糾紛,因此投資者決定中止收購。

此外,這些風險不僅僅帶來財務上的損失,還可能嚴重損害企業的形象和市場中的信任度。最終,由於這些負面因素的共同作用,投資者認為與其冒險繼續收購,不如及時止損,作出了更為明智的選擇。

管理層的透明性問題


當企業管理層失去信任時,收購也可能中止。


例如,企業未能準確提供主要資訊,或管理層故意隱瞞某些資訊。這些問題會導致收購投資者對企業內部文化和透明度產生擔憂,使得投資者難以繼續與該企業進行交易。


在過去,有一位外國投資者計劃收購某韓國企業60%的股權,但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管理層隱瞞銷售額和成本結構等部分資訊,並且對未來的增長潛力和利潤過於樂觀、甚至誇大地向投資者提供資訊。這些問題嚴重影響投資者對交易的信任基礎,最終投資者決定中止收購過程。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判斷企業缺乏透明性,特別是對未來增長潛力的過度樂觀預期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因此,這些信任問題不僅僅是資訊隱瞞的問題,還提出了企業可持續性的根本性疑問,最終使投資者無法再承擔進一步的風險。

因監管變化導致風險增加


外國投資者中止股權收購的另一個原因是監管環境的突然變化。特別是,當政府對特定行業的監管力度加強時,收購後開展經營活動可能會變得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對收購後的盈利能力或業務可行性產生疑問,可能會做出中止交易的決定。


監管變化對外國投資者來說尤其是不可預測的風險。例如,當對特定行業的外國所有權份額設立新的限制,或要求額外的認證程序時,這對投資者的既定收購戰略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舉個例子,有位外國投資者計劃收購韓國某IT初創企業的股權,但在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針對該行業的法規尚不完善,未來可能會加強監管。模糊的法律規定使得該行業能否實際執行存在疑問,即使能夠運營,也不清楚何時會面臨政府的進一步監管。


這可能對企業的經營構成巨大的負擔。因此,投資者決定放棄收購。此類監管變化不僅會影響企業運營,也會影響收益結構,尤其對外國投資者來說,可能會導致意外的額外成本和時間延誤。


“外國投資者在收購韓國企業股份時,法律盡職調查不是選擇,而是必須的。通過法律盡職調查,可以識別潛在風險,奠定企業價值評估的基礎,並設計合理的交易結構和契約條款。同時,還可以了解韓國的特殊監管環境,檢查勞動、知識產權等主要問題,從而為成功的投資和收購後的整合奠定基礎。因此,外國投資者必須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進行徹底的法律盡職調查。”

結論


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收購過程複雜且受多種因素影響。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風險、管理層的透明性問題、監管變化以及市場狀況變化等原因,都可能導致收購的中止。這些案例表明,外國投資者在決定收購股權之前,必須進行徹底的法律盡職調查並做出慎重判斷。


在收購過程中做出中止決定,有時是減少損失並尋找更好投資機會的重要選擇。外國投資者應當謹慎行事,全面考慮法律、財務、市場等各個要素,最終做出決策。這樣嚴謹的態度將有助於減少收購後的意外風險,帶來長期的穩定收益。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是涉及委託人(中國公司)為舉辦著名偶像歌手的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與韓國公司(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後,被告因未履行合約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被告在簽約後未能依約提出具體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導致原告遭受已給付訂金之損失及活動完全無法進行的損失。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以數個給付中依選擇定其給付之一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協助內容 在不同國家(例如本案中國與韓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若發生關於協辦合約的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會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執行等更複雜的先決問題,並且在證據資料的確保等舉證活動上要求更高的難度。 在本案中,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 其中本案法律重要爭點包括:「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合約書」上的債務是否屬於選擇之債,可否以履行其他債務來替代;合約是否確實陷入履行不能的狀態;以及該履行不能是否歸責於被告。 承辦律師透過韓國法上關於選擇之債的法理,成功證明該債務的內容不具備可替代的性質。 此外,律師團隊詳細審閱當事人以中文和英文撰寫的合約條款、合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目前合約是否具備客觀可履行性等要素後,積極主張該合約是因被告的可歸責事由最終導致契約上給付不能,而需。 案件結果 在承辦律師積極努力下,法院全盤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認定合約目的達成係因被告可歸責事由而不能履行合約上之義務,故判決本案的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 此外,被告雖主張履行不能與其無關,但律師團隊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進行反駁,推翻被告抗辯。 因此,原告得以要求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及相關遲延損害賠償。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台灣籍委託人,在韓國旅行期間前往住宿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餐,被餐廳老闆告知「不提供單人用餐」,因為語言問題與老闆發生口角。 隨後爭執持續,餐廳老闆多次向警方報案指控其跟蹤騷擾,最終委託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警方逮捕。 委託人因當時雙方語言溝通障礙所導致的情況感到委屈,他認為首先,由於住宿地點的關係,他不得不經過該餐廳附近;其次,他是因為餐廳老闆先對他進行了侮辱性的言行,才引發了爭執。 由於頻繁的警方調查,委託人在韓國旅行中遭受了極大的不便和精神壓力,因此尋求本所以外國人案件為專業的律師協助。 適用法條 違反《跟蹤騷擾犯罪之處罰等相關法律》 協助內容 為已收到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的委託人,撰寫並提交了抗告書。 蒐集委託人的住宿地點及周邊環境等證據,撰寫並提交法律意見書,解釋委託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跟蹤騷擾的意圖,而僅是源於單純的誤會。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綜合判斷本案後,決定對委託人處以緩起訴(기소유예)的處分。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