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公司撤資程序指南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在韓國成立的公司撤資過程涉及多層次、複雜的法律和財務考量。計劃撤離韓國市場的外國投資者必須考慮各種選項,每種方法都有其獨特的優勢和劣勢。本文深入探討了三種主要的撤資策略—股權轉讓、清算和破產。這些撤資策略各自包含不同的法律要求、財務負擔和社會影響,需要全面的評估。

1. 股權轉讓方式


股權轉讓是公司進行撤資的最有效且最快捷的方法之一,即將公司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同時保持公司作為法律實體的存在。股權轉讓的主要優點是簡化程序並降低成本,因為不需要額外處置資產或人員。對於希望在相同行業擴展的新投資者或企業,股權轉讓提供了有吸引力的機會,這種特性使企業能夠在保證業務連續性的同時快速撤離。

然而,這種方法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必須找到潛在的買家。如果公司擁有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或有價值的資產(如生產設施、房地產),則可能更容易找到買家,但如果缺乏這些特點,股權轉讓可能不是現實的選擇。如果企業處於下滑期或面臨嚴重虧損,說服潛在買家可能會很困難,出售價格也可能大大低於預期。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戰略談判和使用保密協議(NDA)進行詳細盡職調查是確保找到合適買家的關鍵。

股權轉讓還可能涉及關於員工繼任的談判。如果買家同意保留所有現有員工,從就業連續性角度來看,這筆交易會受到積極的評價;但如果買家要求裁員或進行重組,則可能引發衝突。因此,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必須仔細審查和準備與僱用問題相關的法律風險。

2. 清算方式


清算是處置所有資產、清償債務並最終解散公司的過程。清算包括停止所有商業活動,處置剩餘資產以分配給債權人,從而消除公司的法律地位。清算通常在公司缺乏可持續性且繼續經營不再具有經濟可行性時進行。


在清算過程中,母公司通常會注入額外資金以清償債務,從而避免與破產相關的負面印象。這種方式有助於維持公司的聲譽,並對其他市場的未來投資活動產生積極影響。然而,這種額外的資金注入會帶來財務負擔,資產處置過程也可能涉及各種實際問題。例如,資產的公允評估和處置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稅收問題,資產銷售所需的時間可能會超出清算計劃的預期,這些都構成了風險。


組建一個合適的清算團隊對於成功清算至關重要。清算團隊應由公司內外部的專家組成,尤其是稅務專家和法律專家。這些專家的作用是確保資產出售和與債權人的談判等所有程序符合法律標準。此外,必須提前對潛在風險進行系統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應對計劃,以確保清算的順利進行。在清算過程中,特別要關注與租賃契約、僱傭契約和其他商業契約終止相關的違約金問題,並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3. 破產方式


破產是在公司無法以現有資產清償所有債務時的選擇。在破產過程中,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管理公司的資產,這些資產將被出售並分配給債權人。通過司法干預,這一過程最大程度地減少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衝突,並確保了公平分配。破產被認為是公司在沒有經濟復甦前景的情況下終止公司責任的最後手段。


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管理資產處置和債務清償,確保債權人受到法律保護。然而,破產通常導致資產以折扣價出售,並可能對公司形象產生負面影響。在業務夥伴和現有客戶之間失去信任也可能發生,影響在其他國家的業務經營。因此,破產應被視為最後的手段,清算或股權轉讓應作為優先選擇的替代方案。


儘管如此,根據韓國法律體系的有限責任原則,股東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額外責任,這使得破產在無法實現恢復的情況下成為現實且有效的選擇。此外,透過破產程序,從債權人保護的角度來看,債權人也能夠按照司法程序得到資產的分配,從而保證一定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在進行破產程序時,適當的法律諮詢對於實現資產的最大價值並盡量減少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選擇撤資方式的標準


在韓國撤離公司時,選擇最優方式取決於公司的獨特財務和法律情況。應綜合考慮業務前景、資產和負債狀況、市場需求、雇傭問題和法律問題等因素。如果能夠找到買家,股權轉讓通常是最快捷、最有效的選擇。股權轉讓特別適合在保持現有資產和員工連續性為優先的情況下進行。


如果找不到買家,可以考慮清算或破產。如果公司有足夠的資產來清償負債,清算是一種較為可控的方式,可以終止公司的法律地位。而破產則具有限制法律責任、為債權人提供透明性等優點,因此,對於無財務回復前景的公司,破產是一個理想的選擇。

結論


在韓國進行公司撤資涉及許多法律和財務風險,但透過徹底的準備和審慎的戰略規劃,可以成功完成撤資。每種撤資方式都有其獨特的優缺點,選擇最合適的選項需要對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對於計劃撤資韓國的外國投資者來說,獲得專業的法律和財務諮詢並進行詳細的模擬非常重要。這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風險,確保順利撤資。


在選擇撤資戰略時,應綜合考慮每種方式的法律、財務和社會影響,並與利益相關者保持緊密溝通,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最佳的撤資戰略必須透過對公司現狀和外部環境的詳細分析謹慎確定,並輔以精細的預先計劃和專家指導。這確保了在撤資過程中盡量減少風險、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司資產、減少法律責任,從而實現順利而有效的撤離。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是涉及委託人(中國公司)為舉辦著名偶像歌手的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與韓國公司(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後,被告因未履行合約義務所引發的糾紛。 被告在簽約後未能依約提出具體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導致原告遭受已給付訂金之損失及活動完全無法進行的損失。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以數個給付中依選擇定其給付之一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協助內容 在不同國家(例如本案中國與韓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若發生關於協辦合約的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會引發管轄權、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執行等更複雜的先決問題,並且在證據資料的確保等舉證活動上要求更高的難度。 在本案中,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 其中本案法律重要爭點包括:「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合約書」上的債務是否屬於選擇之債,可否以履行其他債務來替代;合約是否確實陷入履行不能的狀態;以及該履行不能是否歸責於被告。 承辦律師透過韓國法上關於選擇之債的法理,成功證明該債務的內容不具備可替代的性質。 此外,律師團隊詳細審閱當事人以中文和英文撰寫的合約條款、合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目前合約是否具備客觀可履行性等要素後,積極主張該合約是因被告的可歸責事由最終導致契約上給付不能,而需。 案件結果 在承辦律師積極努力下,法院全盤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認定合約目的達成係因被告可歸責事由而不能履行合約上之義務,故判決本案的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 此外,被告雖主張履行不能與其無關,但律師團隊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進行反駁,推翻被告抗辯。 因此,原告得以要求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訂金及相關遲延損害賠償。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2025 Oct 29
案件概要 本案的台灣籍委託人,在韓國旅行期間前往住宿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餐,被餐廳老闆告知「不提供單人用餐」,因為語言問題與老闆發生口角。 隨後爭執持續,餐廳老闆多次向警方報案指控其跟蹤騷擾,最終委託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警方逮捕。 委託人因當時雙方語言溝通障礙所導致的情況感到委屈,他認為首先,由於住宿地點的關係,他不得不經過該餐廳附近;其次,他是因為餐廳老闆先對他進行了侮辱性的言行,才引發了爭執。 由於頻繁的警方調查,委託人在韓國旅行中遭受了極大的不便和精神壓力,因此尋求本所以外國人案件為專業的律師協助。 適用法條 違反《跟蹤騷擾犯罪之處罰等相關法律》 協助內容 為已收到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的委託人,撰寫並提交了抗告書。 蒐集委託人的住宿地點及周邊環境等證據,撰寫並提交法律意見書,解釋委託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跟蹤騷擾的意圖,而僅是源於單純的誤會。 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綜合判斷本案後,決定對委託人處以緩起訴(기소유예)的處分。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