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暨公司估值爭議

                                                                                                                                      法務法人 時雨 

📌案件概要


本案委託人為台灣國籍,婚姻存續期間在台灣以自身名義設立有限公司,從事韓國商品的銷售業務,並持有公司100%股份。


嗣後,雙方因婚姻破裂,在韓國提起離婚訴訟。


為此,對方(韓國籍配偶)主張公司係雙方婚姻期間共同形成之財產,要求納入夫妻財產分割範圍,並同時以「惡意遺棄」與「不當對待」為由請求慰撫金。


🏢 本案爭點:公司股份是否應納入分割?


韓國法院在處理夫妻財產分割時,原則上以「婚姻期間共同形成的財產」為分割對象。

然而,當其中一方名下存在公司股份時,往往引發以下核心爭議:


  • 公司究竟是特有財產(특유재산),還是婚姻期間共同形成的財產?
  •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價值應如何認定?
  • 另一方對公司的貢獻度,如何影響雙方財產分割比例?


本案中,上述三個問題全部成為爭點,且本案涉及韓國、台灣兩地,幣別換算與基準時點的認定亦形成額外的技術難題。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839條之2(離婚財產分割請求權)

《韓國民法》第843條(準用財產分割相關規定)


🔍協助內容


律師團隊的工作重心分為三條線同步推進:


第一線:爭取對委託人有利的財產分割比例


儘管二審法院最終判斷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協助經營公司之事實,因此將公司股份納入財產分割範圍,本所律師團隊仍積極主張並舉證委託人在婚姻期間兼顧育兒、公司經營與公司管理等多重貢獻,並指出公司設立資金來源與委託人個人財產的密切關聯性,最終法院認定財產分割比例為委託人 60%、對方 40%,確保委託人獲得優勢比例。


第二線:公司財產價值鑑定的攻防


本案最具技術難度的部分,在於如何認定一家台灣非上市公司的財產價值。


對方主張以其提出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作為公司價值鑑定的基礎資料,企圖拉高公司價值、擴大委託人應分配的金額。


針對雙方所提交各項財務報表金額之差異,在本所律師團隊與委託人的台灣會計師反覆溝通,並核實及提交台灣國稅局申報資料後,堅守以下立場:

  • 各項財務報表的科目金額,應以委託人提交資料之金額為準
  • 台幣換算採二審辯論言詞終結前之有利匯率基準,排除對方操作匯率基準的空間
  • 公司依淨資產價值法進行鑑定,由法院選任鑑定人進行公司財產價值鑑定


第三線:全額阻卻慰撫金請求


對方以「惡意遺棄」與「不當對待」為由請求慰撫金。

律師團對系統性舉證婚姻破裂之成因,呈現雙方在溝通、文化適應、育兒分工上各自的責任,成功使法院認定:


✅ 婚姻破裂責任雙方對等

✅ 對方慰撫金請求全額駁回

✅ 委託人無需負擔任何慰撫金



案件結果


法院認定公司股份應納入夫妻財產分割範圍,並依鑑定結果確定估值。財產分割比例確定為委託人 60%、對方 40%,委託人獲得優勢分割比例,且對方提出之慰撫金請求全數遭駁回。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田慧智律師、宋品諭專門委員(台灣律師)

September 9, 2026
企業在擴大營運規模、引進策略夥伴或籌措重大投資資金時,往往需要透過增資方式充實資本。外資企業赴韓投資,或已在韓國設立法人的台灣業者,不時面臨在韓國辦理增資的實務需求。 本文將就韓國有償增資的方式與程序,提供完整的說明與分析,協助外國企業在規劃韓國子公司或投資架構時,事先掌握相關法律要點。 一、什麼是有償增資? 韓國的增資方式可分為有償增資與無償增資兩類。 有償增資,是指企業為籌措資金,向投資人發行新股並收取對價的增資行為。相較於無償增資係以公積轉增資,有償增資直接引入外部資金,是企業擴充資本最常見且最實質的方式。 二、有償增資的三種方式 依據《韓國商業法》,有償增資依發行對象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公募方式 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公開募集,賦予一般大眾參與認購的機會。此方式適用於上市公司或有意廣泛引資的企業,程序較為繁瑣,並受韓國金融監管規範。 (二)第三者配股增資 以現有股東以外的特定人士為對象,直接發售新股。此種方式主要用於實現經營目的,例如引進新進技術或改善現有財務狀況等。 (三)股東配股增資 以現有股東為對象,按其持股比例分配新股認購權。此方式可維持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受稀釋,適合不欲引入外部股東的企業。此種方式為最常見的進行方式。 三、新股發行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董事會決議 依韓國《商法》第416條,公司設立後如需發行新股,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決定,且董事會不得將此決定委託予代表董事。若公司章程特別約定需由股東大會決議,則應依章程辦理。 董事會決議應明確載明以下事項: 新股的種類及數量 新股的發行價格及繳款日期 新股的認購方式 以實物出資者的相關資訊(出資人姓名、標的財產種類、數量、估價及換算股數)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轉讓相關事項 是否發行新股認購權憑證及申請期間 第二步:公告認購基準日 (신주배정기준일 공고) 在章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享有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公司應設定一特定認購基準日,在該日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方享有認購新股的資格。此外,公司必須在認購基準日2週前完成公告。 第三步:向新股認購權人發出催告通知 (실권예고부 청약 최고) 公司應在認購期限到來前2週前,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有新股認購資格的股東,提醒其若逾期未認購,將喪失該等優先認購權利。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特別是對於股東人數較少,且所有股東都積極參與公司重要決策的小型公司,如果能獲得所有股東的書面同意,縮短此催告期限,以加快增資進程、提升交易效率。 第四步:股東募集與認購 依韓國《商法》之「股權認購書主義」,公司理事應填製股權認購書,載明新股種類、發行價額、繳款日期及認購方式,供認購人簽署確認。 第五步:股份分配 第三者配股或股東配股增資:理事依法對擁有認購權的對象進行分配,無自由裁量空間。 公募方式:理事對公開認購的部分擁有裁量分配權。 第六步:股款繳納 認購人有義務在指定繳款期限內全額繳納認購股款,不得分期。 若認購人逾期未繳款,將自動喪失新股認購人資格,無需另行辦理失權程序,相關效果隨繳款期間屆滿而當然發生。對於因此產生的失權股份,公司可另行公開募集新認購人,或保留為未發行股份,擇期再行發行。 第七步:變更登記 有償增資完成後,由於公司已發行股票總數及資本總額均發生變更,公司應自變更之日起2週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台灣企業應特別注意的實務重點 外資申報要求 台灣母公司對韓國子公司進行有償增資時,屬於《外匯交易法》與《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範疇。依《外匯交易法》須完成相關申報程序,建議在資金匯入前確認申報要件及時程。 縮短催告期限的股東同意 實務上,如欲加快增資流程,可於股東大會取得股東同意,縮短對認購權人的催告期間,此為台灣企業在韓國操作有償增資時常見的效率化手段。 第三者配股與稀釋風險 以第三者配股方式增資時,現有股東持股比例將受到稀釋。若以明顯低於市價的條件向第三者發行新股,依韓國《商法》的規定,可能引發現有股東提出異議或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律風險,應事先取得充分的法律意見。 五、為什麼需要法律專業協助? 有償增資雖有明確的法定程序,但實際操作中涉及公司章程解釋、董事會決議效力、外資申報時程協調,乃至第三者配股的公平定價問題,每個環節均與韓國法律的特殊規定密切相關。 對台灣企業而言,語言與法制差異往往是最大的障礙。法務法人時雨擁有全中文溝通的韓國律師團隊,不論是股東會決議草擬、外資申報文件準備,或是與韓方合作夥伴的協商談判,均可以中文全程陪同處理,確保每個程序環節精確落地、不因溝通落差影響交易進度。 如您正計畫在韓國辦理有償增資,或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直接聯絡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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