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電信詐騙案件-緩刑判決

                                                                                                                                      法務法人 時雨 

案件概要


本案委託人為台灣籍男性。


2026年2月初入境韓國後,受不明人士招募,加入以「投資理財」為名的詐騙集團,擔任「車手」(현금수거책)一職,負責親自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後轉交給其他組織成員。


該詐騙集團手法精密,以YouTube廣告吸引被害人加入投資社群,再偽裝成金融機構員工,引導被害人在仿冒網站上操作虛假股票交易,謊稱獲利已達18億韓元。


委託人因依組織指示,前往首爾麻浦區約定地點,假冒金融機構員工與被害人見面,並實際收取5,000萬韓元現金。


然而,早已對詐欺行為起疑並向警方報案的被害人配合警察埋伏,委託人當場遭警方逮捕,未能將款項轉交他人,犯罪因此未遂。


委託人隨即遭逮捕並羈押,在審判確定前已在看守所度過逾3個月。


協助內容


法務法人時雨受任為本案刑事辯護人,全程由可直接中文溝通的韓國律師團隊負責案件,陪同委託人經歷漫長的偵查及審判程序,並透過深入分析案件事實、蒐集並整理有利證據,針對本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合的辯護策略,積極向法院主張並提交量刑的事由及佐證資料。


案件結果


首爾西部地方法院於2026年5月宣判,認定詐欺未遂罪成立,但綜合考量上述各項量刑事由後,判決如下。


  • 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判決確定後,委託人順利返回台灣。


此外,本案被害人亦於訴訟中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命令申請,經本所律師辯護,法院審酌後認定被害人所主張之損害與本案犯罪事實之間不具直接因果關係,裁定駁回賠償申請,委託人無需依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給在韓台灣人的提醒


近年來,韓國出現大量以招募台灣人擔任「現金收取」、「跑腿」等角色為名的詐欺集團招募手法。許多人並不清楚自己參與的是刑事犯罪,一旦在韓國被逮捕,將面臨:

  • 立即遭羈押(구속)
  • 刑事起訴與審判程序(需時數月至半年以上)
  • 有罪判決與入監服刑的風險
  • 外籍人士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可能依出入境管理機關裁量,遭強制出境


在此類危機情況下,能夠以中文直接溝通、熟悉韓國刑事程序的辯護律師,對於保障委託人權益至關重要。


法務法人時雨長期承辦涉外刑事案件,憑藉豐富的實務經驗,迄今已成功協助多起外籍當事人爭取緩刑判決,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風險。我們堅持提供合理、透明的委任費用,致力成為台灣人在韓國最值得信賴的法律後盾。


負責律師

柳承昊律師、裴真庸律師、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September 9, 2026
企業在擴大營運規模、引進策略夥伴或籌措重大投資資金時,往往需要透過增資方式充實資本。外資企業赴韓投資,或已在韓國設立法人的台灣業者,不時面臨在韓國辦理增資的實務需求。 本文將就韓國有償增資的方式與程序,提供完整的說明與分析,協助外國企業在規劃韓國子公司或投資架構時,事先掌握相關法律要點。 一、什麼是有償增資? 韓國的增資方式可分為有償增資與無償增資兩類。 有償增資,是指企業為籌措資金,向投資人發行新股並收取對價的增資行為。相較於無償增資係以公積轉增資,有償增資直接引入外部資金,是企業擴充資本最常見且最實質的方式。 二、有償增資的三種方式 依據《韓國商業法》,有償增資依發行對象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公募方式 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公開募集,賦予一般大眾參與認購的機會。此方式適用於上市公司或有意廣泛引資的企業,程序較為繁瑣,並受韓國金融監管規範。 (二)第三者配股增資 以現有股東以外的特定人士為對象,直接發售新股。此種方式主要用於實現經營目的,例如引進新進技術或改善現有財務狀況等。 (三)股東配股增資 以現有股東為對象,按其持股比例分配新股認購權。此方式可維持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受稀釋,適合不欲引入外部股東的企業。此種方式為最常見的進行方式。 三、新股發行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董事會決議 依韓國《商法》第416條,公司設立後如需發行新股,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決定,且董事會不得將此決定委託予代表董事。若公司章程特別約定需由股東大會決議,則應依章程辦理。 董事會決議應明確載明以下事項: 新股的種類及數量 新股的發行價格及繳款日期 新股的認購方式 以實物出資者的相關資訊(出資人姓名、標的財產種類、數量、估價及換算股數)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轉讓相關事項 是否發行新股認購權憑證及申請期間 第二步:公告認購基準日 (신주배정기준일 공고) 在章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享有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公司應設定一特定認購基準日,在該日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方享有認購新股的資格。此外,公司必須在認購基準日2週前完成公告。 第三步:向新股認購權人發出催告通知 (실권예고부 청약 최고) 公司應在認購期限到來前2週前,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有新股認購資格的股東,提醒其若逾期未認購,將喪失該等優先認購權利。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特別是對於股東人數較少,且所有股東都積極參與公司重要決策的小型公司,如果能獲得所有股東的書面同意,縮短此催告期限,以加快增資進程、提升交易效率。 第四步:股東募集與認購 依韓國《商法》之「股權認購書主義」,公司理事應填製股權認購書,載明新股種類、發行價額、繳款日期及認購方式,供認購人簽署確認。 第五步:股份分配 第三者配股或股東配股增資:理事依法對擁有認購權的對象進行分配,無自由裁量空間。 公募方式:理事對公開認購的部分擁有裁量分配權。 第六步:股款繳納 認購人有義務在指定繳款期限內全額繳納認購股款,不得分期。 若認購人逾期未繳款,將自動喪失新股認購人資格,無需另行辦理失權程序,相關效果隨繳款期間屆滿而當然發生。對於因此產生的失權股份,公司可另行公開募集新認購人,或保留為未發行股份,擇期再行發行。 第七步:變更登記 有償增資完成後,由於公司已發行股票總數及資本總額均發生變更,公司應自變更之日起2週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台灣企業應特別注意的實務重點 外資申報要求 台灣母公司對韓國子公司進行有償增資時,屬於《外匯交易法》與《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範疇。依《外匯交易法》須完成相關申報程序,建議在資金匯入前確認申報要件及時程。 縮短催告期限的股東同意 實務上,如欲加快增資流程,可於股東大會取得股東同意,縮短對認購權人的催告期間,此為台灣企業在韓國操作有償增資時常見的效率化手段。 第三者配股與稀釋風險 以第三者配股方式增資時,現有股東持股比例將受到稀釋。若以明顯低於市價的條件向第三者發行新股,依韓國《商法》的規定,可能引發現有股東提出異議或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律風險,應事先取得充分的法律意見。 五、為什麼需要法律專業協助? 有償增資雖有明確的法定程序,但實際操作中涉及公司章程解釋、董事會決議效力、外資申報時程協調,乃至第三者配股的公平定價問題,每個環節均與韓國法律的特殊規定密切相關。 對台灣企業而言,語言與法制差異往往是最大的障礙。法務法人時雨擁有全中文溝通的韓國律師團隊,不論是股東會決議草擬、外資申報文件準備,或是與韓方合作夥伴的協商談判,均可以中文全程陪同處理,確保每個程序環節精確落地、不因溝通落差影響交易進度。 如您正計畫在韓國辦理有償增資,或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直接聯絡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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