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外交部於2026年提醒民眾,勿利用免簽入境韓國等地從事詐騙車手等非法活動。遇到代收、轉交或匯出款項的工作,應查明公司的實際營運、款項來源與具體工作指示。
刑事與海外求職 · 資料基準日 2026-11-05
可以免簽入境,不代表可以工作
外交部2月3日發布警示,提及民眾免簽入境韓國等地後涉及詐騙車手的情形;2月24日記者會相關報導,也再次談到赴韓從事電信詐騙、車手等非法活動。這是根據實際情形發出的警示,並非宣布新的刑罰。
接受工作前,應自行核對公司的名稱、地址、聯絡人,並確認居留資格是否允許從事該項工作。免簽入境不等於取得工作許可;對方傳來的營業登記照片,或一句「合法、沒問題」,也不足以取代查證。
「我只負責送錢」,不能單獨決定刑事責任
依韓國刑法,判斷故意時須確認當事人是否認識犯罪事實;故意幫助他人犯罪,也可能涉及幫助犯責任。沒有親自打詐騙電話,不代表必然免責;但收過現金,也不等於自動認定具有犯罪故意。
韓國大法院在2025年6月26日的2024도15240判決中指出,應綜合招募過程、聯絡內容與方式、收款及匯款程序、使用的文件、報酬與個人經歷等情況判斷。不了解整個犯罪組織,並不足以排除責任;重點在於是否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被用於犯罪,以及何時得知哪些事情。
有合約,仍須核對實際工作內容
未經面試或確認公司,就被要求向陌生人收取大額現金、假冒金融機構職員,或使用他人的身分資料分批匯款,都應特別警覺。即使有正式合約,也須對照實際指示與公司業務是否相符。
若已做過這類工作,請保留徵才廣告、完整原始對話、合約、對方提供的文件、交通與收付款紀錄、所得報酬。把原先說明與後來改變的指示按日期整理,有助釐清當時知道的事情。不要刪除或修改紀錄,也應把親身經歷與猜測分開。
收到調查通知,先確認通譯與律師協助
若再收到收款或轉帳指示,先停止工作並查明情況。已保管的款項不要自行花用或轉交他人,應向警方或律師確認款項與資料的處理方式。接到調查聯絡時,須核實承辦機關與案件資訊後應對,不宜置之不理。
依韓國《警察搜查規則》,調查外國人時應以其理解的語言提供通譯。犯罪嫌疑人也可申請律師參與訊問,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通譯不清楚或筆錄與原意不符時,應即時要求說明、更正。其他案件的無罪或緩刑結果,不能直接套用到自己的案件。
資料來源
- 台灣外交部|謹慎使用免簽入境待遇,避免捲入海外非法行為 · 2026-02-03
- 中央社/經濟日報|外交部籲民眾勿赴海外行詐 · 2026-02-24
- 형법 제13조|고의 · 2026-10-02 시행본
- 형법 제32조|종범 · 2026-10-02 시행본
- 대법원 2025. 6. 26. 선고 2024도15240 판결|수거책의 고의 판단 · 2025-06-26
- 경찰수사규칙 제91조|외국인에 대한 조사 · 2026-10-02 시행본
- 형사소송법 제243조의2|변호인의 참여 · 2026-10-02 시행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