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自2026年8月28日起加強演出票券的不正購買、販售管制。赴韓看演唱會,委託代購或受讓票券時,除了交易是否合法,也要核對訂票姓名、入場與退款條件。
演出與消費權益 · 資料基準日 2026-11-05
沒有使用搶票程式,也可能違法
台灣TVBS於10月15日報導韓國職棒黃牛票查緝及新規。演唱會等演出票券則適用《公演法》;8月28日施行的修法,也可能管制未使用自動搶票程式的交易。委託代購或轉讓演出票券時,購票方式與轉售條件都會影響合法性。
依第4條之2,為轉售而繞過或妨礙原售票方訂定的公平購票程序,向原售票方購票,屬禁止的不正購買,例如以技術方式繞過系統安全措施。並非所有代購都被禁止;判斷重點仍是實際購票方式,不能僅憑「代購」名稱認定合法。
個人轉讓與營業性加價販售,應分開判斷
不正販售,是指未經售票方或受託售票者同意,經常性或以營業方式,將票券以超過自己購入價格的金額出售,或居間介紹這類交易。因此,售票方是否同意、交易是否反覆或具有營業性、購入與轉售價格,都需要查明。
臨時無法赴約而轉讓一次,不能僅憑這點就認定違法;使用個人帳號,或把加價稱為「代購費」,也不當然排除違法。即使不構成法定的不正販售,仍須另外確認售票平台是否准許轉讓、變更姓名。
最高50倍,以銷售金額為準
依《公演法》第4條之4,不正販售者可能被處以銷售金額50倍以下的行政制裁金(韓國法上的「과징금」)。這不是一律罰50倍,仍須考量違規情節、期間、次數及獲利;計算基礎也不是票面價格或單純的加價差額。
第41條另規定,違反不正購買、販售禁令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事罰金與前述行政制裁不同。「最高50倍」也不是買家可以直接取得的賠償或退款額。
付款前,先問清楚入場與退款條件
委託代購前,先核對業者與官方售票方的關係、取得票券的方式、訂票姓名與入場者是否必須一致,以及無法入場時由誰退款。外國人所需證件與現場取票條件,須依各場演出的規定確認;訂票截圖本身不保證可以轉讓或入場。
請保存販售頁面網址與截圖、對方資料、對話、匯款紀錄及退款條件。未收到票或遭拒絕入場時,可先向售票方查證,再區分契約退款爭議與詐騙疑慮。涉嫌黃牛交易,也可查詢官方黃牛票檢舉中心的受理方式。
資料來源
- 법제처|공연 입장권 부정거래 제재 강화 시행 안내 · 2026-08-28
- 공연법 제4조의2|부정구매·부정판매의 요건 · 2026-10-29 시행본
- 공연법 제4조의4|부정판매 과징금 · 2026-10-29 시행본
- 공연법 제41조|벌칙 · 2026-10-29 시행본
- TVBS|韓職棒票房破紀錄,黃牛查緝與新規報導 · 2026-10-15 보도·10-16 수정
- 문화포털|공연·스포츠 암표신고센터 · 2026-11-05 확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