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中國與韓國公司間有關演唱會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法務法人 時雨

案件概要
本案委託人為一家中國公司,有意在中國市場舉辦知名偶像歌手粉絲見面會及演唱會等活動,並為此與韓國業者(被告)簽訂協辦合約,委由對方負責統籌辦理。
然而被告在簽約後始終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活動計畫,怠於履行合約上的各項義務,致使活動完全無法進行,委託人不僅損失已預先支付的訂金,更蒙受活動全面停擺的重大損失,遂尋求本所協助提起訴訟。
本案爭點
- 跨國合約糾紛的先決法律問題
本案涉及中國與韓國兩地公司之間的商業糾紛,相較於一般韓國國內案件,須優先處理管轄權歸屬、爭議解決方式、準據法認定及判決執行等複雜的先決問題,每一項都攸關訴訟能否順利推進。
- 中英文合約的精確解讀
本案涉及以中文及英文撰寫的多份合約文件。如何從兩種語言的契約條款中精確還原當事人的真實合意,同時對照韓國法律的解釋框架進行分析,是本案的核心作業之一。 - 舉證難度高
跨國案件中,證據的確保與整理較一般韓國境內案件困難許多。因此,如何有效梳理並呈現合約簽訂過程、履行狀況及可歸責事由,對最終結果至關重要。
協助內容
本所律師團隊在接受委任後,即全面介入案件的分析與訴訟策略規劃。本案由韓國法院以韓國法為準據法進行審理,訴訟中涉及三項核心法律爭點,本所逐一提出主張並取得法院支持。
- 釐清債務性質——論證本案不構成「選擇之債」
被告主張其得以履行合約中其他給付事項來替代原定義務,試圖以韓國《民法》第380條「選擇之債」的法理規避責任。本所律師透過深入分析該條文的適用要件,成功論證本案協辦合約所載之債務,在性質上並不具備可相互替代的前提,被告的抗辯不能成立。 - 主張合約已陷入客觀履行不能
本所律師團隊詳細審閱合約條款的具體內容、雙方往來紀錄、合約簽訂的實際過程,以及活動能否於客觀上具備實現可能性等要素,積極主張本案協辦合約已達到客觀履行不能的狀態。 - 舉證履行不能之可歸責性
被告另行抗辯,主張活動無法進行與其無關。本所律師團隊進一步蒐集並提出額外的合約相關文件,有效推翻被告的抗辯,明確確立履行不能係因被告之可歸責事由所致。
案件結果
法院全盤接受本所提出的各項主張,認定本案協辦合約因被告可歸責之事由,已達到客觀上履行不能的狀態,並駁回被告關於免責的所有抗辯。最終判決委託人得向被告請求全額返還已支付之訂金,並一併獲得相應的遲延損害賠償。
給有意與韓國業者合作或在韓辦理活動的台灣企業
跨國合約糾紛從訴訟前的策略規劃,到庭審期間準備書狀、應對對方抗辯,每個階段都需要委託人與律師之間頻繁確認細節、迅速交換意見。溝通過程如不通暢,訊息及證據提交在轉述之間往往失真,不僅耗費時間,更可能在關鍵時刻影響訴訟判斷。
法務法人時雨擁有全中文服務團隊,委託人可直接以中文與負責律師溝通,無需透過中間翻譯。在訴訟節奏緊湊的跨國案件中,這往往是能否即時掌握案情、做出正確決策的關鍵差異。
本所長期承辦涉及韓國跨境的商業糾紛及訴訟案件,提供從合約審閱、風險評估到訴訟全程的一站式韓國法律支援,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案件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白嵋晶律師、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諮詢請聯繫:ryu@siwoo-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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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性案例介紹,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如需針對特定情況的專業諮詢,歡迎直接與本所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