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地區住宅合作社合約中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之訴

                                                                                                                                      法務法人 時雨

案件概要


本案的委託人加入地區住房合作社(지역주택조합)的合約,以獲取新建公寓的分讓權,並繳納訂金。

然而,相關合約內容數年未能履行,因此委託人要求返還訂金。


儘管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明確表達解除合約的意願,但長期未取得退還訂金,因此正在考慮是否能透過解除或撤銷合約的方式取回訂金。


🏠 地區住宅合作社 (지역주택조합) 概念與目的


韓國地域住宅合作社是指特定地區內符合資格的居民(通常是無房戶或持有專用面積85平方米小型住房者)為了共同購買土地、建設房屋(通常是公寓)並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組合員而組成的合作組織。


  • 目標: 為無房者提供一個以低於市場價(省略開發商利潤)購置新房的途徑。
  • 特性: 組合員(購房者)即是項目的開發主體(시행 주체),而非單純的購房者。


適用法條


《民法》第275條、第276條(關於共同總有的管理與處分規定)


協助內容


雖然委託人已向合作社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然而如主張透過「解除合約」退還訂金,相較透過「撤銷合約」主張退還訂金,後者可使委託人獲取較高的遲延利息。


因此,律師團隊額外仔細審閱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是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

最終透過判例及合作社規約,成功證明:

  1. 在加入合作社的過程中,約定的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決議(총회 결의)通過。
  2. 該退款保證約定因此無效。
  3. 該無效性構成了撤銷合約的理由。

此外,律師團隊也提出備位聲明主張合約解除,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


案件結果


法院據此認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通過的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承認此為撤銷合約的事由。

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可被告(合作社)未支付約 1.5 億韓元訂金的責任,判決決定被告必須全額返還訂金本金及利息。

最終,原告成功請求返還訂金。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 (Baek Mi-j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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