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韓國地域住宅組合退款爭議:契約撤銷與款項返還

                                                                                                                                      法務法人 時雨 

文/柳承昊(류승호)韓國律師
內容修訂:2026 年 10 月 1 日

案件概要

委託人為取得新建公寓的分配權,簽訂加入韓國地域住宅組合(지역주택조합)的契約並支付款項。計畫多年未依約進展,委託人雖已要求解除契約及退款,仍未獲返還,因此委任本所處理爭議。

台灣讀者需要理解的制度背景

韓國地域住宅組合是由符合韓國法令資格的人共同推動住宅開發的組織。加入組合與一般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法律關係及風險可能不同;是否符合入會資格、能否退出與退款,須依韓國法令、組合規約及契約內容判斷,不能直接套用台灣預售屋規則。

本所協助與主要爭點

律師團隊審閱入會經過、退款保證文件、組合規約及相關裁判,除檢討契約解除外,也評估約定無效與契約撤銷的可能性,並比較各項請求的成立要件及利息起算問題。

本案的重要爭點,是退款保證約定未經組合員大會決議,是否影響其效力,以及該情形是否構成撤銷入會契約的理由。本所亦提出契約解除的備位主張。

「總有」與一般共有的區別

韓國《民法》第 275、276 條涉及非法人社團財產的「總有」(총유),不能簡化為一般按持分比例的共有。其管理與處分應依相關法規、章程及組合員大會決議等規則判斷。退款保證的效力與入會契約能否撤銷,仍須分別審查;並非每一項未經決議的承諾都當然導致整份契約撤銷。

案件結果

依本案已公開的結果,法院認定退款保證約定無效,並在本案具體情形下認可契約撤銷的主張,判命被告返還約 1.5 億韓元本金及利息。此處所述為判決內容,實際履行與款項回收屬於後續事項。

處理類似爭議的準備資料

建議保存入會契約、招募說明、退款保證書、付款紀錄、組合規約、會議決議與催告往來,供律師確認請求依據。不同案件的契約及招募經過可能不同,不能僅憑計畫延誤或本案結果推定一定可以退款。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Ryu Seung-ho)、白嵋晶律師(Baek Mi-jeong)。

參考資料與相關服務

韓國《民法》第 275 條:非法人社團財產的總有 (韓文/英文官方資料)

韓國《民法》第 276 條:總有財產的管理與處分 (韓文/英文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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