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專欄】發了催款函,韓國債權的消滅時效就停止了嗎?

                                                                                                                                      法務法人 時雨 

寄出通知是催收的一步,不是可以無限等待的理由。

影片專欄|韓國交易與契約實務 · 04

先看這個重點

不能認為寄出催款函後,時效就永久停止或重新起算。韓國法對「催告」及其後續措施有特定要求;須先確認適用時效、到達時間與是否需要及時採取法定程序。

影片提出核心問題;下文為可獨立閱讀的韓國法律實務解說,並非逐字稿。

01|「寄出」與「對方收到」,應分別留存資料

催款函應讓對方了解債權原因、金額、到期日及請求內容,並保存送達或到達資料。韓國的內容證明郵件可以協助保存通知內容與寄送紀錄,但不能因此推論債權必然存在,或款項一定可以追回。

02|六個月不是所有債權一律自動延長的期間

韓國《民法》第174條規定,催告後若未在六個月內採取條文列舉的後續措施,便沒有該條所定的時效中斷效力。是否構成有效催告、何時到達、原時效是否已完成,以及採取何種程序,仍須個別檢查。不要把這項規則理解成「任何時候寄一封信,就能再等六個月」。

03|持續寄信,不能取代必要的程序判斷

案件接近時效期限時,應及時評估司法請求、保全或其他適用措施。支付命令、訴訟或保全程序各有要件及程序效果,不能單憑名稱就保證時效已被保住。也不宜以持續重寄催款函作為唯一策略。

04|先把日期整理出來,再決定下一步

至少列出各筆交易的付款期限、催款通知到達日、對方承認欠款或部分付款的日期,以及曾採取的法律程序。對方表示願意分期,並不代表所有時效與回收問題自然消失。

諮詢前,先準備這些資料

  • 逐筆債權金額、原因與付款期限
  • 催款函全文、寄送及到達證明
  • 承認欠款、對帳與部分付款資料
  • 已進行的支付命令、訴訟或保全程序資料

常見問題

內容證明等於法院判決嗎?

不是。通知內容、債權是否成立及可否執行,應分別判斷。

每隔幾個月再催一次,可以一直保住時效嗎?

不應以重複催告代替必要的法定後續措施;應依完整日期與案件進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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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參考資料

韓國《民法》第174條:催告與時效中斷 ↗

韓國《民法》第111、168至175條 ↗

本文提供韓國法律的一般資訊,並非對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具體處理仍須核對契約、證據、行為及程序時點,以及適用法規與個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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