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專欄】跟韓國公司簽合約,沒蓋公司印鑑就無效嗎?

                                                                                                                                      法務法人 時雨 

契約成立、文書真實性與公司授權,是三個不同的問題。

影片專欄|韓國交易與契約實務 · 03

先看這個重點

不能只因沒有蓋公司登記印鑑,就直接認定契約無效。一般交易仍要檢查雙方合意、簽署權限與特別形式要求;有印章,也不代表這些問題已經全部解決。

影片提出核心問題;下文為可獨立閱讀的韓國法律實務解說,並非逐字稿。

01|先看雙方是否已經達成合意

一般交易的成立應綜合約定內容、簽署方式與履行經過判斷。如果法律或雙方另要求特定書面、簽章或生效程序,則須遵守相關要求。保證等具有特別形式規範的交易,不宜直接套用一般買賣的說明。

02|公司登記印鑑與日常使用印章,要分別確認

公司可能使用登記印鑑,也可能在日常交易使用其他印章。核對印鑑證明或使用印章的確認文件,可以幫助確認文件來源與使用安排,但仍須另外檢查實際蓋章者或簽署者是否獲授權。印章相符不等於所有公司內部程序均已完成。

03|簽章可能影響舉證,但不等於法院必然接受全部內容

韓國《民事訴訟法》第358條涉及有本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指印時,私文書真正成立的推定。文書是否真正、文書記載的事實是否可信,以及契約是否有效,仍是應區分的問題;不能把形式上的簽章當成勝訴保證。

04|降低風險,靠的是一組互相對應的資料

簽約前核對公司登記、簽署權限、簽章安排與最後版本,並保存寄送、確認及履行紀錄。若對方拒絕使用登記印鑑,可先詢問其簽署流程與授權確認方式,再評估交易金額及風險是否可以接受。

諮詢前,先準備這些資料

  • 契約最後版本及每次修改紀錄
  • 公司登記與簽署權限資料
  • 依交易需要取得的印鑑證明或使用印章確認資料
  • 對方公司確認簽約及實際履行的往來紀錄

常見問題

沒有公司印章,但有代表人簽名呢?

應綜合代表權、合意與形式要求判斷,不能只看有沒有印章。

蓋了公司印章,就一定能要求公司負責嗎?

仍須檢查文件真實性、授權、契約內容及相關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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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參考資料

韓國《民事訴訟法》第357、358條 ↗

韓國《民法》:代理及保證的形式規定 ↗

本文提供韓國法律的一般資訊,並非對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具體處理仍須核對契約、證據、行為及程序時點,以及適用法規與個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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