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專欄】跟韓國公司簽約,一定要代表理事本人簽名嗎?

                                                                                                                                      法務法人 時雨 

比「誰拿筆簽字」更重要的是:他以誰的名義、在什麼權限內簽約。

影片專欄|韓國交易與契約實務 · 02

先看這個重點

不一定必須由代表理事本人簽署。受適法授權的人也可能代表公司處理交易;但職稱、名片或公司電子郵件,不能單獨取代對代表權與授權範圍的確認。

影片提出核心問題;下文為可獨立閱讀的韓國法律實務解說,並非逐字稿。

01|先分清楚交易對象與簽署人

契約當事人是公司,還是員工、代表理事或其他個人?公司名稱、登記號碼、地址與付款帳戶應相互對照。簽署人應清楚表明其代表或代理公司簽約,避免日後對責任主體產生爭議。

02|代表理事簽署,也要確認登記與交易性質

韓國《商法》第389條第3項及第209條涉及代表權;個別交易仍須檢查共同代表、法定決議要求及其他限制。不能因為名片寫著代表理事,就省略公司登記與重要交易所需程序的確認。

03|由員工或代理人簽署時,確認授權的內容

韓國《民法》第114條處理代理人在權限內、表明為本人而行為的效力。實務上可要求與本次交易相對應的委任或授權資料,核對是否包含金額、期間、簽署、變更、解約或收款權限。只寫「負責業務」的職稱,未必能回答上述問題。

04|已經簽了,才發現授權有問題怎麼辦?

先保存交涉紀錄、授權文件及公司實際履行或回覆的資料。是否構成有效授權、事後追認或其他可保護交易相對人的情形,須依具體事實判斷。不要直接認定「不是代表理事簽的,所以無效」,也不要反過來認定員工簽名必然拘束公司。

諮詢前,先準備這些資料

  • 近期公司登記資料與代表方式
  • 簽署人的身分、職務及公司確認管道
  • 本次交易的授權文件與範圍
  • 依交易性質需要的董事會或其他決議資料

常見問題

公司信箱寄來的合約,就代表有權簽約嗎?

公司信箱是判斷資料之一,仍應檢查實際授權與交易經過。

有委任書就不用再查了嗎?

仍須核對出具人權限、文件真實性、有效期間及授權是否涵蓋本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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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參考資料

韓國《民法》第114、130條 ↗

韓國《商法》第209、389、393條 ↗

本文提供韓國法律的一般資訊,並非對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具體處理仍須核對契約、證據、行為及程序時點,以及適用法規與個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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