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國解僱不適任試用期員工有多難?外商勝訴案例與韓國勞動法實務解析

                                                                                                                                      法務法人 時雨 

許多初進韓國市場的跨國企業常有一種誤解,認為「試用期」屬於雇主可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的觀察期,若員工表現不符合預期,期滿不予留任即可。


然而,韓國《勞動基準法》對雇主終止勞動關係(解僱)設有極高的法律門檻,「試用期滿拒絕正式錄用(본채용 거절)」在法律性質上一樣被認定為解僱,雇主必須提出客觀且合法的正當理由。


本案中,時雨法律事務所代表一家外商在韓國設立的分公司,應對試用期員工提出的「不當解僱救濟申請」。

最終,首爾地方勞動委員會採納我方主張,判定雇主拒絕正式錄用具備正當性,駁回勞方申請,雇主獲得全面勝訴。


以下謹就本案之核心法律爭點、訴訟攻防策略及外商在韓營運之勞務風險管理,進行實務剖析。


案件背景與爭端起源

本案委託人為一家跨國企業在韓國設立的分公司,其日常營運與海外總部及各地據點高度連動,業務具有明顯的跨區域性質。

1. 招募公告與勞動契約約定


公司經公開招募,錄用一名負責人事、會計與總務的行政人員,約定試用期三個月。

招募公告與勞動契約中均明確列明其職責範疇(包括一般會計、月結報表、供應商付款、稅務申報、薪資與到勤管理,以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工作地點雖定於首爾,但並未將其職務範圍限縮於韓國境內業務。

2. 業務支援與試用期延長


鑑於集團的跨區域合作需求,主管於試用期間安排該員工支援集團旗下另一海外據點的付款業務,並提供相應的教育訓練,員工初期亦順利接受訓練、未表異議。

首次試用期滿評核時,公司考量其表現仍有改善空間,經雙方合意延長試用期三個月。

3. 拒絕配合與消極不合作

該員工同意公司延長試用期後,該員工工作態度轉趨消極與對立。

其以「跨區域付款業務非屬其工作範圍」為由,在其後數十封往來郵件中反覆拒絕執行主管指示,甚至對日常業務郵件與會議邀請完全不予回應,導致主管無法掌握業務進度、亦無從判斷是否需改派他人。

4. 職場倫理與溝通失格


該員工並曾在未說明用途的情況下,向同事索取涉及第三人的敏感人事資料。經主管提醒該類資料屬敏感資訊、索取時應說明目的後,其不僅拒絕交代,更刪除相關對話訊息,並以帶有嘲諷、拒絕溝通的言語回應主管,破壞職場秩序與勞資之間的信任基礎。


試用期滿後,公司綜合內部審核標準依法發出書面通知,決定「不予正式錄用」。該員工隨即向首爾地方勞動委員會提出「不當解僱救濟申請」,主張跨區域業務超出其職務範圍、主管評核具主觀偏見,認定公司構成不當解僱。

韓國勞動法下「試用期終止」的法律門檻


本案於勞動委員會審理之核心,在於如何精準套用韓國最高法院對「試用期滿拒絕錄用」的審查標準。

1. 正當理由的審查標準(《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


依韓國《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1 項,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解僱勞工。


依韓國最高法院判例(大法院 2015. 11. 27. 宣告 2015두48136 判決):

  • 試用期制度之目的:係用以觀察與判斷勞工之職業能力、資質、品格及誠信度等業務適格性。
  • 衡量基準:因此,試用期滿拒絕正式錄用之認定,其標準雖較一般解僱「相對寬鬆」,但仍須具備「客觀上合理的理由,且依社會通念衡量足認相當」。雇主不得僅憑主觀印象或未經證實之評價即任意終止契約。


2. 書面通知之法定程序(《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


依同法第 27 條,解僱須以書面載明解僱事由與解僱時期,且未依書面通知者不生效力。
依前述最高法院判例,於試用勞動關係中拒絕正式錄用時,尤須記載「具體、實質」之拒絕事由,使勞工得以知悉並據以應對。

若僅記載「表現不佳」「不符要求」等抽象字眼,即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導致解僱無效。

時雨的訴訟攻防策略


我方團隊並未與勞方就「主觀適任與否」進行無謂爭執,而是提出完整、客觀的證據,完整呈現試用期內的真實互動紀錄。

1. 證明「業務指示之合法性」與「勞方反覆拒絕業務指示」


我方提出招募公告、勞動契約及職務分掌表,論證跨區域付款屬其會計職責之核心範疇,且契約與公告均未將業務範圍限縮於韓國境內。


結合完整時間軸證明:公司已提供充分的教育訓練、勞方初期亦已接受,其後續長期、反覆拒絕執行合法業務指示,甚至以不回覆郵件之方式癱瘓業務溝通,已構成客觀且明確的失職事實。

2. 舉證「職場倫理欠缺與信任關係破裂」


針對其未經授權索取敏感人事資料及後續不當言行,我方將原始的英文通訊軟體對話與電子郵件,連同韓文對譯本一併提呈委員會,直接證明該員工不僅欠缺處理敏感人資資料的專業倫理,其消極、對立的溝通態度,依社會通念亦已難以維持正常的勞資信任關係。

3. 解僱過程嚴謹履行法定程序


我方協助雇主全面檢視解僱程序,確保解僱過程合法性:

  • 事由具體化:解僱通知書清楚列明具體且可被事實佐證的事由(業務配合度、溝通機制、行政作業之準確性),符合第 27 條之要求。
  • 預告津貼:因試用期已逾三個月,雇主依同法第 26 條規定,全額給付30日份之解僱預告津貼。


裁決結果


經審理後,
首爾地方勞動委員會作出裁決,全面採納雇主主張,駁回勞方之救濟申請。委員會認定公司拒絕正式錄用之處分具備客觀合理性與社會相當性、程序亦屬合法,雇主獲得完全勝訴。

外商企業在韓營運之勞務風險管理建議

結合本案勝訴及提供眾多外商法律諮詢經驗,時雨法律事務所為跨國企業提供以下實務建議:

  1. 切勿將「試用期」視為豁免條款:韓國對勞工權益的保護相當完善,試用期滿不予留任在法律上仍屬解僱,企業應建立客觀的考核機制,避免無正當理由的隨意解僱。

  2. 養成「過程留痕」的書面管理習慣:勞動糾紛勝負往往取決於舉證,日常的業務指示、面談紀錄、警告信函、電子郵件與考核表,都是未來的核心證據,若僅憑口頭交代,舉證時將陷於劣勢。

  3. 解僱通知書務必精準合規:通知書的撰寫直接關乎解僱的合法性,事由必須具體且可被事實佐證,切忌使用模糊或概括性字眼。

  4. 跨國勞務爭議宜盡早引入專業法律支援:跨國企業常面臨總部與在地分公司的溝通時差、跨語言(中/英/韓)證據整理,以及韓國勞動委員會嚴格審理時限等挑戰。盡早由熟悉跨國商務與韓國勞動法的團隊介入,能大幅降低法律風險、提高勝訴機會。

關於時雨法律事務所(LAWFIRM SIWOO)

時雨法律事務所長期深耕於台、港、中等大中華區企業及個人在韓國之法律事務,提供中、韓、英三語無縫服務。

專業領域涵蓋勞資爭議處理、跨境債權回收、假扣押與強制執行、公司設立、商業契約審閱及商務訴訟等。


若您的企業在韓國面臨勞務合規、解僱爭議或商務糾紛,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律師團隊聯繫諮詢。


負責律師

柳承昊律師、田慧智律師、宋品諭 台灣專業委員

📩 ryu@siwoo-law.com

📩 hjjeon@siwoo-law.com
📩 irenesung@siwoo-law.com


September 9, 2026
企業在擴大營運規模、引進策略夥伴或籌措重大投資資金時,往往需要透過增資方式充實資本。外資企業赴韓投資,或已在韓國設立法人的台灣業者,不時面臨在韓國辦理增資的實務需求。 本文將就韓國有償增資的方式與程序,提供完整的說明與分析,協助外國企業在規劃韓國子公司或投資架構時,事先掌握相關法律要點。 一、什麼是有償增資? 韓國的增資方式可分為有償增資與無償增資兩類。 有償增資,是指企業為籌措資金,向投資人發行新股並收取對價的增資行為。相較於無償增資係以公積轉增資,有償增資直接引入外部資金,是企業擴充資本最常見且最實質的方式。 二、有償增資的三種方式 依據《韓國商業法》,有償增資依發行對象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公募方式 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公開募集,賦予一般大眾參與認購的機會。此方式適用於上市公司或有意廣泛引資的企業,程序較為繁瑣,並受韓國金融監管規範。 (二)第三者配股增資 以現有股東以外的特定人士為對象,直接發售新股。此種方式主要用於實現經營目的,例如引進新進技術或改善現有財務狀況等。 (三)股東配股增資 以現有股東為對象,按其持股比例分配新股認購權。此方式可維持現有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受稀釋,適合不欲引入外部股東的企業。此種方式為最常見的進行方式。 三、新股發行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董事會決議 依韓國《商法》第416條,公司設立後如需發行新股,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決定,且董事會不得將此決定委託予代表董事。若公司章程特別約定需由股東大會決議,則應依章程辦理。 董事會決議應明確載明以下事項: 新股的種類及數量 新股的發行價格及繳款日期 新股的認購方式 以實物出資者的相關資訊(出資人姓名、標的財產種類、數量、估價及換算股數)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轉讓相關事項 是否發行新股認購權憑證及申請期間 第二步:公告認購基準日 (신주배정기준일 공고) 在章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享有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公司應設定一特定認購基準日,在該日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方享有認購新股的資格。此外,公司必須在認購基準日2週前完成公告。 第三步:向新股認購權人發出催告通知 (실권예고부 청약 최고) 公司應在認購期限到來前2週前,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有新股認購資格的股東,提醒其若逾期未認購,將喪失該等優先認購權利。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特別是對於股東人數較少,且所有股東都積極參與公司重要決策的小型公司,如果能獲得所有股東的書面同意,縮短此催告期限,以加快增資進程、提升交易效率。 第四步:股東募集與認購 依韓國《商法》之「股權認購書主義」,公司理事應填製股權認購書,載明新股種類、發行價額、繳款日期及認購方式,供認購人簽署確認。 第五步:股份分配 第三者配股或股東配股增資:理事依法對擁有認購權的對象進行分配,無自由裁量空間。 公募方式:理事對公開認購的部分擁有裁量分配權。 第六步:股款繳納 認購人有義務在指定繳款期限內全額繳納認購股款,不得分期。 若認購人逾期未繳款,將自動喪失新股認購人資格,無需另行辦理失權程序,相關效果隨繳款期間屆滿而當然發生。對於因此產生的失權股份,公司可另行公開募集新認購人,或保留為未發行股份,擇期再行發行。 第七步:變更登記 有償增資完成後,由於公司已發行股票總數及資本總額均發生變更,公司應自變更之日起2週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台灣企業應特別注意的實務重點 外資申報要求 台灣母公司對韓國子公司進行有償增資時,屬於《外匯交易法》與《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範疇。依《外匯交易法》須完成相關申報程序,建議在資金匯入前確認申報要件及時程。 縮短催告期限的股東同意 實務上,如欲加快增資流程,可於股東大會取得股東同意,縮短對認購權人的催告期間,此為台灣企業在韓國操作有償增資時常見的效率化手段。 第三者配股與稀釋風險 以第三者配股方式增資時,現有股東持股比例將受到稀釋。若以明顯低於市價的條件向第三者發行新股,依韓國《商法》的規定,可能引發現有股東提出異議或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律風險,應事先取得充分的法律意見。 五、為什麼需要法律專業協助? 有償增資雖有明確的法定程序,但實際操作中涉及公司章程解釋、董事會決議效力、外資申報時程協調,乃至第三者配股的公平定價問題,每個環節均與韓國法律的特殊規定密切相關。 對台灣企業而言,語言與法制差異往往是最大的障礙。法務法人時雨擁有全中文溝通的韓國律師團隊,不論是股東會決議草擬、外資申報文件準備,或是與韓方合作夥伴的協商談判,均可以中文全程陪同處理,確保每個程序環節精確落地、不因溝通落差影響交易進度。 如您正計畫在韓國辦理有償增資,或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直接聯絡本所。
September 3, 2026
台灣旅行社遭韓國業者積欠近七萬美元團費,被告以五年商事時效抗辯。時雨以「債務承認中斷時效」策略取得首爾地院全額勝訴,委託人順利取回代墊款項。
August 6, 2026
譯 / 宋品諭 專門委員(台灣律師) 前言                   2026 年,韓國刑事司法體系迎來自 1948 年檢察制度建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結構性變革。全面廢止檢察官直接偵查權與補充偵查權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經韓國國會表決通過後,其法律公布案又於 2026 年 8 月 4 日在總統主持的國務會議上依原案審議通過,總統未行使否決權(再議要求權)。 至此,自 1954 年《刑事訴訟法》制定以來、維持長達 72 年的韓國檢察偵查權體系,正式確定走入歷史。搭配同年 3 月已通過、預定 10 月 2 日施行的 《公訴廳法》 與 《重大犯罪偵查廳法》 ,韓國自此邁入「 偵查與起訴完全分離 」的新時代。 對於在韓國經商、投資、或因故涉入韓國司法程序的台灣民眾與企業而言,這並非遙遠的政治新聞,而是實實在在會改變自身權益處理方式的制度變動。 本文由時雨的全中文韓國律師團隊,為台灣讀者整理這次改革的核心內容與實務影響。 一、改革背景:從「檢警偵查權調整」到「檢察廳廢止」 韓國檢察官權力過度集中的爭議由來已久。過去,檢察官不僅能決定是否起訴,還握有直接偵查權、對警方的偵查指揮權,可謂集偵查與追訴大權於一身,而這種結構在制度上長期被批評為缺乏有效制衡。 2021 年起,韓國逐步推動「檢警偵查權調整」,限縮檢察官的直接偵查範圍。2022 年通過的相關法案,主要主要由 《檢察廳法部分修正案》 與 《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案》 兩大法律修正案組成,其目的係為完全剝奪檢察官偵查權之意,試圖進一步削減檢方權限,包括縮減檢察官「直接發起偵查」的範圍,以及限制檢察官的「補充調查權」,但當時部分偵查權仍透過行政命令獲得保留。 本次 2026 年的改革,則是將此一方向以「法律」層級加以確定,從制度根源上徹底重整偵查與起訴的權限分配。其核心政策依據,是 2025 年 10 月 1 日公布的《政府組織法》修正案——依該法, 現行的檢察廳將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正式廢止,其功能一分為二,分別移轉予新設立的兩個機關-公訴廳與重大犯罪偵查廳。 二、核心變革:偵查與起訴的「完全分離」 這次改革的最高原則,就是 偵查權與起訴權的物理性、制度性完全分離 。 在舊制度下,一起案件往往需要經過「警方偵查」與「檢方偵查」兩道關卡,當事人(無論是被害人或被告)可能被反覆調查。改革後,這種雙重程序將走入歷史: 偵查由警方(國家搜查本部)、新設立的重大犯罪偵查廳、以及高級公職者犯罪偵查處等機關分擔。 起訴與公訴維持則由取代檢察廳的「公訴廳」專責負責。 換言之,未來檢察官(公訴廳檢察官)原則上不再親自偵辦案件,而是根據警方移送的偵查結果,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三、新體制:公訴廳與重大犯罪偵查廳 公訴廳 公訴廳承接原檢察廳的起訴與公訴維持職能,但不再擁有直接偵查權、令狀執行指揮權,以及對特別司法警察的指揮監督權。簡言之,公訴廳檢察官的角色,從「偵查與追訴的主導者」,轉變為「單純的公訴機關」——負責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是否起訴、並在法庭上維持公訴。 重大犯罪偵查(搜查)廳 原本由檢察官負責的重大犯罪偵查職能,則移交予新設立的重大犯罪偵查廳。該廳隸屬於行政安全部,專責偵辦貪腐犯罪、經濟犯罪等重大案件,並將偵查範圍大幅擴大至國防採購犯罪、毒品犯罪、內亂/外患等危害國家犯罪,以及網路犯罪等領域。 改革後, 韓國將形成由重大犯罪偵查廳、國家搜查本部(警察)、高級公職者犯罪偵查處三大偵查機關並立的新格局。 四、檢察官權限的具體變動 對關心司法程序的當事人而言,以下三項變動最為關鍵: (一)直接偵查權:全面廢止 檢察官不得再自行發動偵查、傳喚相關人、或到犯罪現場調查,偵查責任完全歸屬於警方及其他偵查機關。 (二)補充偵查權:由「親自偵辦」改為「僅能要求」 過去,檢察官在審查警方移送案件時,若認為偵查不足,可自行進行補充偵查。改革後,檢察官不得再親自進行補充偵查,僅能向司法警察官提出「補充偵查要求」。 依修正內容,收到要求的警方須於 1 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並將結果通知檢察官,至遲應於 2 個月內完成;且偵查過程的所有資料,均須記錄於刑事司法資訊系統(KICS)。 此外,公訴廳檢察官可就移送案件進行「事實關係確認程序」,傳喚被告、被害人等當事人瞭解案情。不過,此一程序並無強制傳喚的效力,所得內容亦無法直接在法院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其實際效果如何,法界仍有不同意見。 (三)令狀聲請權:引發憲法爭議 依韓國《憲法》第 12 條第 3 項及第 16 條,逮捕、拘束、扣押、搜索等強制處分,須由法官「依檢察官之聲請」核發令狀。然而,本次修正案規定,公訴廳檢察官不得獨立向法院聲請令狀,必須由司法警察官先提出申請,檢察官方能據以向法院聲請。 為此,大韓檢察廳對此強烈反對,主張此舉實質上「空洞化」了憲法賦予檢察官的令狀聲請權,具有違憲疑慮。這也成為本次改革最主要的法律爭點之一。 (四)配套機制:法院公訴棄卻與被害人異議權 為因應偵查一元化後可能出現的疑慮,修正案同時納入兩項配套:其一,法院於偵查過程存在重大違法、或追訴裁量權明顯逾越等情形時,得為公訴棄卻判決,作為對偵查與追訴的司法制衡;其二,強化被害人保護——當警方就案件作出「不移送」(不送檢)處分時,告訴人、被害人及告發人得對該處分提出異議。 此一異議權對於在韓國遭遇犯罪、卻擔心案件未被妥適處理的外國被害人而言,尤具實務意義。 五、憲法爭議與後續觀察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通過國會後,其公布案已於 2026 年 8 月 4 日經國務會議審議、議決通過,總統並未行使否決權,立法程序至此大致底定,並預定與公訴廳、重大犯罪偵查廳同步於 2026 年 10 月 2 日施行。 不過,立法程序的完成,並不代表法律爭議就此平息。 截至目前為止,圍繞修正案的違憲爭議仍在持續發酵:法界對於「 憲法上檢察官的令狀聲請權,是否包含檢察官獨立判斷強制偵查必要性、直接聲請令狀的權限 」看法分歧,預料相關的權限爭議審判與憲法訴願案件將陸續進入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最終如何認定,仍可能牽動改革後制度的具體運作方式。 換言之,這是一個仍在動態發展中的重大變革。時雨團隊將持續密切關注後續施行細則與憲法法院的判斷,並適時更新資訊。 六、對台灣當事人的實務影響 這場改革看似是韓國內部的司法制度調整,但對於在韓國生活、經商或投資的台灣民眾與企業,實務上有幾點值得高度重視: 第一,警方偵查階段的重要性大幅提升。 過去當事人即使在警方階段應對不周,尚有檢方偵查作為第二道程序可資調整。改革後,偵查程序一元化,警方偵查的結果將更直接地決定案件走向。對於身處異地、面臨語言障礙的台灣當事人而言,在警方調查的第一時間就取得專業且能以中文充分溝通的法律協助,變得比以往更加關鍵。 第二,涉及外國人的刑事案件應對更需即時。 近年來,因不熟悉當地法律而在韓國突遭警方調查甚至逮捕的外國人案例日益增加。在語言不通、無法即時聯繫外界的情況下,當事人承受的身心壓力極大。改革後偵查機關結構重組、程序節奏改變,及早委任熟悉新制度、且能全程以中文溝通的律師團隊,將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 第三,企業投資與跨境交易的法律風險評估應納入新制度。 對於評估赴韓投資、併購韓國企業或事業部的台灣企業而言,涉及重大經濟犯罪、公平交易、產業技術保護等議題時,未來的偵查主管機關與程序均已改變。 在進行法律盡職調查與交易架構規劃時,掌握最新的機關權限分配,方能有效預判與控管風險。 結語 韓國此次刑事司法體系的改革,是七十餘年來最深刻的一次制度轉型。對台灣當事人而言,制度愈是複雜與變動,愈凸顯出「語言零障礙」與「即時、專業」法律協助的價值。 時雨擁有完整的全中文韓國律師團隊,能在韓國警方調查、刑事辯護、企業投資等各個環節,全程以中文與您溝通、一站式協助,讓您在陌生的司法環境中不再孤立無援。 若您正面臨韓國相關的刑事案件、或正評估赴韓投資與交易,歡迎聯繫法務法人時雨,我們將以最專業的判斷,協助您在變動的制度中穩健前行。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介紹,係依撰寫時(2026 年 8 月)之立法動態整理。相關法令雖已完成公布程序,惟尚待 10 月 2 日正式施行,且其具體運作仍可能因憲法法院判斷或後續施行細則而有調整,本文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個案情形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