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韓國D-8投資簽證的常見問題

                                                                                                                                      法務法人 時雨

文 / 法務法人時雨 柳承昊韓國律師


受益於全球化和韓國政府促進以及支持外資投資的政策,近年來選擇在韓國進行投資並申請相關簽證投資的案例不斷增加。


根據本所過去協助外國人申請韓國D-8投資簽證的經驗,今天我們會探討過去申請投資簽證時經常發生的挑戰及問題,並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協助申請人順利克服這些挑戰。
透過以下文章,您將可以簡單了解在韓國申請投資簽證需要準備哪些事項,以及如何制定適合的申請計劃,提高申請投資簽證的成功機率。



關於D-8投資簽證的常見誤解與真相

 

許多預計在韓國申請投資簽證的投資人,經常透過網路上或熟人得到有關申請投資簽證的相關資訊,然而在獲得這些資訊的同時,也經常因為獲得資訊間互相矛盾感到十分混亂。因此,今天就讓我們來介紹一下目前有關於D-8投資簽證的常見誤解事項,避免申請者因獲得不夠準確的資訊,對於投資簽證申請過程產生不要的恐懼或者過度自信。


1. 只要達到規定投資金額就一定能取得投資簽證?


真相:固然投資金額是一個核發簽證的重要因素,但投資金額充其量僅為評估是否核發簽證過程中的一部份,除此之外,決定是否核發簽證的審查人員還會考量投資業務的真實性、可持續性以及該事業對韓國經濟的貢獻等多種因素,決定是否核發簽證。因此,如果提出業務計畫書不夠完整或者缺乏可行性,即使投資金額很大,簽證申請案件仍可能被駁回。為此,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業務具有長期可行性,並能夠對韓國當地經濟產生積極影響,而非僅是單純挹注資金即可。

 

2. 過去的違法紀錄會導致簽證申請自動駁回?

 

真相:誠然,過去的違法紀錄將可能使申請簽證的過程更加困難,但這不表示該紀錄將必然導致簽證申請被自動駁回。關鍵在於申請人是否能在申請簽證的過程中,充分向審查人員展現出真誠反省的態度,以及事件發生後的積極改進與成長。換言之,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充分具備責任意識,並已經做出具體改變自我的努力,尤其是針對違法紀錄的性質、事件發生時的具體過程與背景進行說明,以及提出為此進行反省和改進所付出的後續努力等內容,這些都是決定簽證是否能順利核發的關鍵因素。因此,申請人透過負責任的態度和有計劃的改進措施,縱使有過去違法的紀錄,申請人仍然還是有機會順利取得投資簽證。

 

3. 針對不同類型的法律問題的解決策略


儘管過去的法律紀錄可能帶給D-8投資簽證申請帶來障礙,但透過適當的準備和應對策略,仍然可以順利取得簽證。以下是針對不同類型的法律紀錄的解決策略。

 

(1)刑事犯罪記錄

  • 解決策略:如果您有刑事犯罪記錄,您需要詳細解釋案件的經過以及之後所做出的改進和積極的變化。尤其是要展示您對錯誤的深刻反省和此後如何透過具體的行動方式來改善自己的行爲。例如:申請人可提供過去無犯罪記錄期間的證明、參與社區志工服務的記錄等,以展示對過去事件的積極反省及改變自我的態度
  • 案例分析: 過去曾有申請人因過去酒駕記錄,在申請投資簽證時遭遇相當的困難,但該申請人透提出過在酒駕事件發生之後的五年內長期保持無事故的安全駕駛記錄,以及積極參與社區志願服務,自願參與反酒駕宣傳活動的紀錄等,透過提出相關證明,申請人可向簽證審查人員展現出積極反省及改變自我的決心,最終申請人成功取得D-8投資簽證。

(2)起訴延期(緩起訴)

  • 解決策略:如果您過去有緩起訴的紀錄,您需要強調自己採取了哪些具體措施來防止類似行爲再次發生,因此提交相關的法治或治療等相關教育課程的結業證書,或者是提供專業諮詢記錄也能夠有效證明您的責任感及積極改變自我的決心。此外,明確說明您是如何理解並克服發生事件根本性原因的內容,也能夠給簽證審查人員留下積極的印象。
  • 案例分析:曾有客戶在獲得緩起訴決定後,積極參與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志願活動,透過活動向年輕人普及法律知識和道德的重要性,透過提交此類社會志工活動記錄,最終在簽證審核過程中獲得積極的評價,成功取得D-8投資簽證。

(3) 金融制裁紀錄

  • 解決策略:如果您有金融方面的制裁或限制記錄,例如違反外匯交易管制規定等,您需證明自己在相關事件發生後,於財務管理和透明度方面已有相當改善,例如您可以提交由註冊會計師(CPA)所出具的財務狀況分析報告,以有效證明您的財務穩定性,透過這些文件,簽證審查人員能夠了解您已妥善處理過去的財務問題。此外,您亦可明確說明為改善現金流管理所採取的具體財務策略及其成效,以展現改善財務狀況的誠意以及能力。
  • 案例分析:曾有客戶過去因受到金融制裁,但透過數字化其會計系統並定期接受外部審計,成功提高財務透明度,最終取得D-8投資簽證。


4. 如何證明投資真實性?


證明投資的真實性是D-8投資簽證審查過程中的核心內容,申請人不僅需要投入資金,還需展示其事業對韓國經濟的實質性貢獻計畫。以下是有關證明「投資真實性」的一些實用建議。


(1)準備詳細且結構化的商業計劃書

  • 為取得投資簽證,申請人通常需要證明其取得簽證的目的並非僅為單純的投資目的,而是應準備一份具體且可行的商業計劃書,以具體展示申請人如何透過該事業爲韓國當地經濟作出貢獻。商業計劃書通常應包括市場分析、競爭者評估、行銷策略等全面的內容,以證明「業務可行性」以及「業務可持續性」
  • 就「業務可行性」部分,過去曾有客戶提出針對韓國市場所開發的AI教育應用程序計劃,其計畫內容詳細包括市場分析、競爭分析以及行銷策略等內容,此計畫最終得到簽證審查人員的高度評價,順利取得投資簽證。
  • 就「業務可持續性」內容,申請人預先在商業計畫書中準備並展示事業營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及其應對策略等內容,也有助於提升審查關對此部分的評價。例如,曾有客戶明確地提出事業發展過程中可能預見的供應鏈管理風險以及其應對措施,從而在「業務可持續性」內容中獲得正面評價,順利取得投資簽證。


(2)證明當地商業關係的建立

  • 為了證明投資的真實性,證明申請人在韓國當地已經建立當地完整的商業關係,對於D-8簽證申請有很大幫助。申請人通常可以提交與韓國公司所簽署的合作備忘錄(MOU)或合作意向書,此類文書可以充分地證明相關業務合作的真實性,這些合作的商業關係通常能夠使簽證官更充分地評估業務的可行性,證明申請人的業務計劃不僅停留在構想階段,而是已經進入可執行的階段。
  • 除了提交相關合作證明文件之外. 透過定期參與當地的商業活動或博覽會,並記錄合作機會或關係的形成,也可以向簽證審查人員官傳遞積極發展事業的訊號。


(3)強調專業知識和相關技能

  • 學歷、認證和相關領域的獎項是證明申請人專業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申請人如果可以證明自己在該領域擁有深厚的知識以及專業技能,將大大提高業務成功的可能性。此外,韓語能力也是一個加分項,因爲韓語能力證明可以提高申請人與當地社區的溝通能力,充分強調申請人對韓國商業環境的高度適應能力,對於簽證核發與否至關重要。
  • 相關案例:過去曾有客戶在某個技術領域擁有國際專利,並計劃將這一技術優勢應用於韓國的業務,因此在簽證審查中獲取高度評價。


5. 結論:不要失去希望


如果您因過去的錯誤或違法紀錄而對是否申請D-8投資簽證感到猶豫,請記住,您依然可以透過向審查機關展現出真誠的反省態度,以及向提供過去努力改善錯誤的措施,順利取得投資簽證。對於D-8投資簽證的申請,過去違法紀錄並非不可逾越的障礙,反而可以成爲證明自己責任感和個人成長的契機,透過向簽證審查人員展示您如何彌補及改善過去錯誤的內容,並說明在此過程中所獲得的成長,反而能夠成爲申請簽證通過的正面因素。


申請投資簽證的過程可能會比較複雜且具有挑戰性,但只要做好充分準備並獲得專業協助,這些困難都可以順利克服。


如您預計申請韓國投資簽證,我們將全力提供專業支持,並鼓勵您在需要諮詢時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致力於提供最完整的協助,並根據您的實際情況,提供專業客製化的策略,協助您找到最適合的投資目標與解決方案。


為了幫助您實現目標,我們將與您並肩合作,從計劃擬定到執行落實,提供全方位的專業支持。不論面對什麼挑戰,我們都會始終站在您身邊,協助您在追夢的道路上保持信心,直至成功達成目標。


爲什麼選擇法務法人時雨申請韓國D-8投資簽證?


法務法人時雨在處理複雜的投資簽證申請方面有着豐富的經驗,尤其是針對有法律或財務問題的外國客戶。我們對韓國法律體系的深刻理解以及與相關部門的緊密合作,使我們能夠有效地應對各種簽證申請中的挑戰。我們致力於爲客戶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解決方案。無論您面臨的是過去的犯罪記錄還是財務問題,我們的團隊都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能夠幫助您提高申請簽證成功的可能性。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幫助,請隨時聯繫我們,讓法務法人時雨成爲您在韓國成功投資和開始新生活的值得信賴的夥伴。


法務法人時雨

韓國律師 柳承昊

電子郵件: ryu@siwoo-law.com

微信: seanryu

 


 


May 22, 2026
📌案件概要 本案委託人為台灣國籍,婚姻存續期間在台灣以自身名義設立有限公司,從事韓國商品的銷售業務,並持有公司100%股份。 嗣後,雙方因婚姻破裂,在韓國提起離婚訴訟。 為此,對方(韓國籍配偶)主張公司係雙方婚姻期間共同形成之財產,要求納入夫妻財產分割範圍,並同時以「惡意遺棄」與「不當對待」為由請求慰撫金。 🏢 本案爭點:公司股份是否應納入分割? 韓國法院在處理夫妻財產分割時,原則上以「婚姻期間共同形成的財產」為分割對象。 然而,當其中一方名下存在公司股份時,往往引發以下核心爭議: 公司究竟是特有財產(특유재산),還是婚姻期間共同形成的財產?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價值應如何認定? 另一方對公司的貢獻度,如何影響雙方財產分割比例? 本案中,上述三個問題全部成為爭點,且本案涉及韓國、台灣兩地,幣別換算與基準時點的認定亦形成額外的技術難題。 ⚖️適用法條 《韓國民法》第839條之2(離婚財產分割請求權) 《韓國民法》第843條(準用財產分割相關規定) 🔍協助內容 律師團隊的工作重心分為三條線同步推進: 第一線:爭取對委託人有利的財產分割比例 儘管二審法院最終判斷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協助經營公司之事實,因此將公司股份納入財產分割範圍,本所律師團隊仍積極主張並舉證委託人在婚姻期間兼顧育兒、公司經營與公司管理等多重貢獻,並指出公司設立資金來源與委託人個人財產的密切關聯性,最終法院認定財產分割比例為委託人 60%、對方 40%,確保委託人獲得優勢比例。 第二線:公司財產價值鑑定的攻防 本案最具技術難度的部分,在於如何認定一家台灣非上市公司的財產價值。 對方主張以其提出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作為公司價值鑑定的基礎資料,企圖拉高公司價值、擴大委託人應分配的金額。 針對雙方所提交各項財務報表金額之差異,在本所律師團隊與委託人的台灣會計師反覆溝通,並核實及提交台灣國稅局申報資料後,堅守以下立場: 各項財務報表的科目金額,應以委託人提交資料之金額為準 台幣換算採二審辯論言詞 終結前之有利匯率基準,排除對方操作 匯率基準的空間 公司依 淨資產價值法 進行鑑定,由法院選任鑑定人進行公司財產價值鑑定 第三線:全額阻卻慰撫金請求 對方以「惡意遺棄」與「不當對待」為由請求慰撫金。 律師團對系統性舉證婚姻破裂之成因,呈現雙方在溝通、文化適應、育兒分工上各自的責任,成功使法院認定: ✅ 婚姻破裂責任雙方對等 ✅ 對方慰撫金請求全額駁回 ✅ 委託人無需負擔任何慰撫金 案件結果 法院認定公司股份應納入夫妻財產分割範圍,並依鑑定結果確定估值。財產分割比例確定為委託人 60%、對方 40%,委託人獲得優勢分割比例,且對方提出之慰撫金請求全數遭駁回。 承辦律師 柳承昊律師 、田慧智律師、宋品諭專門委員(台灣律師)
December 22, 2025
黃色信封法修正重點  文/柳承昊 律師(法務法人 時雨)編譯/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法務法人 時雨)
November 24, 2025
文 法務法人 時雨 宋品諭 台灣專門委員 在婚姻走到盡頭、雙方分居甚至對簿公堂的期間,經濟弱勢的一方是否還有權利要求另一方支付生活費(贍養費)? 這在韓國法律界一向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 過去,韓國法院對於分居期間的夫妻間扶養義務認定通常較為嚴苛。但近年來,隨著大法院(最高法院)見解的變更,過去對於分居期間的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認定也逐漸發生了變化。 因此,本文將透過近期有關韓國法院對於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見解的變化,解析韓國「夫妻分居期間扶養義務」的法律演變及其核心爭議。 ⚖️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施捨」還是「共享」? 在進入具體判例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韓國民法對夫妻扶養義務的定義。 根據韓國民法第 826 條第 1 項,夫妻負有同居、扶養及協助的義務 。 韓國學界與實務普遍認為,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性質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與父母對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間的「生活扶助義務」不同。 生活保持義務(第一次扶養義務): 要求對方能保持與自己「同等的生活水準」,也就是即便扶養義務人自己生活不寬裕,也必須犧牲自己來讓對方過上與自己同等的生活水準,這是一種「麵包平分」的概念 。 生活扶助義務(第二次扶養義務): 只有在義務人行有餘力,且權利人無法生存時才發生 。 因此,在韓國,夫妻間請求生活費(扶養費),並不以一方「活不下去(無法維持生計)」為必要條件,而是為維持雙方婚內的相同生活水平 所必要即可。 ⚖️ 過去的嚴苛標準:1991 年的大法院判決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韓國法院一向遵循 1991 年的大法院判決(대법원 1991. 12. 10. 선고 91므245 판결)。 當時的法院見解認為,夫妻的同居與扶養義務是為了維護正常圓滿的婚姻關係, 因此如果婚姻中的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例如單純與公婆不合而離家),則無權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然而這也導致在分居期間,若被認定為有過失或主動離家的一方,往往難以請求贍養費,經濟頓時陷入困境。 ⚖️ 實務的重大轉折:2023 年大法院裁定 2023 年 3 月 24 日,韓國大法院做出了一個具指標性的裁定(대법원 2023. 3. 24.자 2022스771 결정),徹底改變了離婚訴訟期間扶養義務的認定標準。 在本案中,一對醫師丈夫與無業妻子育有三位子女,但因兩人個性不合而分居,丈夫並於分居後三年向妻子提起離婚,然而當時因為妻子主張丈夫具有婚姻可歸責事由,法院最終仍是駁回丈夫的離婚請求,兩人的婚姻關係繼續。 在兩人分居六年後,丈夫再次嘗試提起離婚訴訟,妻子此次雖不反對離婚,但在反訴中主張丈夫才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之可歸責的一方。一審法院判決中,有關贍養費的請求,法院認定丈夫應給付離婚判決宣告日所屬月份為止前的贍養費。 一審判決後,丈夫對原判決內容不滿因而提起上訴,主張由於妻子已於一審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提起反訴,可見兩人當時已達成離婚合意,只是因為離婚財產分割以及責任歸屬認定而無法離婚,因此贍養費請求計算應僅計算至「對方(妻子)提出反訴的時點」即可。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婚姻關係自多年前分居時即已產生重大破綻,再加上妻子已於一審中所提起的反訴也同意離婚,可見夫妻間扶養義務應計算到妻子提出反訴時為止即可 。 然而,在案件進入到大法院後,大法院推翻了二審判決,強調即便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經破裂,甚至正在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夫妻間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且該義務直到判決確定離婚為止 。 為此,大法院給出了五大理由: 夫妻間分居時更需要扶養: 相較於同居,分居狀態下經濟弱勢的一方反而更需要扶養費來維持生活 。 婚姻關係尚未消滅: 離婚訴訟隨時可能撤回,只有在判決確定那一刻,婚姻才算真正消滅 。 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準時點不同: 夫妻間財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通常以「分居時」為計算基準,考慮到分居期間的財產形成並不被列入夫妻財產分割(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中,因此扶養義務並不必然需與財產分割基準時間相同也該在分居時停止。因此,在正式離婚前,不應輕易剝奪配偶的扶養請求權 。 防止經濟壓迫: 即使雙方都想離婚,但對財產分配可能有爭議。如果提早切斷扶養費,可能會迫使弱勢一方為了生存而放棄應有的權利 。 不問歸責事由: 除非有極特殊的例外,否則即便是有歸責事由的一方,在離婚判決前仍可請求扶養費 。 在這判決中,為了防止強勢一方利用「拖延戰術」讓弱勢一方因經濟枯竭而投降,韓國法院選擇了在訴訟期間強力保障弱勢配偶的生存權, 💡 結語:韓國法院見解的啟示 在以上的2023年大法院裁定中,可以知道近期韓國法院為了保護家庭主婦或經濟弱勢方,在漫長的離婚訴訟(可能長達數年)中,不再需要擔心經濟上後援而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和解條件,這對於在韓國面臨婚姻危機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同時也展示韓國家事法律在贍養費的認定上從「懲罰具有可歸責事由之一方」的傾向,轉向「保障配偶間生存與公平」的進步軌跡。 儘管如此,以上大法院裁定仍有其特殊個案考量因素,例如在上述裁定中,丈夫經營醫院,且名下有多筆財產,妻子則無特別職業,資產也明顯較丈夫更少,但妻子身為全職家庭主婦盡心盡力照護三名子女,因此也使得法院更加傾向保護經濟明顯弱勢之一方,不過未來此種見解是否能被廣泛適用,仍有待觀察。